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油期货税务
A. 支持原油等期货对外开放税收政策切什么意思
您好,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
B. 炒美原油期货需要哪些条件才能开户
美原油期属于期货的一种,其开户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与进行期货交易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能够承担期货交易风险;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5、特殊类型、品种开户需具备一定条件或通过相关测试。
(2)中国原油期货税务扩展阅读:
美原油期货的开户证件:
1、银行卡复印件或者扫描件1份;
2、身份证扫描件(电子版)(如果是旧身份证,扫描正面;如果是新身份证,正反两面都扫描);
3、个人数码大头照;
4、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1)个人:客户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客户本人的银行卡或者存折 (外地客户需要提供本人的正面数码大头照片 身份证扫描件 银行卡或者存折的复印件,均采用电子版)
(2)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复印件)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开户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 ,机构授权的指令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C. 现货原油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投资者现货原油开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银行卡,客户协议书清晰可见的照片
2、有部分交易所需要客户手持身份证的半身照片
3、个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4、账户激活资金。
5、委托开户的时候,客户开户协议书一般都是代填,客户需要可以快递寄到手中。
首先它实行的是T+0交易制度,每天可以反复做多手。具有杠杆作用,提高投资者资金利用率;具有买涨买跌的双向交易机制,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都有投资机会。最大的优点就是风险更小,行情容易把握,获利机会更多,最合适追求稳健风格的投资者。
这一投资方式早前主要用于大机构之间的,从2014年2月14日,北京石油交易所开通了个人进行现货投资的渠道后,个人可以通过与北油所内部的机构会员合作进行投资。
石油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出自对实物石油的需求与销售实物石油的目的,根据商定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实物石油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现货交易中,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完成石油实体的交换与流通。因此,石油现货交易是石油商品运行的直接表现方式。石油现货交易是国际上广泛使用且备受关注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
现货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但交割的时间可以不断做延期。
(3)中国原油期货税务扩展阅读:
我国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完成首次实物交割,标志着原油期货走完上市、交易、交割的全流程,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
数据显示,原油期货今年3月26日上市来,挂牌的最近月合约SC1809合约共经历了110个交易日,按单边计算,总成交898.25万手,成交额4.32万亿元。按照交易规则,8月31日是这一合约的最后交易日,9月份首周进行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介绍,首次实物交割量共计60.1万桶,交割结算价为每桶488.2元,较3月26日的开盘价上涨了10.95%。
国投安信期货董事长高杰表示,交割是连接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关键一环,上海原油期货首次交割的顺利完成,意味着合约能够在挂牌、交易、交割全流程中通过市场的检验,将为境内外能源企业的深度参与打下坚实基础。
事实上,原油期货上市来日趋活跃,到目前的日均成交量稳定在10万手以上,最高一度达到20.5万手,跻身全球三大原油期货合约之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原油期货开户数已超3万,其中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的特殊单位客户占比15%,表明企业资产管理对原油期货的需求也较为强烈。
而作为首个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境外客户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国际交易者持仓量占比已从上市2个月时的5%提升至15%左右。
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原油期货的合约、制度、跨境监管等方面设计一定程度上经受住了市场的初步检验,但市场成熟和功能发挥还需一个培育过程。
下一步交易所将坚持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对接能源和经济发展战略,夯实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基础,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D.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E. 中国石油期货用人民币结算有何意义
1、人民币国际化
加大人民币与石油贸易的结合程度,大力推动石油货币合约和石油人民币进程。目前海湾的产油国,俄罗斯、伊朗等国在与他国的石油交易中都在寻求非美元化。而本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的中国,则只能承受石油成本加大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压力。
2、建立战略储备库
打破国际石油金融失衡的格局,关键在于中国必须争取主动权,要形成与美国主导的石油金融体系抗衡的力量。其立足点就是以金融安全保障石油安全,构建中国“石油金融一体化”体系,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打造中国战略新优势。
中国将庞大的外汇储备通过购买石油等能源资源或建立战略储备库的方式,转变成实物资源储备。
可以将外汇储备与能源储备结合起来考虑,把单纯的货币储备与更灵活的石油金融产品结合起来,即把石油金融合约如石油期货合约、石油债券合约等也视作一种新型的储备货币,既能使过多的外储向实物资源转化,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5)中国原油期货税务扩展阅读:
实现难点:
1、缺少联合谈判机制
中国缺少联合谈判机制。无论是石油,还是钢铁、铁矿石等领域,都没有建立起联合对外谈判机制。正因为如此,中国在类似国际市场领域,由于没有话语权,屡屡吃哑巴亏。
譬如,日本新日铁公司撕毁了此前中日韩三国钢企达成的“君子协定”,率先与力拓公司达成铁矿石价格协议,韩国浦项制铁也随之接受了日本与澳大利亚达成的合同价,就恰恰曝露了这一点。当然,原油与其他领域市场机制不同,这决定了石油谈判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需要超强的智慧。
2、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
因为目前人民币无法自由兑换,以及外汇管制等金融政策,也注定了中国在国际石油价格领域,难以拥有话语权,更遑论国际石油定价权。联合谈判机制的缺席和人民币以及外汇政策的开放度不够,确实是制约着中国争夺国际石油定价权重要因素。
F. 石油期货的建设体系
在上海期交所推出燃料油期货后,国内企业十分重视回归到上海燃料油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燃料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成功上市以来,中国期货市场从此诞生了首个石油期货品种,并获得了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广泛欢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执行总裁马文胜认为,在燃料油期货推出后,上海定价中心地位已初步形成。例如,在国际原油及燃料油大幅上涨的时候,上海燃料油价格并没亦步亦趋,涨幅远小于国际市场,说明国内市场定价中心地位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是“影子”市场,国内企业第一次占据了一定的主动地位,有效地避免了盲目跟风带来的风险。
燃料油期货的成功上市与平稳运行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而最近的中航油事件则进一步表明,尽快建设中国石油期货体系已愈显迫切。 其实,早在中航油事件爆发之前,新加坡燃料油纸货市场就经常发生国际能源巨头逼仓中国企业的情况,经常令中国进口商出现亏损。因此,燃料油期货在上海的推出,受到了广州华泰兴、深圳协孚等燃料油企业的广泛欢迎与积极参与。
此次,中航油事件再次警示人们,海外衍生品市场风浪巨大,国内企业进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往往会因交易场所处于海外、交易对手实力强大而处于不利地位。而事实说明,加快建设中国自己的石油期货体系将能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姜洋指出,“中航油事件”表明,对于中国这样的石油消费大国来说,建立属于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体系并借此融入国际石油定价体系,已经迫在眉睫。在分析“中航油”事件时,姜洋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中国企业在海外衍生品市场上与跨国公司较量,就像是一场50公斤级对100公斤级的拳击赛。对手在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下熏陶了多年,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缺乏经验和实力的中国企业才会输得这么惨。
中国经济发展对石油的需求,注定了中国同时会成为国际石油投机商们最感兴趣的对象。如果拥有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就会循序渐进地推进市场的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企业。实际上,利用属于自己的衍生品市场提高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中已经得到了清晰的反映。
在国际能源署(IEA)及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日前在纽约联合举办的“国际油价及交易行为研讨会”上,与会代表高度重视中国燃料油期货上市以及中国市场对国际油价的影响,IEA行政副主任William.ramsay认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燃料油期货合约,对中国石油行业乃至世界石油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外同行还对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货合约和市场组织、管理工作表示赞赏,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Mr.Robert评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货合约能够在刚上市之初有这样平稳和活跃的交易,在新上市期货合约中是非常成功的”。 中国石油需求量增长迅速,自1993年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年进口原油7,000多万吨,花费近200亿美元,前年由于国际油价上涨多支付了数十亿美元。我国石油供求和价格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承受的风险越来越大,国内企业对恢复石油期货交易的呼声很高。其实我国在石油期货领域已经有过成功的探索。1993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成功推出了石油期货交易。后来,原华南商品期货交易所、原北京石油交易所、原北京商品交易所等相继推出石油期货合约。其中原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量最大,运作相对规范,占全国石油期货市场份额的70%左右。其推出的标准期货合约主要有大庆原油、90#汽油、0#柴油和250#燃料油等四种,到1994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的日平均交易量已超过世界第三大能源期货市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15年6月6日,中国金融机构宣布,计划于年内启动人民币原油期货交易,这是向国际市场发出的相当重要的信号。 截至,中海油收购尼克森获批。此次收购是我国最大的一起海外收购案。2005年中海油拟以185亿美元要约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最终以失败告终。所谓好事多磨,中海油收购加拿大能源公司一事在历经5个多月后,终于尘埃落定。
业内研究员认为,拿下加拿大石油巨头对中海油而言是巨大的利好消息,不仅能够促进其油气产量的大幅增加,还能够帮助其有效拓宽海外市场。尼克森丰富的油气资源开采设备、研发中心、销售网络、管理人才一直是中海油“垂涎”的,在页岩气、油砂方面丰富的开采经验更是中海油“梦寐以求”的。
同时,中海油此举对于保障国内能源安全有重大意义。中海油石油产量将直逼中石化,“三足鼎立”的态势在石油业更加凸显,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两头并举的做法将加速国内石油巨头的发展速度。传统能源仍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起到主导作用,石油的地位更是其他能源无可替代的,中海油这一举动将为国家石油储备体系的完善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过,中海油的海外扩张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我国在国际原油价格中的话语权尚值得观察。毕竟,国际原油价格才是影响世界石油行业的决定性要素,这一指标长期被欧美国家所把持,华尔街通过资本市场对石油价格的控制更是成为制约我国石油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建设石油期货市场的步伐应当加快,相关理财市场应尽快完善,期货与现货市场并举势在必行。
期货领域的成功实践,为今后开展石油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经验。
石油作为一种和经济息息相关的资源类商品,其争夺和竞争的核心归根到底还是对市场和价格控制。当前油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除了资源稀缺性之外,一方面是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石油资源的国际垄断资本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是国际投机资本在兴风作浪。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竞争,我们需要参与到现货、期货、产权等多层次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去,需要通过大量、反复交易去主动影响价格,需要通过建立期货储备来维护我国的石油安全、减轻短期油价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冲击,需要了解、掌握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律、价格变动规律,需要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主体。因此,在我国的石油战略中,建立中国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全方位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石油经济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告,从2013年1月1日,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业内人士分析,受此新政影响最大的应属民营加油站了,因为民营加油站大多使用调和油,主要是因为调和油的批发价远低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的油品价格(大约能相差500元-1500元/吨)。而因征收消费税使调和油增加的成本无疑将被转嫁至民营加油站。民营加油站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只有将增加的税费再转嫁给广大的消费者,油价或将再次上涨。
G. 2019年柴油的税收是百分之几,
政府从征收的柴油税从每公升1角调高至每公升2角。
与此同时,政府也将永久性降低柴油车和德士每年缴付的特别税,将分别减少100元和850元。为协助业主适应新措施,政府将为商用柴油车提供长达一年的100%路税回扣,之后两年则提供部分回扣。政府也将在接下来三年为载送学生的柴油巴士,提供额外多达3200元的现金回扣。
H. 原油期货如何开户
原油期货开户条件(个人):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I. 为什么要对原油等期货实行对外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3月13日
J. 厚积薄发,人民币原油期货终于上市了,背后有中国哪些
3月26日9:00,中国原油期货将在上海国际能源中心(INE)挂盘交易。中国原油期货的最大亮点是,以人民币计价、可转换成黄金。这将对美元在国际原油贸易结算中所处的主导地位构成冲击。分析人士称,这样的制度创新在不少交易商看来是极大的诱惑,他们可以避开使用美元、同时又有权拒绝接收人民币,等于变相把人民币挂钩黄金。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已于3月13日下发通知提供税收减免: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撰文指出,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原油进口国和第二大原油消费国,推出原油期货主要是基于本国实体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此外,中国版原油期货上市,为石油石化及相关企业提供保值避险的工具,整个石油产业链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