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期權風險管理案例
❶ 利用期貨、期權進行市場風險管理有哪些不同
1、保證金與權利金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交納交易保證金,但買賣雙方都不必向對方支付費用。期權交易中,買方支付權利金,但不交納保證金。賣方收到權利金,但要交納保證金。
2、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交易中,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是否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則有被動履約的義務。一旦買方提出執行,賣方則必須以履約的方式了結其期權部位。
3、買賣雙方的盈虧結構
期貨交易中,隨著期貨價格的變化,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與虧。期權交易中,買方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但虧損卻是有限的,最大風險是確定的;相反,賣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
4、合約數量
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的差異。不但如此,隨著期貨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權與期貨各具優點與缺點。期權的好處在於風險限制特性,但卻需要投資者付出權利金成本,只有在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彌補權利金後才能獲利。但是,期權的出現,無論是在投資機會或是風險管理方面,都給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靈活的選擇。
5、部位了結的方式
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平倉或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中,投資者了結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種:平倉、執行或到期。
❷ 舉例闡述期貨+期權投資組合在管理價格風險中的作用。
期貨期權可以在交易所風險管理體系中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1拆分與對沖期貨風險、2期貨風險預警、3期貨風險衡量等三個方面。
1、以紐約商品交易所期銅期貨的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交易為例,僅一天的28個不同執行價格的看漲期權合約與看跌期權合約就將期貨風險拆分為58段風險區域。將不同的期貨期權合約以及基礎期貨合約進行組合,還可以得到數百種的風險收益方案。這樣一來,絕大多數市場投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與需求選擇一小段風險區域,而不再被迫面對整體的價格風險,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期貨市場的風險。
2、
國際市場經驗表明,當期貨期權市場整體上預期期貨價格有較大波動時,看漲期權價格與看跌期權價格往往迅速上漲,因此可以從看漲平值期權(虛實度為50%左右)與看跌平值期權(虛實度為-50%左右)的隱含波動率水平來預測未來一段時間內期貨價格變化的幅度。當期貨期權市場整體上預期期貨未來價格上揚(下跌)時,看漲期權價格與看跌期權價格往往都會上漲(下跌),從而導致期權價格隱含波動率會遠高於(低於)歷史期貨波動率,當期貨期權市場整體上預期期貨未來價格上揚(下跌)時,看漲期權的隱含波動率也往往會高於(低於)看跌期權的隱含波動率。由於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交易大多集中靠近平值的需值價位上,也就是集中在Delta值為±25%的期權合約上,因此我們更多地關注Delta值為25%的看漲期權的隱含波動率與Delta值為-25%的看跌期權的隱含波動率的關系。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的交易量之比接近於1。但是當期貨期權市場整體上預期期貨未來價格上揚時,投資者更傾向於購買看漲期權,從而導致看漲期權的交易量遠大於看跌期權的交易量;同理,但是當期貨期權市場整體上預期期貨未來價格下跌時,投資者更傾向於購買看跌期權,從而導致看跌期權的交易量遠大於看漲期權的交易量。
3
在目前衍生品市場中,最成熟的衡量投資組合風險值的系統是SPAN(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其核心理念就是VaR。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近50家交易所、結算所與金融機構採用了SPAN。上海期貨交易所為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於2004年3月17日在美國博卡拉(Boca
Raton)舉行的期貨業協會年會上也正式簽署協議引進了SPAN。基於隱含波動率的諸多優點,SPAN一般選取隱含波動率作為其核心參數。
由此可見,是否具有期貨期權交易對於期貨VaR風險管理體系的性能而言是及其重要的。
此外,隱含波動率對於實行漲跌停板限制制度的交易所確定具體的風險管理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交易所期貨交易採用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當發生單邊市場時價格漲跌停板延緩了風險暴露,即給市場投資者交易理念回復理性提供了時間與空間,也為化解期貨市場風險贏得了時間與空間。但由於最終的市場均衡價格仍然無從獲得,這令我們無法評估未來當市場價格最終達到均衡時的市場風險。特別是當出現單邊連續漲跌停板後,我們難以作出是否強行平倉的後續決策。即使不採用強行平倉方案而是採用變動漲跌停板方案,也難以確定最優的漲跌停板幅度與保證金水平。如果我們有期貨期權交易,則可以參考期貨期權價格來判斷整體市場對未來期貨價格波動的估計,並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風險管理措施。
❸ 期貨期權例子
55+(1090-1080)-(1097-1080)=48
鎖單其實是相當沒意思的事,鎖單就已經鎖定了利潤或虧損,只是再多出一次收續費而已(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當然高興你這樣做).有其鎖單,不如直接平倉了結.
❹ 舉例說明遠期.期貨.期權.互換是怎樣規避風險的大神們幫幫忙
你去搜搜啊 很多案例 相比來說,遠期和期貨有點類似,期權套期保值的種類和層次更復雜些
❺ 期貨和期權交易實例,簡單明了點的!
期貨是與人簽訂買賣合約,到期必須履約(或對沖);
期權是買了一個買賣權力,到期可以行權(有利時),也可以放棄行權(無利時)。
期貨:例如目前大米2元一斤,您看漲,可以與人簽訂一份買入合約(需要交納保證金),約定您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用2元買入大米,如果大米價格漲了,您就賺了,跌了,您就賠了,到期不管您賺賠,必須履約(或對沖)。
期權:例如目前大米2元一斤,您看漲,可以與人買入一個期權(需要交付權利金,假設是0.1元),規定您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用2元買入大米,如果大米價格漲到2.1元以上,您就賺了,可以行權。如果價格是在2元以上,2.1元以下,您賠了部分的權利金,可以行權,如果跌到2元以下,您就賠了權利金,可以不行權。
❻ 利用期貨,期權進行市場風險管理有哪些不同
一、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不同 期貨交易的風險收益是對稱性的。期貨合約的雙方都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想免除到期時履行期貨合約的義務,必須在合約交割期到來之前進行對沖,而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在交割期到來時才能行使。 而期權交易的風險收益是非對稱性的。期權合約賦予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有利時,就行使其權利,要求賣方履行合約。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不利時,可以放棄權利,而不需徵求期權賣方的意見,其損失不過是購買期權預先支付的一小筆權利金。由此可見,期權合約對買方是非強迫性的,他有執行的權利,也有放棄的權利;而對期權賣方具有強迫性。在美式期權中,期權的買方可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任何一個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權合約,而在歐式期權交易中,買方只有在期權合約履行日期到來時,才能要求履行期權合約。
二、交易內容不同 在交易的內容上,期貨交易是在未來遠期支付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是權利,即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按敲定的價格,買賣某種標的物的權利。
三、交割價格不同 期貨到期交割的價格是競價形成,這個價格的形成來自市場上所有參與者對該合約標的物到期日價格的預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預期價格上;而期權到期交割的價格在期權合約推出上市時就按規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約的一個常量,標准化合約的惟一變數是期權權利金,交易雙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權利金上。
四、保證金的規定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因為他的最大風險是權利金,所以只需交納權利金,但賣方必須存入一筆保證金,必要時須追加保證金。
五、價格風險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所承擔的價格風險是無限的。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的虧損是有限的,虧損不會超過權利金,而盈利則可能是無限的——在購買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購買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期權賣方的虧損可能是無限的——在出售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盈利則是有限的——僅以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為限。
六、獲利機會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著保值者放棄了當市場價格出現對自己有利時獲利的機會,做投機交易則意味著既可獲厚利,又可能損失慘重。但在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的買方可以行使其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也可放棄這一權利,所以,對買方來說,做期權交易的盈利機會就比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權交易,無疑會增加盈利的機會。
七、交割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而期權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八、標的物交割價格決定不同 在期貨合約中,標的物的交割價格(即期貨價格)由於市場的供需雙方力量強弱不定而隨時在變化。在期權合約中,標的物的敲定價格則由交易所決定,交易者選擇。
九、合約種類數不同 期貨價格由市場決定,在任一時間僅能有一種期貨價格,故在創造合約種類時,僅有交割月份的變化;期權的敲定價格雖由交易所決定,但在任一時間,可能有多種不同敲定價格的合約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種類數的期權合約
❼ 如何理解期權交易的人風險管理功能請與期貨交易的風險管理功能進行對比分析
這個你可以在期貨公司的客戶經理這塊去了解一下就可以的啊,所以這點都不難處理的啊
❽ 求一個關於期貨或者期權的案例
在大連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
在大連商品交易所,大連大豆倉單兩個月間的持倉費用預計約60元/張 合約,也即兩個相近合約的價差應在60點左右。理論推測同一作物年度合約 比如在6—11月之間,5月份期貨合約應高於1月份期貨合約120點左右。之所以 討論6—11月,主要是投機性的套利應盡可能避免實物交割式的套利交易,以 減少對交割費用,稅收因素等因素的考慮,所以對1月份、5月份合約,同作物 年度且避免實物交割的套利時間在6—1 1月之間。
在2000年6月8日,1月大豆期貨價格為2166元/噸,5月大豆期貨價格2236元/噸,
價差為2236-2166=70,價差顯然偏低,預計價差會擴大,則作賣出1月合約同時
買入5月合約,至2000年8月23日,1月大豆跌至1915元/噸,5月跌至2043元/噸,
價差為2043-1915=128;觀察價格差擴大的趨勢不變,則繼續持有套利頭寸至9月
22日,1月份升至2090元/噸,5月份升至2279元/噸,價差為2279-2090=189點。
忽略交易手續費,從6月8日—8月23日,每手大豆套利收益達10×(128-70)
=580元/手,延續至9月22日,則利潤擴大至10×(189-70)=1190元/手。
對7月、9月份大豆合約,從2000年10月—2001年5月份,討論套利的可行性,
見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