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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4-28 06:36:41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什么业务

期货市场基本的经济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价格风险的管理机制。为了避免价格风险,最常用的手段便是套期保值。期货交易存在的基本目的是将生产者和用户某项商品的风险转移给投机商(期货交易商)。当现货商利用期货市场来抵消现货市场中价格的反向运动时,这个过程就叫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Hedging)又译作“对冲交易”或“海琴”等。它的基本做法就是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相同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结清期货交易带来的盈利或亏损,以此来补偿或抵消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使交易者的经济收益稳定在一定的水平。
在从生产、加工、贮存到销售的全过程中,商品价格总是不断发生波动,且变动趋势难以预测,因此,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风险。所以,不论对处于哪一环节的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套期保值都是一种能够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方法。
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避免价格风险,其基本原理在于:
第一,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尽管变动幅度不会完全一致,但变动的趋势基本一致。即当特定商品的现货价格趋于上涨时,其期货价格也趋于上涨,反之亦然。这是因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虽然是两个各自分开的不同市场,但对于特定的商品来说,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相同的。这样,引起现货市场价格的涨跌,就同样会影响到期货市场价格同向的涨跌。套期保值者就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做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来达到保值的功能,使价格稳定在一个目标水平上。
第二,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不仅变动的趋势相同,而且,到合约期满时,两者将大致相等或合二为一。这是因为,期货价格通常高于现货价格,在期货价格中包含有贮藏该项商品直至交割曰为止的一切费用,当合约接近于交割曰时,这些费用会逐渐减少乃至完全消失,这样,两者价格的决定因素实际上已经几乎相同了。这就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市场走势趋同性原理。
当然,期货市场毕竟是不同于现货市场的独立市场,它还会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不一定与现货价格完全一致,加之期货市场上有规定的交易单位,两个市场操作的数量往往不尽相等,这些就意味着套期保值者在冲销盈亏时,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从而使他的交易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套期保值也不是件一劳永逸的事情。
§5.2 套期保值的类型

按照在期货市场上所持的头寸,套期保值又分为卖方套期保值和买方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卖期保值)是套期保值者首先卖出期货合约即卖空,持有空头头寸,以保护他在现货市场中的多头头寸,旨在避免价格下跌的风险,通常为农场主、矿业主等生产者和经营者所采用。买入套期保值(买期保值)是套期保值者首先买进期货合约即买空,持有多头头寸,以保障他在现货市场的空头头寸,旨在避免价格上涨的风险,通常为加工商、制造业者和经营者所采用。
套期保值指在期货市场中持有与现货市场相反的头寸。换句话说,如果一位现货商在现货市场中拥有或将要拥有一种商品,他将通过在期货市场中卖出等量的商品合约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能使现货商所拥有的存货的价值大致保持不变。如果在商品持有期商品价格下跌,商品持有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亏钱;可是,他作为期货市场中该商品的卖主,能从同样的价格下降中获利,从而弥补了现货市场的损失。盈利和损失相互抵消使该现货商所持有的商品的净价格与商品原有价值非常接近。
同样,如果商品价格上升,商品持有者在现货市场中盈利而在期货市场中亏钱,也能让存货的净价值保侍固定不变。
买入套期保值为那些想在未来某时期购买一种商品而又想避开可能的价格上涨的现货商所采用。这些人被称为是现货市场的空头(他或她现时缺少商品,将在期货市场中成为多头即买方),如果价格上涨,他或她将为商品支付更多资金但同时能在期货市场中赚等量的钱而抵消了在现货市场中的损失。如果价格下降,在现货市场中能以更便宜价格买下商品,但这一优势被期货市场中的损失抵消了。
这样,套期保值不仅能防止价格反向运动带来的可能损失,也失去了因价格正向运动带来意外收益的可能性。但对谨慎的现货商来说,这种潜在收益的风险太大了,最好是转移给投机商。

⑵ 求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高手!!!

财政部1997年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1997年51号),及以后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被《企业会计制度》取代)附件《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下将上述两文件合称为《规定》),对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都作了规定。但是,近年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却都未涉及期货业务,而且,笔者也未见1998年2月至今财政部有关于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印发,这正好与近几年来期货市场逐渐发展和成熟构成较大的反差。因此,现在研究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仍必须以上述《规定》为基础。
一、科目设置和报表列示
(一)《规定》增设的科目
《规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增设以下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1

⑶ 国际会计 现金流量套期 计入权益部分要不要调整资产的张某价值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于2006年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往往难以采用,从而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性,其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对此,包括从事商品期货的企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在内的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其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国际会计准则面临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近年来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中,对套期会计予以了大幅改进,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一般套期会计规定,并作为2014年7月最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组成部分。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在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期货业界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套期会计问题,需要根据IFRS 9全面修订我国24号准则。然而,这将牵涉到金融项目,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与实施同步进行。在2018年IFRS 9强制生效以前,我国企业及金融机构难以做好几项金融工具新准则的实施准备。因此,直接修订24号准则意味着商品期货业界提出的问题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后才能得到解决,而目前商品期货业界对于改进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需求十分急迫。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无需考虑各种复杂情况而作出繁琐的规定,财政部确定了先行制定《暂行规定》的思路。目的就是把国际上的这一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去,让我国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先获益,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暂行规定》的制定历经了前期研究、模拟测试、起草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2012年初,在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我们即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开展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11月,IASB发布一般套期修订项目成果后,我们对其修订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和探讨其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我国企业商品风险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们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有关课题研究,对当前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类型、会计处理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实务层面为《暂行规定》起草奠定了基础。

模拟测试阶段。为验证IFRS 9规定对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适用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我们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5年1月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后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草稿结构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此后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收到的反馈意见逐份逐条进行了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再次征求了部分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经内部充分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定稿,履行会签和报批程序后印发。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包括九大部分,对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定义,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确定承诺、预期交易、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风险管理目标等需要在该规定中明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为应用条件,规定了采用《暂行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项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关系应当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书面形式指定套期关系应载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为会计处理原则,对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套期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期间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对套期关系的评估、组合套期的运用等提供了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为会计科目设置,明确了企业按《暂行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为主要账务处理,区别不同的套期类型、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不同的套期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为列示,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项目和金额。

第八部分为披露,明确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信息,并通过附表提供了相关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旧衔接办法。

问:请问《暂行规定》相比现行24号准则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对套期会计做了较大改进。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按照这一理念,主要的改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的撤销,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实务,简化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减轻了工作量。

四是对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的套期类型,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更加方便企业理解、掌握和操作。

问:请问印发施行《暂行规定》与修订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选择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会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答:首先,印发《暂行规定》后,我们将抓紧对24号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将废止。其次,《暂行规定》引入了IFRS 9中适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规定,在核心原则和内容上与IFRS 9保持了实质趋同。未来修订的24号准则也将保持与IFRS 9中套期会计规定的实质趋同。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在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问:请问《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之所以这样安排,基于两个考虑:一是《暂行规定》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二是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IFRS9允许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后的长时间内(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采用IFRS9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原来的套期会计规定(即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这意味着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宏观套期项目完成。

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暂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

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这样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还考虑了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三是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此外,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的所有适用条款,不得继续执行24号准则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四是无论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还是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在套期会计方法可选择性上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而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问:请问对于既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又开展其他种类套期业务的企业,由于分别采用《暂行规定》和24号准则的套期会计模型,是否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暂行规定》已经确保在套期会计类型、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原则及方法等方面与24号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对于该类企业而言,不同套期业务适用不同的套期会计模型,只是主要在应用条件上存在不同(实质是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应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对于该项不同,企业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套期会计为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可以选择采用《暂行规定》或24号准则的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此外,上述问题仅为24号准则修订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暂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准则实施后,该问题将自动解决。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将为更多的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有效应对当前商品价格剧烈波动风险、更好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创造条件。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也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套期关系的评估、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可能对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及相关内控流程等产生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内部财会、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学习培训,预先评估其影响,做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的合理决策。如果决定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规划,做好内控流程、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准备,切实贯彻实施好《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必要的培训、监督和指导工作。

⑷ 关于期货会计处理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等。商品期货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一般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核算,其主要账务处理为:(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买入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1]假设20x8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每手10吨,2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4元/手;(3)11月30 Ft结算价1970元/吨;(4)12月31 13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950元/吨,交易手续费4元/手。则A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元(20×10×2000×10%),交易手续费80元(20×4) 借: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0 投资收益 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080 (3)11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6000元[20×10×(2000-197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6000 (4)12月31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4000元[20×10×(1970-195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4000 (5)12月31日,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并支付交易手续费4元/手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0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30000 借,投资收益 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0 借:投资收益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二、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2]20×8年度B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每手20吨,19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3)11月30日结算价18800元/吨;(4)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85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则B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人资金5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380000元(10×20×19000×10%),交易手续费15200元(10×20×19000×4%)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380000 投资收益 15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95200 (3)11月30日,铜期货合约盈利40000元[10×20×(19000-18800)]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 (4)12月31日,铜期货合约盈利 60000元[10×20×(18800-18500)]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6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 (5)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并按成交金额的4%支付交易手续费14800元(10×20×18500×4%)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80000 贷:衍生工具——铜期货 480000 借:投资收益 148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48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⑸ 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您好,
(1)处理原则不同。公允价值套期改变了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配比,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实际抵销结果。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按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的原则处理。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待到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时,将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在预期交易的套期后导致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时,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确实也可能影响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负债或资产的账面价值。
(2)套期工具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不递延;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转入损益。
(3)被套期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项目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预期交易,对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且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不进行基差调整。但对预期交易导致后来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允许企业选择是否进行基差调整。

⑹ 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考虑物流费用和资金成本吗

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要考虑物流费用和资金成本。
一、科目设置和报表列示
(一)《规定》增设的科目
《规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增设以下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所)交存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3、“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的损益。
期货年会费及期货业务违规、违约罚款,应分别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内单列明细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货损益。
4、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投资缴存和退回投资;缴存的金额与能够退回的金额不一致时,差额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二)尚需补设的科目
1、“待确认期货盈亏”科目,核算按交易所或经纪所通知发生的持仓浮动盈亏。
2、“买入期货合约”、“卖出期货合约”、“期货结算”科目。按照《规定》,企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份数(手)、标的数量、金额都不在账内核算,这样做对期货内部控制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企业可增设以上三个科目,核算买入、卖出期货合约的数量、种类和初始成交价格。
(三)报表列示
1、资产负债表:
(1)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项目,分别根据两个同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
(3)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持仓合约浮动盈亏等内容和金额。
(4)设置买入、卖出期货合约及期货结算科目的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这几个科目抵销,不在表内反映,但在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披露持仓合约的种类、数量和初始成交金额。
2、利润表(损益表):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
3、现金流量表:期货业务现金收付,均应作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⑺ 套期保值什么意思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行为。主要操作方法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相同,即在股票现货与期货两个市场进行反向操作。
应答时间:2020-08-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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