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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均多策略商品期货专项

发布时间: 2021-06-24 23:41:36

『壹』 期货手续费怎么算

 目前国内有上海、大连、郑州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交易所(股指期货)共22个上市品种,不同品种手续费不一样。。目前交易所的手续费有两种收取方式:

1、按手数,即一手多少元

如白糖合约为3元/手。对应计算公式为:N手某期货合约手续费=固定手续费×N手,那么一手白糖的手续费就是3块钱

2、按照成交金额的比例,一般都是万分之多少

对应计算公式为:N手某期货合约手续费=开仓/平仓成交价×交易单位(合约乘数)×手续费率×N手,以螺纹钢举例,螺纹钢的手续费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假如螺纹钢的价格是4000元,那么一手螺纹钢的手续费=4000*1*10*万分之一=4元。

(1)灵均多策略商品期货专项扩展阅读

期货交易除了手续费之外,交易所还要收取投资者保障基金,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二,相当于股票交易的印花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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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风控员岗位职责模板

你好,证券公司风控部是业务支持部门,风控人员:产品的风险控制指标审核、风控执行。

『肆』 商品期货简介

期货,与现货相对应,由现货衍生而来,通常指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即期货合约的买卖。以期货螺纹钢1110为例,它就是2011年10月份要割的一个订单。你买入一手螺纹钢,就相当于签订一个订单,拥有了这一手螺纹钢的“支配权”。
期货交易的特征
1.合约标准化。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远期合约,标的物的数量、规格、交割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为期货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交易集中化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处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
3.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
双向交易,也就是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
对冲机制,在交割日之前更多的合约用于对冲,并不进行直接的现货交割。

『伍』 抖音演许灵均的段子点赞最多的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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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柒』 关于期货风控员的问题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从国外股指期货风险事件如87年国际性股灾、95年的霸菱事件及98年香港保卫战来看,建立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 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股指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平风险与交割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与政府风险,从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着重从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的角度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二、股指期货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不可控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与形成不能由风险的承担者所控制,这类风险一般来自于股指期货市场之外,对市场的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影响。

(一)不可控风险的分类与成因:

不可控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是通过影响其他金融市场进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而产生的。具体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类是政策性风险。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

(二)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虽然不可控风险可能出现在股指期货市场,但其根源在期货市场外部。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完善市场结构与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体系,采取正确的政策指导,才能加以预防。那么,是否我们对该类问题引发的风险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与措施,对预防与控制此类风险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另外,一旦爆发这类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方法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在市场面临其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入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87年股灾及98年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政府干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33%,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政府进行救市,由银行、经纪公司及政府集资40亿港元进行救市,才使市场幸存下来。

1997-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联系汇率制度受到强大压力。一些外资基金冲击港元和香港股市与期市,意图是佯攻联汇,实质是通过抛空股指期货来获取暴利。香港政府在股市出现单边下挫并可能引起股灾的时候,果断入市干预并击退了国际炒家的进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货市场阻击国际炒家的同时在现货市场购入蓝筹股,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国际炒家牟取暴利计划落空。

三、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

可控风险是指通过期货市场相关主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风险。可控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可控风险的类型与成因

可控风险具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该类风险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项规则的失误和疏漏、计算机交易或通讯系统的故障、会员或客户的恶性重大违规行为、经纪公司管理不善、投资者投资决策失误等。

(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1、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指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具体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立法管理的中心点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宏观的风险监管上对政府的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也需要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这样才能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的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证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①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交易所在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遵照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内容包括: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情况。当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经纪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③ 对期货投资者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违规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可对严重违规的投资者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④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体现在,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并通过证监会每年的年审。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有权公开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微观市场主体风险管理

①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对自身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i. 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ii. 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iii. 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iv. 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v.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vi. 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② 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

i.对客户的管理。对客户的管理包括: 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 对客户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

ii .对雇员的管理

经纪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iii.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经纪公司必须按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

iv.自我监督和检查

经纪公司不仅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还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疑,避免恶性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③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是股指期货合约履约的保障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于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实时的风险监控技术;最后就是保证风险监控制度与技术的有效实施。

四、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作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的承担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在期货市场中,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特点是: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即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非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行纪关系。根据这一特点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与风险管理一般分两级进行,一级是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与风险管理,另一级是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的结算与风险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把整个市场的风险分散化,同时把风险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会员,使风险控制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同时加强了管理的力度。

(一)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履行其合约责任的财力担保,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根据合约到期的不同阶段制定保证金收取的不同比例。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调高市场整体保证金水平,或者单独调整涉险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水平。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又称"逐日盯市",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应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每日无负债结算使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持仓价格是当日的结算价格,同时按结算价格计算并交付交易保证金。这样就能保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能够完全控制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在市场面临剧烈波动时,涨跌停板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同时,也给交易者一个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5.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股指期货交易限仓额度制定的总体基本原则为:

(1) 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仓额度应分别确定;

(2) 限仓头寸按毛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同一客户头寸统一计算。

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密切相关,可以配合使用。股指期货市场瞬息万变,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让交易所能在风险尚未积聚时发现其苗头,使交易所有足够的时间来关注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7. 强行平仓制度

会员或客户出现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持仓超出限额、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时,或交易所根据其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时,交易所有权对相关的会员或客户实施强制性平仓。强行平仓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 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业务稽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等;同时,交易业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监督会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财务稽查的重点放在会员,财务稽查的内容有:呈交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对经纪会员进行资信评级等。对会员的稽查应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

9. 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有:①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交易所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③政府有关的资金注入。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二) 风险防范的有效工具-实时风险预警系统

对股指期货市场而言,风险的管理重点应落在预防。在多年商品期货的试点运行中,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已经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也同样需要类似的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1) 通过单项指标分析和综合指标判断,全面衡量市场整体风险情况。单项指标的作用是将资金、持仓和价格中非正常因素直观地实时地反映出来,而综合指标的作用是对各单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各单项指标占市场总体的权重,判断各单项指标对市场的总体影响及整个市场的风险状况。当单项指标或综合指标超过系统设置的各层警戒线时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实时地反映市场风险程度。

(2) 通过全面的查询系统,迅速查找风险根源。在单项指标出现非常状况或综合指标发出预警信号时可以通过各种查询跟踪工具,找出问题的关键,及时发现风险根源,为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打下基础。

(3) 具备多个合约综合处理能力。当市场中多个合约呈联动或反向运动的情况下,该系统应能将参与多个合约的会员情况进行综合处理,从会员整体角度判断其风险程度。

2.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组成

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指标体系共7个单项指标,查询体系共14个监测项目。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即时跟踪监控。一旦各指标在正常市况下的指标数值被系统接受,系统可以即时将当前市场的指标数值与系统接受的指标数值进行对比。

(2)直观性。对于动态监控的指标数值,系统将进行跟踪记录(包括当日数值和历史数值),并与指示灯一起以动态曲线的形式显示于显示器上。

(3)预警功能与查询功能相结合。每一预警指标窗口内,均设置有与此指标紧密相关的统计查询项目菜单,无论指标是否报警,均可通过选取该项目进行必要的统计查询。

统计查询系统是与风险预警指标相配合的实时风险监控手段,在必要时可以人工选取相关统计查询项目。该查询系统直接与数据库相连,能按要求随时进行盘中和盘后数据统计,进行即时和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并以所要求的格式显示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查询的功能是在交易过程中配合风险监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其目标是:在无风险或风险演化的初期判断大户的动向和资金实力对比,掌握行情趋势;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判断可能存在的大户联手操纵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寻找风险源和恶化焦点,列出风险较大的会员和客户,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3.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在国内期货市场中的运用

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以前曾出现过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其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或没有严格地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而造成的。鉴于上述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之后,我国期货交易所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经过大量的努力,反复测试,开发出了一套适用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计算机控制的风险实时监测预警系统。经过一年多的市场运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监测和防范的风险不可缺少的工具。今后我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样需要开发一套类似的针对性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实时预警系统,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市场异常情况及违规处理

制度的建立和监测手段的应用是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如果市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交易所将采取对市场异常状况处理办法,化解风险。对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分为对个别会员的处理和对整个市场的紧急措施两种。

1.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有:①要求涉险会员报告其本身或其客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意向等;②进行紧急稽查;③控制出金;④制定更严格的限仓;⑤停止开新仓;⑥对会员持仓占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可以向该会员收取额外风险保证金;⑦强行平仓等。交易所对个别会员的违规交易行为,将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市场异常情况的查处

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市场异常情况的主要有:①因地震、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引起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②期现价格严重背离;③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板;④部分或大面积会员出现结算危机等。

在出现上述第一种市场紧急情况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 出现其他的紧急情况时,交易所除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限期按规则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措施。具体分析,当出现期现价格严重背离或市场剧烈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向市场参与者加收额外的风险保证金。当市场出现连续的单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有权按规则的规定,按一定原则平仓来释放风险。

在大面积会员发生结算危机时,交易所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须动用风险基金来填补资金的空缺,迅速恢复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动用程序是:

第一,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 动用会员的全部资产;

第三, 动用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 动用交易所的资产。

交易所替代履约后,应通过法律等手段向违约会员追偿所欠资金。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理是期货交易所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只要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制度,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加强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场间的监管协调,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

『捌』 为什么很少人做商品期货

期货的主要功能是给企业做套期保值的,当然里面也有好多资金在是做投机,赚取差价,但由于商品期货受国际大金融形式和重大事件的影响比较大,不确定性很高,风险是很大的。而且期货是保证金交易,杠杆放大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所以综合来说商品期货由于种种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所以做商品期货的人比之于做股票投资的人来说就要少些了。

『玖』 为什么量化交易总是赚不到钱

量化投资主要应用于期货交易、ETF套利、条件选股、权证套利交易等

图片来源:凯纳量化投资

“你炒期货吗?”
“不炒,我赚的是血汗钱,您赚的是心跳钱。”
这是一位期货门外汉跟一位期货投资者的对话。的确,期货因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参与者很多都是心惊肉跳的。不过,近年来引入国内的量化交易,正逐渐改变这一情况。
上周六,东莞本土唯一期货公司——华联期货联合量化交易的相关投资机构,在东莞举办了一场题为“量化交易,打开财富之门”的量化交易策略交流会。与一般的投资报告会人流稀少相反,该交流会可谓人满为患,原定的百余人参与的会议室,最终挤进了近200名投资者,以至酒店空调开到最大仍显十足燥热。
近几年量化交易发展迅猛
对多数普通投资者而言,量化交易仍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但该模式已在国内流行了数十年。2010年,国内股指期货上市,成交量在两年内增加了1.4倍,为量化交易提供了极佳的交易标的,国内量化交易便快速发展。
据华联期货介绍,2012年上半年,量化交易量占国内证券市场总交易量8%左右,但占股指期货交易量的比例已达20%左右。目前,绝大部分的券商和期货公司开始进行量化交易,部分私募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也开始使用量化交易产品。
事实上,3年多来,在股市连续下跌的大环境中,传统投资策略纷纷失效,而一批以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债券为投资标的,以量化投资、程序化交易为工具的新兴投资方式,却在国内投资市场崭露头角,并实现了较为稳定的收益。
“传统投资策略依靠人的主观感觉来投资;而量化投资是根据数学统计模型,由计算机来实现自动化交易。”国信证券东莞营业部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林玉伟指出,量化投资的应用涵盖几乎所有金融投资领域,是在计算机和网络的支持下,把人脑投资策略编写成语言程序,由计算机触发买卖条件,完成自动化交易的投资方式,实际上是传统投资的严谨化。
据华联期货介绍,量化投资目前主要应用于期货交易、ETF套利、条件选股、权证套利交易等,主流平台包括文华财经、交易开拓者、金字塔,此外Multicharts、龙软、高手、金钱豹、Yesterday等平台在业内的使用也较为广泛。
量化投资东莞“试水”告捷
在东莞本土,也有多家机构在试水量化投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公司,从目前情况来看,可谓“试水”告捷。
如华联期货去年推出了“金莞家”程序化系列产品,其中“智赢股指组合策略”是其首个专项个性化交易模型组合,该模型组合通过对两年多来股指期货运行特点进行量化分析,形成了八套独有的程序化交易模型,模型运行以来,年化收益率最高的逾60%,最低的也有26%,但最大回撤不足10%。
国信证券东莞营业部则成立专门的“量化投资中心”,该营业部去年就有20多个不同时期参与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客户,表现最好的账户年化收益率近40%,所有账户全部战胜大盘。
发行了国内首只多重策略对冲基金的东莞莞香资本投资公司,更是量化投资的“拥趸”,该公司目前的专户产品全部采取量化投资方式,且收益不错。如其旗下某专户理财产品,2012年6月19日-2013年5月19日的净值增长达41%。
“量化产品的特点就是任何行情阶段都能盈利。”国信证券东莞营业部投资顾问蔡恩侠告诉记者,量化产品一般都是多空对冲,因此无论牛熊市均能盈利,不过其也有弱点,即牛市跑不赢一般的股票类投资产品,“2007年大牛市,也就30%左右的收益,但2008年大熊市也有15%左右的收益。”
“资金不会一直朝一个方向直线形地前进,资金增值是一个艰难的曲折前进过程。”莞香资本CEO江国栋则提醒道,回撤即是资金增长行进中的停顿,也可看做是期货交易的机会成本。“因此,必须正确看待策略参数优化结果,不刻意追求最高收益,不过度拟合行情;同时,坚持正确的交易理念和交易方法,严格执行和坚持不懈是持续盈利的前提。”
量化投资的应用涵盖几乎所有金融投资领域,是在计算机和网络的支持下,把人脑投资策略编写成语言程序,由计算机触发买卖条件,完成自动化交易的投资方式,实际上是传统投资的严谨化。
投资辞典
何谓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Quantitative Trading),即使用现代统计学和数学工具,借助计算机建立数量模型,制定策略,严格按照既定策略交易。具体又可分为高频交易和非高频交易,其中非高频交易适合一般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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