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试题
㈠ 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您好,
(1)处理原则不同。公允价值套期改变了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配比,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实际抵销结果。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按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的原则处理。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待到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时,将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在预期交易的套期后导致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时,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确实也可能影响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负债或资产的账面价值。
(2)套期工具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不递延;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转入损益。
(3)被套期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项目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预期交易,对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且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不进行基差调整。但对预期交易导致后来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允许企业选择是否进行基差调整。
㈡ 怎样同时备考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的考试
注会《会计》VS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交叉备考将CPA和税务师类似科目合并同类项,达到节省时间、集中攻关的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好一门考试中的主科,就可以在另外一门考试的副科备考中偷工减料。
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编写时,对于特殊业务并没有单独成章,而是结合会计六要素的内容进行编写。为此,已经学习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和CPA考试《会计》的考生,需要单独调整思路。现在说说它们的不同点。
一是,考察范围不同。虽然两者在编写时主要都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但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的教材中还体现了财政部的一些文件规范,诸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等;CPA考试《会计》的教材并没有这些内容,这些内容对考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和挑战。
二是,考察侧重方向不同。CPA《会计》的考试,比较重视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风险,因此更倾向于以企业中易错业务的判断辨析及处理为考察方向,重点与难点比较突出,对考生的判断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税务师考试,比较重视企业日常业务的处理,考察范围广,计算量也比较大。因此要求考生复习中注重全面掌握,而不是所谓抓重点与难点,对做题的熟练度要求也很高。
注会《税法》VS税务师涉税3科
从考试科目中不难看出,CPA考试中的《税法》科目与税务师考试中的《税法Ι》《税法II》《涉税服务实务》有相似之处,但是这两种考试关于税法科目的分类和地位不同。
CPA考试的执业性,要求《税法》试题具有基本政策性和筹划分析性的特征;而TA考试的水平性要求税法考核具有政策细腻性、综合性、理论实务兼具的特征,其中体现从业要求的灵活、筹划、与会计结合的题目在《涉税服务实务》科目中有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考核过程中,《税法Ι》《税法II》与注册会计师的《税法》相比,更加强调对税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更加强调对税法的具体规定的理解和应用,考试更加注重细节。
《涉税服务实务》相当于税务师的综合阶段考核,是将《税法Ι》《税法II》《财务与会计》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核考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考核的特点是综合性和实操性更强,强调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结合各个税种和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
注会《经济法》VS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从整体内容上看,由于税务师的业务涉及到纳税筹划,在税务局和企业之间扮演中介角色,《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包括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刑法的部分内容。同时,《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包括了三大程序法,即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上这些内容都不是CPA考试《经济法》的考核范围。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题型与《经济法》不尽相同,前者都为客观题,后者包括了主观题。这就决定了两科考试备考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陈楠表示,就《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来说,考试重点是法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因此要求考生非常熟悉这些内容,否则很容易被相似选项所迷惑。
以上,税务师的考试难度要低于注册会计师,考生如果能考下注册会计师,一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税务师2-3门考试,如果考生是以备考税务师为主,那么可以先学习税务师科目为主,再对应地去备考CPA科目。总体来说,两个考试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考生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和备考。
㈢ 管理学课程论文选题参考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管理学课程论文题目,供你参考选择:
1、新规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问题研究
2、互联网金融模式问题研究
3、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选择的研究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效能提升的行政策略研究
5、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结构对银行的影响研究
6、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研究
7、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行为的比较研究
8、行业吸收能力差异如何影响中国OFDI的逆向技术溢出?
9、私募FOHF的投后管理方案设计
10、系统性偏度约束下的积极投资组合管理模型的研究
11、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研究
12、跨国公司在华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
13、ICSID框架下投资者诉权泛化问题探析
14、SD煤炭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15、H煤矿区队绩效考核改进研究
16、SD公司煤炭产品营销策略研究
17、Y公司煤炭产品营销策略研究
18、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
19、LZ骨科医院人力资源规划研究
20、AB研究院技术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㈣ 国际会计 现金流量套期 计入权益部分要不要调整资产的张某价值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于2006年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往往难以采用,从而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性,其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对此,包括从事商品期货的企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在内的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其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国际会计准则面临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近年来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中,对套期会计予以了大幅改进,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一般套期会计规定,并作为2014年7月最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组成部分。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在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期货业界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套期会计问题,需要根据IFRS 9全面修订我国24号准则。然而,这将牵涉到金融项目,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与实施同步进行。在2018年IFRS 9强制生效以前,我国企业及金融机构难以做好几项金融工具新准则的实施准备。因此,直接修订24号准则意味着商品期货业界提出的问题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后才能得到解决,而目前商品期货业界对于改进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需求十分急迫。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无需考虑各种复杂情况而作出繁琐的规定,财政部确定了先行制定《暂行规定》的思路。目的就是把国际上的这一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去,让我国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先获益,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暂行规定》的制定历经了前期研究、模拟测试、起草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2012年初,在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我们即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开展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11月,IASB发布一般套期修订项目成果后,我们对其修订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和探讨其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我国企业商品风险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们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有关课题研究,对当前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类型、会计处理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实务层面为《暂行规定》起草奠定了基础。
模拟测试阶段。为验证IFRS 9规定对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适用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我们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5年1月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后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草稿结构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此后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收到的反馈意见逐份逐条进行了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再次征求了部分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经内部充分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定稿,履行会签和报批程序后印发。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包括九大部分,对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定义,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确定承诺、预期交易、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风险管理目标等需要在该规定中明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为应用条件,规定了采用《暂行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项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关系应当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书面形式指定套期关系应载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为会计处理原则,对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套期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期间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对套期关系的评估、组合套期的运用等提供了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为会计科目设置,明确了企业按《暂行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为主要账务处理,区别不同的套期类型、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不同的套期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为列示,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项目和金额。
第八部分为披露,明确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信息,并通过附表提供了相关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旧衔接办法。
问:请问《暂行规定》相比现行24号准则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对套期会计做了较大改进。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按照这一理念,主要的改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的撤销,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实务,简化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减轻了工作量。
四是对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的套期类型,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更加方便企业理解、掌握和操作。
问:请问印发施行《暂行规定》与修订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选择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会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答:首先,印发《暂行规定》后,我们将抓紧对24号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将废止。其次,《暂行规定》引入了IFRS 9中适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规定,在核心原则和内容上与IFRS 9保持了实质趋同。未来修订的24号准则也将保持与IFRS 9中套期会计规定的实质趋同。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在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问:请问《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之所以这样安排,基于两个考虑:一是《暂行规定》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二是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IFRS9允许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后的长时间内(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采用IFRS9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原来的套期会计规定(即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这意味着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宏观套期项目完成。
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暂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
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这样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还考虑了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三是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此外,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的所有适用条款,不得继续执行24号准则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四是无论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还是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在套期会计方法可选择性上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而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问:请问对于既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又开展其他种类套期业务的企业,由于分别采用《暂行规定》和24号准则的套期会计模型,是否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暂行规定》已经确保在套期会计类型、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原则及方法等方面与24号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对于该类企业而言,不同套期业务适用不同的套期会计模型,只是主要在应用条件上存在不同(实质是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应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对于该项不同,企业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套期会计为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可以选择采用《暂行规定》或24号准则的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此外,上述问题仅为24号准则修订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暂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准则实施后,该问题将自动解决。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将为更多的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有效应对当前商品价格剧烈波动风险、更好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创造条件。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也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套期关系的评估、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可能对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及相关内控流程等产生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内部财会、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学习培训,预先评估其影响,做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的合理决策。如果决定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规划,做好内控流程、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准备,切实贯彻实施好《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必要的培训、监督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