国税总局关于商品期货的涉税规定
㈠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㈡ 我想知道在会计准则以及财务部等部委颁布的准则中有没有关于商品期货的具体规定
这个问题我不会!
㈢ 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㈣ 货物期货,是什么意思能说的通俗且详细些吗是怎么征收增值税的呢
一..货物期货交易缴纳增值税;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从发达国家的商品期货市场看,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2.具体而言,农副产品约20种,其中大豆、玉米、小麦被称为三大农产品期货;金属产品有9种,包括金、银、铜、铝、铅、锌、镍、钯、铂;能源化工产品5种,有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等。目前,我国证监会批准的上市品种主要有大豆、豆粕、豆油、小麦、白糖、铜、铝和天然橡胶等。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及如何确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骉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有如下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67号)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同时针对期货交易升水、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还作出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㈤ 疯狂期货:哪些行业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严重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㈥ 货物期货为什么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了
期货买卖 是指在期货买卖 所内集中统一买卖期货合约的买卖 活动。它的买卖 对象是规范 化的期货合约。
一、增值税从我国目前的期货买卖 品种 来说,主要包括货物期货与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买卖 交纳 增值税,非货物期货买卖 交纳 营业税。 货物期货是目标 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期货种类 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动力 产品等几大类。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详细 难题 的规则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该当 交纳 增值税。 货物期货买卖 增值税的征税 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根据 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钱 (不含增值税的实践 成交额),增值税的征税 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买卖 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买卖 所为征税 人;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征税 人。 多数企业和个人从事货物期货买卖 仅是投机炒作,买进卖出博取差价,并没有实物交割环节,在这种状况 下,不需要交纳 增值税。
二、营业税 201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征税 人的营业额为征税 人提供给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 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 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征税 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 细则》第三条规则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1994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施行 细则执行期间,非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不需要交纳 营业税的。 相比原条例,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扩展 了两个范围: 1、征税 人不限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2、征税范围不限于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还包括其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1号)第一条规则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获得 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给予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获得 的收入予以免税的优惠。这是关于 货物期货为什么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了?的解答。940
㈦ 期货未交收平仓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20-07-18 20:24:26 文号: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有效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标签: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通用
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是大豆加工企业,做大豆期货业务,一部分大豆期货实现了“实物交割”,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另一部分大豆期货进行了“对冲平仓”处理,没有实物交割,请问这部分“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是否说明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㈧ 期货交易亏损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㈨ 7月1日税收有什么新规
社保基数上调,到手的钱将“缩水”
6月底7月初,一些地区陆续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社保基数,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
央行将实行外汇新政策
央行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个人的换汇的相关政策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自7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需提交大额交易申报,严禁购买境外债券、保险型产品及海外地产等。若有违规,则会禁止资金出境三年,并调查其是否卷入“洗钱”。”
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
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7月1日起取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又出台新的降费措施:自7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在能源领域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两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可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买车不用去4s店,超市也能买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规最大特点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张模式并行。也就是说,今后小伙伴们购买汽车不一定要去4S店,未来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都会是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消费者甚至可以从厂家直接购车,压缩了购车成本。
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㈩ 国税总局王军提出的六个严禁
不是“六个严禁”,应该是“十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拜年活动;
4、严禁公车私用;
5、严禁领导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6、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7、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8、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
9、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10、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10)国税总局关于商品期货的涉税规定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大幕。当前国地税征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改革的重点和亮点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第一时间接受本报专访,对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六个好”
到2020年建成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首要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瓶颈’制约,回应纳税人关切、消除纳税人‘痛点’、顺应纳税人期盼,使之成为民心工程。”
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更是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建立于1994年,2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纳税人也提出了不少意见。
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同时,以纳税人为中心,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方案提出的主要改革任务包括六大方面,涉及31类改革事项。这六大方面的改革任务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
要实现改革目标、完成改革任务,可以概括为“六个好”:
--“分好工”,就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服好务”,就是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不便利等“痛点”“堵点”问题。
--“管好税”,就是转变征收管理方式,着力解决税收征管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高问题。
--“合好作”,就是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树立大国税务理念,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
--“治好队”,就是优化税务组织体系,着力解决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匹配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等问题。
--“聚好力”,就是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着力解决税收社会环境不够优、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