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和賣房的期貨合約
⑴ 關於期貨
舉例子吧,我賣房子,50萬一套,現房,你買了,立刻就可以辦手續成交,然後你就可以住進去了。
這房子就相當於貨,而且是已經事實存在的「現」貨。
如果我這房子沒蓋好,要到年底才能上房,同樣賣50萬,你買了,實際上買的是一紙合約,因為房子還沒好啊。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把合約賣給別人。這種買賣未來貨物所有權合約的行為,就叫做「期」貨。
同理,上面舉例的那個房子,自然就是期房了。
⑵ 賣房子直接和買方去銀行簽合同行嗎
可以,省了中介費。
⑶ 賣房子,買方要求配合貸款,與中介簽訂定金合同,註明於月底交房,沒有填寫於哪日進行配合貸款!
這個您可以拒絕交房啊,交房的前提是所有房款到位,如果是已裝修的房子有可能會留點保證金,清水房一般不留。賣房方是需要配合買方去簽按揭的,因為到時候銀行是放款到您的個人銀行卡賬戶上。時間不定是因為要和銀行預約同時還需要買方與賣方都有時間。簽完按揭銀行審批,審批通過會有銀行同意貸款的合同,有銀行蓋章的。然後過戶,過戶也需要雙方都到場,過戶手續辦理完畢,買方付首付款給賣方。如果賣方不付可以申請取消過戶具體看所在地房管局的規定。買方過完戶,拿到房產證就需要第一時間到銀行去辦抵押,辦完銀行就會把買方貸款金額打給賣方。賣房收到銀行的錢後,開始給買方交接房屋 水電氣過戶等。希望我的回答能讓您滿意,望採納。
⑷ 賣房簽合同買方與銀行貸款人不是同一人,我可以毀約嗎
可以,首先兒子是否滿18歲,沒滿18歲就必須有監護人公證才行,這樣就還是得用家裡大人的,而且孩子沒有收入來源。借款人夫妻雙方的信用都不好嗎?用好的那個人貸不就好了。
⑸ 作為賣方,與買方簽了售房合同後又不想賣了該怎麼辦
按照合同,合同寫了三個多月的預付期,而且也簽字了,合同生效。
不賣的話算毀約,需支付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買方和賣房的期貨合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六、關於定金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⑹ 買方期權與賣房期權是同一期權交易的兩個方面
這二個不是同一期權的兩個方面,它們分別是兩種期權。
⑺ 我賣房與買方簽的合同中,買方承擔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相關購置稅、房產證手續費等費用。這個條款
這種條款約定是無效的,你是不能對抗稅法的。
房屋買賣產生的營業稅、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稅是賣方承擔的;
房屋買賣產生的契稅是買方承擔的;
印花稅是買賣雙方都承擔的。
⑻ 我賣房子時和買方簽了定金合同15000元,定金是中介代收的,現在不想賣了可以不賣嗎 急謝謝各位幫幫忙!
當然可以不賣!也無需賠償
1.當時簽訂定金合同時是你簽訂的,而房產的產權人是你父親,你是無權處置該房產的,簽訂的定金協議是無效的;
2.定金是由中介代收,你本人沒有收到,按照規定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房款及定金的,另你沒有收到定金就不用履行賠償義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⑼ 我賣房子,與買方簽訂了居間合同,買方違約了,沒有按照原先的金額支付,那麼我方能否拿回餘下的錢
理論上是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要回剩餘欠款,但對方不願意買一般是判決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
⑽ 我要賣房 買方是貸款買房 合同該怎麼寫能有保障!
因為買方使用貸款的方式購買不動產,需要在支付首付款之後,也就是賣方並未受到全款的情形下,將房屋所有權變更於買方名下。
在房屋所有權變更於買方名下,買方再將該不動產抵押給銀行,換取貸款,以該貸款作為購房尾款支付給賣方
賣方的風險就是,在不動產所有權變更於買方名下之後,買方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支付尾款的義務。
因此,建議委託一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鑒於你們雙方的買賣合同並非經過中介而促成成立的,此種情形下,中介的服務,僅僅是監護或者監督雙方都積極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出現任何一方的違約情形,傭金應當不會較高的
中介可以對在買方未支付購房尾款給賣方的情形下,不將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交給買方,對買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賣方收到尾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所以 還是委託一家信譽高的中介較好!
但是你記得一點,不要讓買方的首付款打給中介,再由中介轉交賣方
這樣的風險較高,在不動產更名之後,在中介的監督下,買方就應當支付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