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經營期貨民事訴訟
㈠ 作為軍人出生,明知不正規期貨平台違法,仍舊去做,應該怎麼判刑
不正規要看是什麼情形,是否犯罪跟軍人身份無關,畢竟其行為與軍人職務無關,如果不正規涉嫌詐騙,那可能構成詐騙罪。
㈡ 非法經營期貨巨額怎麼定罪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㈢ 現貨炒虧的損失可以追回嗎
雖然您可以嘗試選擇報警或者找政府的相關部門投訴,但是由於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單位均有一定的背景與實力,在您沒有確切的證據前一般不會立案或處理的,因此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損失可以說是這類案件的唯一途徑。根據本人的了解及研究,所謂現貨投資,其交易模式、特徵均與期貨相同,根本上就是非法期貨交易,故可以此作為案由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但是訴訟過程比較復雜,而且對方是大公司,必然會聘請律師應訴答辯,所以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處理會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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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期貨糾紛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2、第五條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3、第六條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4、第七條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㈤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㈥ 現貨被騙如何才能討回損失
雖然您可以嘗試選擇報警或者找政府的相關部門投訴,但是由於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單位均有一定的背景與實力,在您沒有確切的證據前一般不會立案或處理的,因此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損失可以說是這類案件的唯一途徑。根據本人的了解及研究,所謂現貨投資,其交易模式、特徵均與期貨相同,根本上就是非法期貨交易,故可以此作為案由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但是訴訟過程比較復雜,而且對方是大公司,必然會聘請律師應訴答辯,所以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處理會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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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法院執行民事經濟糾紛可以凍結期貨賬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在申請人提出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查封,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一般情況下只是凍結銀行卡及固定資產。
㈧ 現貨定性非法經營,需多久能結案
一、定義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㈨ 現貨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近年來,由於經濟增速下滑、超寬松貨幣政策導致通脹壓力上升,生產、生活資料投機興起。形形色色「商品現貨」電子交易應運而生。這些電子交易手段在促進流通、拓寬投資渠道的同時,一些涉嫌詐騙的平台也為投資者帶來了巨大損失,甚至為社會治安也埋下了深遠的隱患。
這些涉嫌欺詐的現貨電子交易平台往往使用與事實有重大偏差的陳述展業,又使用種種手段誤導根本不具商品交易能力和需求的自然人客戶過度投機,直到發生慘重虧損,在形式上卻和投資者在正規證券、期貨市場上不慎操作,造成損失的情節極為相似,加之掌握公權的利益集團明管暗縱,這就為投資者伸張合法權益,討到合理說法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對此,筆者根據兩年多來跟蹤調查中國商品電子交易亂象及為受害投資者成功維權的經驗特總結出以下的證據清單,以防部分人士拖延敷衍,同時「堵住」現貨平台相關利益人的阻撓刁難,以便在現有法律條件下達到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實現合理、合法的權益救濟。
首先,平台或者經紀商(會員單位)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是最重要的書面憑證。然而,一些經紀商使用互聯網手段讓投資者僅憑點擊幾個鏈接,發送幾張照片便為其代簽合同開戶交易。雖然在開戶時,投資者沒有看到協議,但是上述舉動已經表示了投資者的真實意願,投資者如需維權,必須向經紀商要求拿回合同,而非一味否認。事實上,很多經紀商在展業及「服務」過程中,已有不少違反合同規定(如「不許業務員向投資者提供具體交易策略」)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在QQ聊天或電話通話中有所體現,投資者可通過上述線索收集。
其次,客戶端軟體及其交易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目前,中國的現貨是「一個名稱,兩個模式」,其中,大多數農產品、化工產品和金屬構件交易使用集合競價交易,也就是交易各方在平台擔保下連續撮合,用資金和意志「論證」出某時刻該商品合約的盤面價格;而2014年央視「3·15」揭露的,以現貨白銀為代表的「做市商」交易則是「被動報價的集中博弈」,換言之,就是引入白銀、石油、玉米、精銅、電解鋁等國際期貨價格行情「翻譯」成人民幣價格讓客戶和平台、經紀商進行對賭。
上述兩種交易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有交易隊列,而這一區別在不同現貨的客戶端軟體盤面也會充分體現,因此,保存客戶端軟體及其交易記錄也是維權的關鍵。畢竟,和集合競價交易相比,對賭剝奪了客戶公平競爭、論證市場價格的核心權益,且有觸犯「聚眾賭博罪」嫌疑,一旦上述情況能從客戶端軟體得到驗證,將對賭交易粉飾為「投資理財」的現貨平台及其周邊商圈將遭遇何等打擊可想而知。
第三,聊天記錄與交易記錄截圖也不可或缺。許多現貨交易平台及其周邊商圈,如經紀商、業務員等為了讓客戶頻繁交易,多交手續費,乃至加速客戶虧損,賺取其「頭寸費」(主要是在對賭平台),都會向後者提供「交易策略」。
這些交易策略往往由根本不具期貨投顧甚至從業資格的業務員、「老師」用QQ、呱呱、微信等軟體發送,而在發送「策略」時,業務員還不會在指令後註明「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等免責字樣,這其實是對客戶維權非常有利的條件。雖然很多平台的合同或網站上都寫了業務員、老師「分析」是僅供參考,但是業務員面對不了解市場的客戶「喊單」且不加免責聲明的做法在法律上早已構成「事實上的帶盤合同」邀約,客戶據此操作,便意味著合同的達成。如果客戶因照此交易發生虧損,喊單「老師」的行為至少是過失侵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喊單人及其共同受益者(如交易平台、經紀商)完全有義務進行賠付。
所以,聊天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截圖完全必須保留,這是在民事訴訟及調理中不可或缺的理賠依據。
最後,銀行資金明細也在維權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這是因為,目前許許多多「現貨」電子交易平台為了突出資金安全和自身實力,不惜把「銀商轉賬」、「銀企轉賬」業務吹噓成第三方存管,可實際上,投資者一打資金明細便會發現錢全跑到了交易平台賬戶里。
總結起來,合同、軟體、交易記錄、聊天記錄、銀行資金明細這五大證據是投資者維權的主要依據,此外,現貨平台的宣傳單張、公司內部張貼畫及口號內容也是可以輔助的參考證據。
㈩ 非法經營期貨怎麼量刑
您好,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