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黄金原油期货犯罪吗
1. 炒黄金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案情简要:朋友是一家炒黄金期货的公司员工,现在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炒黄金期货构成犯罪吗,会怎样判刑?为你辩护网解答: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变相经营黄金期货扰乱市场秩序的,会构成此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更多与此罪名相关的知识及文章,请浏览为你辩护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本网相关案例:澳门同胞P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2. 国内大陆外汇 黄金 原油的交易是否合法
中国实行外汇管制,但是现在逐步放宽了,炒外汇是可以的,黄金和原油是期货生意,也是合法的。有足够本钱,然后去对应场所开户就好了。
股票/期货/现货/外汇的区别:
1.除了外汇都有庄家。
都要看庄家的脸色,所谓的行情是因为庄家开始运做了!!所以骗线和假突破是常事!!
外汇是比较透明和公平的,没有庄家,图形比较简单,规矩!!骗线很少!!
2.除了外汇,都有成交量之分!!
成交量历来被看作庄家的活动痕迹,国内的很多跟庄秘籍,但真正挣到钱的还是少数。
外汇操作不是很注重成交量,每天外汇的成交量是2兆亿美圆。
3.时间的差异!
国内的现货/期货/股票,。每天的交易时间是3.5-5个小时,一年中还要扣掉国庆+元旦+五一+春节的节假日。
外汇是每天24小时,每周5天,连接上了,每年基本很少停,元旦也是可以操作的。
4.外汇基本不考虑行情,因为行情天天有。
3. 做期货黄金是国家允许合法的吗
黄金期货是上海期交所的业务 时间和股票一样 之后白天四个小时,是合约制的。如果你是打算做黄金投资的话 建议你还是做实物贵金属递延 简称黄金TD的 和期货基本一样 就是比期货多一个晚盘 没有合约限制 可以无限期持有。
4. 我在金融公司上班,做的期货黄金原油,用我真实的信息和客户聊的,开了个几万的单子赚了几万算违法吗
你网络搜一下,有多少这样的公司被查了,员工被判刑。多到你看不完。违不违法不在于你是否用了真名,而在于你公司的性质,原油期货的性质就是诈骗,你用真名假名都一样违法。之前我有个同学16年初干这个,刚上班不到一个月开了5万多的单,她发了朋友圈,在我知道了之后,立马不让她干了,她才刚离职半个月,公司就被端了。
5. 黄金,石油,期货公司都是违法的吗
绝大多数都是,除非是正规的香港代理公司, 但是入金额会要求很高
6. 期货交易违法吗
违法不至于,但是安全还是看你选那些平台!最好是在当地营业厅办理那肯定正规安全!记住以下几点对你有好处:1.不要相信那些主动找上门带你做期货的人2.直播间那些炒股老师说股市不好带你开户做期货的别信3.承诺收益稳挣不赔的话别信4.入金转私人账户的别信5.入金非银期转账的别做6.有老师指导操作的属于违规!
7. 原油投资违法吗是不是骗人的啊
看了很多人的回复,有的说好,有的说不好,更有甚者是深入投资公司之后写下的回答。这个东西怎么说呢,投资本身不是骗子,只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歪门邪道。最后就导致了有的说骗子,有的说不是的结果。笔者具体给大家分析一下:
为什么说不是骗子呢?
第一,石油产品是确确实实的,并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
第二,石油的价格是根据国际价格换算过来的,不是平台自己随意给出来的一个报价。
第三,国外确确实实存在这种投资,不然以国内现在的情况还想不出来这么健全的投资产品。国内的一些金融产品,几乎都是把国外的搬过来的。既然国外都能合法存在,那为什么国内就不行,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市场的话,为什么国外还没有被取缔。存在即是道理。
为什么会有人说是骗子呢?
第一,1楼的情况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拉拢客户不惜一切手段,错了吗?。想想现在的保险公司,现在大街上面到处扫二维码送礼品的等等,这些不都是为了拉客户而做出的行为么。这个有错么?对方也只是想多找一些客户,多拿一些工资改善生活而已。现在社会竞争真的是太大了。
第二,很多人说杠杆太高,会亏的血本无归。这个投资是可以有高杠杆和低杠杆的,这个是要看个人自己选择的。赚了嫌自己赚的少,想多赚点。加大杠杆,亏了想一把博回来,选高杠杆。这个就像股票一样了,觉得盈亏太小了,去找融资公司。最后的结果如何,这不都是自己不成熟的心态造成的么?
第三,不正规的交易所太多了。很多人刚接触这种能即时交易,买卖都能赚钱的投资,觉得很灵活,自己在里面可以赚到钱,而忽视了自己所在的平台是否是正规平台,赚钱之后出不来,然后到处骂骗子。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这个市场监管不严,应该说很弱,国内貌似都是这样的情况,p2p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跑路几乎每人管。
总体来说,投资本身没有错。任何一个投资都有赚有亏,金融市场本身是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的,赚的都是别人亏的。那些天天说如何如何赚钱,老师如何如何厉害的,平台如何如何正规的,这里需要投资者自己去分析话里面有多少是真是假,难不成还让对方说自己不好?所以印证了那句歌词“别人说的话随便听一听,自己做决定”。一个产品能做到出入金安全,市场透明度给所有投资者都是公平公正的赚钱机会就可以了。还要求什么呢?
8.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9. 非法炒期货触犯刑法吗
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参考案例:
2009年9月,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艾某在武汉成立武汉富达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获利途径是以客户在香港公司的黄金期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额按照一定比例从香港的公司获取佣金,艾某再将所获佣金按客户数量、客户交易量按期从自己的账户分发给胡某、李某等20多名客户经理。
截至2012年2月,天宇公司所得佣金共计460余万元。今年3月9日,艾某、胡某依次归案,其余同伙已于2012年6月先后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艾某等人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艾某为主犯,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胡某等人属从犯,均判有期徒刑一年。
10. 有没有经济法律的律师帮我看一下我这么做是不是犯法 我代理国际黄金期货业务加上自己做股票分成
是咨询中介,不是违法行为
很简单,在他们工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上加个股票咨询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