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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09 16:53:38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具体操作规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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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④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套期保值与审批

简化并优化了套期保值审批流程,引入了套利业务,提高了对套期保值、套利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明确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

办法确定了事中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套利交易过程的跟踪管理,关注套利客户持仓变化和期现货市场交易规模匹配情况;同时加强对套利交易行为监管,明确了套利交易申请人的义务,并针对违规套利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针对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将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并严格落实制度完备、流程透明的配套监管安排,加大防范过度投机交易行为等监管力度,确保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规范运作。
办法规定,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会员或者客户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产品 买/卖 申请数量 申请日期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 注:会员作为申请人的,不适用本表第六项和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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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投资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经纪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和非经纪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五)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及实物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六条 会员及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全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
(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八条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同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十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获批调整后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六条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条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相当、方向相反。
第十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证券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3日起实施。2010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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