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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内控

发布时间: 2021-08-11 02:02:27

㈠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结算、客服岗位分别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都是什么

风控,主要职责控制客户资金的风险,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办法。
结算,对接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客户之间的来往账目结算,每日收盘后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账目关系。
客服,为客户解答各方面的问题,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几个岗位中最高的。
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联系客户,让客户对期货投资产生兴趣,从而来公司开户,并为客户进行各方面的服务,是联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

至于你所说的工作强度的问题,1周工作5天,有能者居之,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会比较辛苦,而且薪水也很低。

㈡ 我想知道在会计准则以及财务部等部委颁布的准则中有没有关于商品期货的具体规定

这个问题我不会!

㈢ 期货私募团队风控怎么做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十个要点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监管越来越趋于规范和严格,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和合规风控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本团队服务过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和风控工作流程,将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要点整理如下,希望其他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工作可以借鉴,对于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员来讲,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要注意以下十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的步骤、核心文件和流程图如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合格投资者问题不用多说。《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的,应当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备案的除外。

大家还要注意《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里面,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分类。把合格投资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在第八条: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同时符合资产与经历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等投资经历或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除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第23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况;(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适当性匹配意见。]、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

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

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资金池如何定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三)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四)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关于资金池的两个案例,方便理解。

涉及的公司一是民生加银有限公司,一是中信信诚有限公司。(具体案例大家可以去协会官网上查询)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总的风控是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费用;

4、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运作中策略变动也是一个重要的风控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变动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项目后,公司经营范围变动一样。需要注意。

产品的策略和设立时的风控要求是风控标准。产品的策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关系到产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权投资中公司主营业务变动业关系到基金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回报和收益。

所以,产品风控人员应该讲产品运作中的策略执行情况作为一个关注的风控要点。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我们说的月报、季报、年报。不按时披露,协会会处罚。披露的对象,投资人和协会。

月报: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年报: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定增或者对上市公司举牌还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减持的风险。《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风控应注意这个规定,在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时做相关风险提示。

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基金退出主要有股东回购、IPO、挂牌上市等途径。退出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注意税收问题。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风控应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协议,做好证据准备。

㈣ 货币资金的内控管理关键控制点有哪些

你说的问题有点模糊,是货币还是资金?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看上去你想说资金,资金往来主要是在这些平台中进行:银行间短期拆借市场、证券一级交易市场、证券二级交易市场(国内即上交所与深交所)、衍生品交易市场(例如期货、期权等)、以及场外交易。

资金内控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1、占用资金的利率定价,例如银行间短期资金拆借利率就采用成员行报价体制,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国家可以通过这个市场观察利率随市场变化的情况,并通过调节利率完成内控。
2、占用资金的周期,短期操作或者长期投资。控制点就在于周期成本的确定,还是要依靠市场调节+内控管理。
3、资金风险,我们通常所能想到的是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其实任何市场都有风险,例如银行间短期资金拆借,虽然时间很短,最长不过120天,但如果有银行倒闭,那么产生的损失也许能让更多的银行倒闭。关键控制点主要是资产风险预警、资产信用评级、资产跟踪调查、坏账及时处理等。
4、央行作为代表国家执行内控管理的角色所起到的调节与担保作用,确保内控管理的贯彻和执行,保障金融机构资金操作的稳健和坏账止损。

㈤ 期货公司营业部内控制度包括哪些

涉及到各个业务范围啦,包括开销户/交易/风控/信息技术/财务/反洗钱等等啦

㈥ 期货公司里的稽核部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

名称不一样,工作内容其实是一样的,主要负责期货合同的审核,以及公司一些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㈦ 谁有期货反洗钱内控制度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 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 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㈧ 中国内部控制框架和两个coso框架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COSO报告之比较分析
1.内部控制的认识比较
COSO报告认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设计并实施的,旨在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COSO报告认为内部控制是一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是与管理过程融合在一起的,是一个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只是这个“动态过程”中某个时点上的一种状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2.内部控制的目标比较
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为实现以下三类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为应对未来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新COSO报告又增加了战略目标。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旨在实现以下五类目标: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完整;资产安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可知,《基本规范》借鉴了COSO报告的目标,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比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国情,增加了资产安全目标,这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对COSO报告的补充。
3.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比较
COSO报告认为,为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需要五个要素的支持: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新COSO报告包含了八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形式上借鉴了COSO报告五要素框架,但同时进行了充实和丰富,在内容上体现了新COSO报告风险管理的八要素框架的实质,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日益融合、风险导向成为内部控制未来发展方向的趋势。
4.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比较
在COSO报告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主要责任,不但要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还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外发布内部控制报告。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主体的责任分别进行规定: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在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管理层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却强调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责任,而且更加明确地规定各责任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使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5.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比较
在COSO报告下,审计师要在审计财务报表的同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既要评价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国,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 报告都强制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
三、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建议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主要是在借鉴COSO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只规定了中国企业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目标、框架及主要控制环节和相应核心控制点,如何从宏观上有效地促进并引导企业提高内控水平,还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统一、具体明确、简明实用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借以督促企业尽快务实地建立健全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制度。但至目前,如何建立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理论与实务界仍有诸多不同的看法。
本人认为应由证监会出台统一的内部控制指引,与《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配合,以统一内部控制相关概念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内部控制评价要素等。这些制度的协调统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础。在统一明确的制度指引下,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合理规避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尽快统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核实评价制度,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核实评价的范围限定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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