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期貨合約轉讓稅務處理
❶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一、貨物期貨是指標的物為貨物的期貨合約。是關於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以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數量的實物商品或貴金屬的標准化協議。貨物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特定商品或貴金屬的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例如:某類商品當前市價為5,A期貨以該商品為標的,規定3月後有權以6的價格買入1噸。3月後,該類商品價格漲至7,手上持有A期貨的投資者,可以以6的價格買入,凈賺價差1。而商品的實物交割就是納稅環節,等同於貨物買賣,應交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貨金屬期貨) ,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❷ 期貨交易的流轉稅在什麼環節繳納
你說的是商品期貨嗎?如果是在期貨市場上交易的話,是不收稅的。期轉現和交割的話應該是交增值稅。
❸ 貨物期貨,是什麼意思能說的通俗且詳細些嗎是怎麼徵收增值稅的呢
一..貨物期貨交易繳納增值稅;
1..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從發達國家的商品期貨市場看,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
2.具體而言,農副產品約20種,其中大豆、玉米、小麥被稱為三大農產品期貨;金屬產品有9種,包括金、銀、銅、鋁、鉛、鋅、鎳、鈀、鉑;能源化工產品5種,有原油、取暖用油、無鉛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膠等。目前,我國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品種主要有大豆、豆粕、豆油、小麥、白糖、銅、鋁和天然橡膠等。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驫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騂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二.對於期貨交易中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及如何確定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驫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騂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有如下規定。
(一)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9第267號)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
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同時針對期貨交易升水、貼水有關稅款徵收與專用發票開具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60號)還作出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准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❹ 期貨交易還要交增值稅嗎
貨物期貨交易要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4)貨物期貨合約轉讓稅務處理擴展閱讀
多數企業和個人從事貨物期貨交易僅是投機炒作,買進賣出博取差價,並沒有實物交割環節,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投機是期貨市場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其經濟功能主要有如下幾點:
1、承擔價格風險。期貨投機者承擔了套期保值者力圖迴避和轉移的風險,使套期保值成為可能。
2、提高市場流動性。投機者頻繁地建立部位,對沖手中的合約,增加了期貨市場的交易量,這既使套期保值交易容易成交,又能減少交易者進出市場所可能引起的價格波動。
3、保持價格體系穩定。各期貨市場商品間價格和不同種商品間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
4、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投機者在價格處於較低平時買進期貨,使需求增加,導致價格上漲,在較高價格水平賣出期貨,使需求減少,使價格波動趨於平穩,從而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
5、維護產業均衡。投機者在預期到未來供給短缺時,會推升遠期價格,給出供給方套期保值利潤,鼓勵產業擴大生產,彌補未來供給不足的風險,避免了真正短缺的出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貨物期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投機
❺ 非貨物期貨應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是對的還是錯的
轉讓非貨物期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❻ 一般納稅人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是交割後開發票 還是紙質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60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准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對於期貨交易中倉單注冊人注冊貨物時發生升水的,該倉單注銷(即提取貨物退出期貨流通)時,注冊人應當就升水部分款項向注銷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計提銷項稅額,注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發生貼水的,該倉單注銷時,注冊人應當就貼水部分款項向注銷人開具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沖減銷項稅額,注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調減進項稅額,不得由倉單注銷人向倉單注冊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冊人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時,應當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標准倉單注冊升貼水單》或《標准倉單注銷升貼水單》,按照所註明的升貼水金額向注銷人開具,並將升貼水單留存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12月1日前注冊的期貨倉單交易增值稅征管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❼ 最新的稅法中,金融商品轉讓為什麼不含貨物期貨
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行為金融理論是在對現代金融理論(尤其是在對EMH和CAPM)的挑戰和質疑的背景下形成的。
行為金融理論在博弈論和實驗經濟學被主流經濟學接納之際,對人類個體和群體行為研究的日益重視,促成了傳統的力學研究方式向以生命為中心的非線性復雜範式的轉換,使得我們看到了金融理論與實際的溝壑有了彌合的可能
❽ 企業取得財產轉讓在稅務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
你好,企業取得財產轉讓在稅務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助你。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在稅務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呢?原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老規定在新稅法實施後,是否還有效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財產轉讓所得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例如,A公司2008年發生股權轉讓所得5000萬,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2008年、2009年分別確認1000萬所得,剩餘3000萬待以後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剩餘3000萬元應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
三、2008年1月日之前發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餘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其餘額可在原規定的5年內的剩餘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債務重組所得,可分五年計入應納稅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的「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當年的全部債務重組所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還是僅指每次的債務重組所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呢?財稅〔2009〕59號文並未強調「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每次債務重組所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按照正常的理解,「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是指企業當年發生的全部債務重組所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更全面的說法應當是指與以支付股權清償債務方式相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是不包括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進行債務重組所應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採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按照此規定,債務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那麼債權人也需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反之,亦然。而能夠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適用相同稅務處理的保障就是按次計算確認。
【案例】甲公司於2009年1月向乙企業購入A商品,A商品的不含稅公允價為120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銷合同規定,甲企業須於2009年4月1日向乙企業支付貨款。同月,甲企業又向丙企業購入商品B商品,B商品的不含稅公允價為250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17%,銷售合同也約定,甲公司須於2009年5月1日向丙支付貨款。但是甲企業發生了財務困難,不能如期履約,因而甲企業先與乙企業約定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協議約定:甲企業於2009年9月1日以現金400萬元,同時以持有的成本價200萬元、公允價850萬元的丁公司的股權清償債務。其後又與丙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9年11月1日以現金500萬元,同時以持有的成本價1000萬元、公允價2180萬元的戊公司股權清償債務。甲企業所進行的兩次債務重組均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甲公司2009年調整後的包括債務重組所得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則甲企業2009年應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多少?
【分析】
財稅〔2009〕59號文第六條第(六)項也特別強調:「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本案例中,甲企業通過與乙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獲得的重組所得為154萬元(1404-400-850),但是與股權轉讓相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僅為80.08萬元[154×(850-200)/(400+850-200)],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比重僅為16.02%(80.08÷500),遠低於稅法所要求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業因與乙企業實行債務重組而取得的收益不能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與此相似,甲企業通過與丙企業進行的債務重組也獲得重組所得245萬元(2925-500-2180),但是與股權轉讓相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僅為172.0833萬元[245×(2180-1000)/(500+2180-1000)],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比重為34.42%(172.0833÷500),明顯低於稅法所規定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業因與丙企業實行債務重組而取得的收益也不能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因而,甲企業應當就全部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75萬元(500×25%)。
五、非貨幣性交易和視同銷售所得,均應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對財產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製定。而《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意味著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以及視同銷售所得,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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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金融商品轉讓如何繳納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增值稅計算:
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轉讓應交增值稅=(3000-2500)/(1+6%)×6%
用售出得到的價款減去成本。
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9)貨物期貨合約轉讓稅務處理擴展閱讀:
金融商品轉讓賬務處理規定: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關於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有關通知
❿ 期貨合約 本身可以轉讓嗎
期貨交易的就是商品的合約,成交的就是規定好的合約內容,買賣交易在集中的場內交易所,通過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持倉限制制度等來保證合約交易的履行。最後通過實物交割的方式與現貨市場結合。買賣雙方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結束期貨交易,轉入現貨交易,即期轉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