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標准倉單
『壹』 期貨合約標准倉單是如何規定期貨數量的
一般注冊倉單後
想在那個月賣出都是可以的
倉單是通用的
但是限定一個品種
倉單只表明數量,不能確定倉單是交割那個月的合約
倉單可通用!
『貳』 期貨交割倉庫有什麼要求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 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 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後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 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准後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准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 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並經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 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 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 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二) 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 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 按標准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 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 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准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苫罩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 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 商品入庫和簽發標准倉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並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四) 標准倉單的注冊。標准倉單簽發完畢後,有關會員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標准倉單注冊後,方可用於履行交易所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後,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割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准倉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後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必須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並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准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投資者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准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投資者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 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並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准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叄』 期貨倉單價格確定
首先要弄清期貨倉單是什麼?
期貨標准倉單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交貨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後發貨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期貨標准倉單可以作為一種流通工具,可以用作借款的質押品或用於期貨合約的交割。
為什麼現貨商會來注冊倉單?
(1) 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而且價差要達到一定程度;
(2) 現貨商並不看好後市,認為後市的價格會下跌。
總言之,現貨商想在期貨市場把現貨賣掉,完成了倉單注冊,等到期貨的交割月到來,持有期貨空單的現貨商通知交易所交割。
期貨倉單與現貨庫存關系
注冊倉單的數量,部分反映了貨物市場供應的情況,倉單數量巨大意味著供應的充足,倉單數量比較小也作為供應偏緊的一種佐證,但是一般不能僅僅根據這個來做出供應偏緊的結論。因為已經注冊的倉單同樣可以辦理注銷手續,但此時倉單所標示的貨物未必就已經被出庫了,可能還在交割庫存放著。
有時候參與期貨交易的莊家(或持有倉單的主力)為了影響價格,會通過注冊、注銷倉單來改變交易所公布的庫存數量。比如當主力希望價格上漲時,就把持有的注冊倉單大量地注銷,造成可交割貨物不足的表象,從而引發交易者對未來價格的預期,而實際上可交割的貨物並沒有減少,還在倉庫裡面存放著。當主力希望價格下跌的時候,可以再次注冊倉單造成供應充足的局面打壓價格。要通過注冊倉單來改變市場供應情況的前提是手中有足夠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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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現貨倉單和期貨的區別是什麼
相信你對期貨有一定的了解,倉單可能了解不多,區別呢,樓上給位都介紹了一下,那麼你看一下這個資料吧,相信對你有幫助
所謂倉單是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而簽發的一種有價證券。它表示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由存貨人交付保管人,是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價證券是表示或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證書,有兩個重要特徵:一是券面須載明財產的內容和數量,用一定金額表示,以證明其有一定價值;二是證券所表示的財產與證券自身不可分離,權利的享有或轉移,以出示或交付證券為依據。
倉單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同時也是保管人,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驗收儲存貨物,確定貨物是否依合同約定的條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據。倉儲物品的所有權隨倉單的轉讓而轉移。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不但可以經背書轉讓,而且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倉單還可以作為權利質押。
倉單的法律性質
(1) 倉單是要式證券
倉單上必須記載保管人的簽字以及必要條款,以此來確定保管人和存貨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 倉單是物權證券
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行使倉單上載明的權利或對權利進行處分。實際佔有倉單者可依倉單所有權請求保管人交付倉單上所載的儲存物品。
(3) 倉單是文義證券
倉單上的權利義務的范圍,以倉單的文字記載為准,即使倉單上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不符,保管人仍應按倉單上所載文義履行責任。
倉單的內容
倉單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載明以下內容:
(1) 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
(3) 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4) 儲存場所;
(5) 儲存期間;
(6) 倉儲費;
(7) 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 填發人、填發日期和填發地。
(9) 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
倉單的效力
(1) 存貨人憑倉單領取倉儲物的效力;
(2) 移轉保管物的效力。
說到現貨倉單的名聲啊,確實不太好,華夏就是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這與國家相關監管不是很得力,加上行業發展尚不是很完善所致,但是國家對現貨倉單這一塊還是很支持的,比較正規一點的有天津稀有金屬交易市場www.crme.com.cn、大連稻米交易市場www.dlb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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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標准倉單所內質押與標准倉單所外質押有何異同
標准倉單所內質押值得就是倉單充抵,抵押業務。也就是手中持有倉單的話,可以申請倉單質押業務。具體區別是:折抵只是折抵掉你的空頭保證金,而不增加你的保證金,也就是你可用的資金是不變的;而倉單充抵的話,則是釋放你的保證金,也就是說你的可用資金增加了,增加部分就是你的倉單價值部分。
所外質押,應該是你在交易所結算行或者指定銀行進行的倉單質押業務,是指把你持有的倉單抵押給相關銀行進行貸款,貸款額不超過倉單價值的70%。
問這種專業東西的還是比較少的.
補充:倉單肯定是客戶的,釋放的保證金也肯定是釋放到客戶的保證金賬戶的,不是說只是放到你席位賬戶。另外標准倉單充抵保證金時,以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標准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沖抵限額是不超過價值的80%和席位資金4倍兩者的較小值。
另外我再強調一次,折抵只是釋放保證金,釋放的保證金是不可以開倉的!沖抵可以。沖抵和折抵都叫做質押。
銀行的倉單質押,除非你有熟人,否則不可能超過70%。
『陸』 棉花期貨交割的詳細步驟和標准
鄭州商品交易所一號棉花交割程序及標准:
1、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第10個交易日):
閉市後,交易所按「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2、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
買賣雙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3、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
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6)期貨合約標准倉單擴展閱讀:
滾動交割
1、第一日為配對日。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採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2、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簽領交割通知單。
3、第三日為交割日。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
『柒』 標准倉單的介紹
標准倉單是由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標准倉單是是由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由於標准倉單是一種流通工具,因此它可以用作借款的質押品、或用於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貨合約的交割。
『捌』 甲醇玻璃等期貨倉單 由通用改為非通用,有何區別通用與非通用倉單
通用倉單就是所以交割倉庫都可以用,非通用的只能在倉單上註明的倉庫交割。
所謂現貨倉單就是一份在現在或將來的一段時間內可以到指定倉庫內購入或銷出倉單所規定的標准貨物的憑證。現貨倉單交易是以一定保證金的形式對現貨倉單進行買賣。 現貨倉單交易與期貨交易極為相似,既是一種商品交易手段,又是一種金融投資手段。
他在定義上與期貨交易的不同在於其在指定倉庫進行標的貨物交割的時間可以是一個從擁有現貨倉單到現貨倉單最後交易日之間的時間段。而期貨合約上則有明確的標的貨物交割日期。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玖』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到底是什麼意思!!!!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賣開1501合約即是對2015年1月份合約進行操作,它的最後交易日應該是2015年1月14日,所以作為「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準的現貨企業」,最遲持倉應該到2014年1月14日交易時間內,不能進入交割流程。
但是期貨合約一旦進了交割月份,價格行情有多變幻莫測,而且單子很少很難成交。所以,最遲也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把這個單子平掉。
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後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後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後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
(9)期貨合約標准倉單擴展閱讀:
五大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什麼是期貨交割日? 五大標准與非標准交割日定義說明介紹
『拾』 標准倉單的定義
標准倉單所內質押值得就是倉單充抵,抵押業務。也就是手中持有倉單的話,可以申請倉單質押業務。具體區別是:折抵只是折抵掉你的空頭保證金,而不增加你的保證金,也就是你可用的資金是不變的;而倉單充抵的話,則是釋放你的保證金,也就是說你的可用資金增加了,增加部分就是你的倉單價值部分。
所外質押,應該是你在交易所結算行或者指定銀行進行的倉單質押業務,是指把你持有的倉單抵押給相關銀行進行貸款,貸款額不超過倉單價值的70%。
問這種專業東西的還是比較少的.
補充:倉單肯定是客戶的,釋放的保證金也肯定是釋放到客戶的保證金賬戶的,不是說只是放到你席位賬戶。另外標准倉單充抵保證金時,以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標准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沖抵限額是不超過價值的80%和席位資金4倍兩者的較小值。
另外我再強調一次,折抵只是釋放保證金,釋放的保證金是不可以開倉的!沖抵可以。沖抵和折抵都叫做質押。
銀行的倉單質押,除非你有熟人,否則不可能超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