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期權的事件
❶ 期貨期權的主要內容
權利金就是期貨期權的價格,是期貨期權的買方為獲取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必須支付給賣方的費用,又稱為權價、期權費、保險費。對賣方來說,它是賣出期貨期權的報酬,也就是期貨期權的成交價。期權權利金對於期貨期權的買方來說,是其買入期權可能遭受損失的最高限度。對於賣方而言,賣出期貨期權立即可以獲得一筆權利金收入,而不必馬上進行期貨合約的交割。當然,它同時使賣方面臨一定的市場風險,即無論期貨市場的價格如何變動,賣方都必須做好履約的准備。與期貨交易相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權利金即期權成交價格是期權合約中惟一能在交易所內討價還價的要素,.其他合約要素均已標准化。權利金的最終確定,也必須經過期權買賣雙方的經紀人在交易所大廳通過公開競價才能形成。
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 或 Strike Price)
執行價格是指期貨期權的買方有權按此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的價格,也是賣方在履行合約時賣出或買入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的價格,又稱為履約價格、敲定價格(Strike Price)、約定價格。這一價格一經確定,則在期權有效期內,無論期權之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下跌到什麼水平,只要期權買方要求執行該期權,期權賣方都必須以此執行價格履行其必須履行的義務。
因此,如果期權買方買入了看漲期權,那麼在期權合約的有效期限內,該期權標的物即相關期貨合約的市場價格上漲,且高於該期權的執行價格,期權買方有權以較低的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人一定數量的相關期貨合約,而期權賣方也必須無條件地以較低的執行價格賣出該期權所規定的標的物。同理,如果期權買方買人了看跌期權,則在期權有效期限內,即使期權合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下跌,並遠低於該期權的執行價格,期權買方仍可以以較高的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賣出一定數量的相關期貨合約,而期權賣方也必須無條件地以較高的執行價格買進該期權的標的物。執行價格通常由交易所按遞增的形式給出一組來,投資者在進行期權交易時必須選擇其中一個價格。每種期權有多少種執行價格取決於該種期權的標的物價格波動幅度。在合約掛盤時,交易所一般會先給出幾個執行價格,然後根據價格波動適時增加。在交易開始時,公布一個平值期權和5個實值期權、5個虛值期權。實值、平值和虛值是根據執行價格與標的物價格的關系界定的。執行價格隨著標的物價格的波動會不斷增加,如果價格波動區間很大,就可能衍生出很多的執行價格。標的物價格波動越大,執行價格個數也越多;合約運行時間越長,執行價格越多。離標的物價格太遠的執行價格會因為沒有人願意賣出或買人而沒有交易量。 合約到期日是指期貨期權合約必須履行的時間,是期貨期權合約的終點,一般是在相關期貨合約交割日期之前一個月的某一時間。這是為了讓期權賣方在買方行使期權時為履行義務而必須買入或賣出相關期貨合約時,還有一定的時間在期貨市場上進行反向的期貨合約交易來對沖平倉,使期權賣方有機會來避免他可能不願或不準備進行實物交割局面的出現。歐式期權規定只有在合約到期日方能執行期權,美式期權規定在合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含合約到期日)均可執行期權。
❷ 求一個關於期貨或者期權的案例
在大連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
在大連商品交易所,大連大豆倉單兩個月間的持倉費用預計約60元/張 合約,也即兩個相近合約的價差應在60點左右。理論推測同一作物年度合約 比如在6—11月之間,5月份期貨合約應高於1月份期貨合約120點左右。之所以 討論6—11月,主要是投機性的套利應盡可能避免實物交割式的套利交易,以 減少對交割費用,稅收因素等因素的考慮,所以對1月份、5月份合約,同作物 年度且避免實物交割的套利時間在6—1 1月之間。
在2000年6月8日,1月大豆期貨價格為2166元/噸,5月大豆期貨價格2236元/噸,
價差為2236-2166=70,價差顯然偏低,預計價差會擴大,則作賣出1月合約同時
買入5月合約,至2000年8月23日,1月大豆跌至1915元/噸,5月跌至2043元/噸,
價差為2043-1915=128;觀察價格差擴大的趨勢不變,則繼續持有套利頭寸至9月
22日,1月份升至2090元/噸,5月份升至2279元/噸,價差為2279-2090=189點。
忽略交易手續費,從6月8日—8月23日,每手大豆套利收益達10×(128-70)
=580元/手,延續至9月22日,則利潤擴大至10×(189-70)=1190元/手。
對7月、9月份大豆合約,從2000年10月—2001年5月份,討論套利的可行性,
見表7
❸ 有關期貨期權的問題
買入看跌期權,此時成本就是250。
買入看跌期權,然而到期日價格上升,此時可以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也就是行權與否,此時當然不行權,那麼損失就是期權購買成本,250.
買入期權最大損失就是期權費,賣出期權理論損失無限大。
❹ 要找一個介紹中國企業衍生品投資案例,我知道什麼期貨 期權是 ,但是我要的是具體的案例
樓主你好!我舉一個比較著名的國內企業參加衍生品投資的案例,不過最後是以巨虧收場,那就是2008年深南電與高盛的期權對賭事件。
深南電原本是一家效益穩定、運營情況良好的電力公司,但是在與高盛的子公司傑潤公司對賭之後,深南電如今已是風雨飄搖。
深南電10月21日公告稱,該公司在2008年3月12日與美國高盛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傑潤(新加坡)私營公司簽訂的期權合約,這一合約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也未及時披露。
期權合約確認書分為兩段。在有效期為2008年3月3日至12月31日的確認書中,雙方規定當浮動價高於63.5 美元/桶時,深南電每月可獲30萬美元的收益;當浮動價低於63.5美元/桶且高於62美元/桶時,深南電每月可得(浮動價-62美元/桶)×20萬桶的收益;而當浮動價低於62美元/桶時,深南電每月則需向傑潤公司支付與(62 美元/桶-浮動價)×40萬桶等額的美元。確認書中約定的「浮動價」是指紐約商品交易所當月輕質原油期貨合約的收市結算價的算術平均數。第二個時間段是從明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並且賦予了對手方傑潤公司一個優先權,在這份合約中,基準油價較第一份提高了3美元/桶。
由於對賭的前7個月油價一直沒有跌破62美元/桶,目前,傑潤公司已累計支付了210萬美元到深南電全資子公司香港興德盛有限公司賬戶。
顯然,深南電與高盛子公司傑潤簽署的是一份收益確定但損失不確定的期權合約。從合約中不難看出,深南電在此次對賭協議中第一個時間段的獲利條件是浮動價高於62美元/桶,但當浮動價高於63.5美元/桶時,哪怕油價再高,深南電每月最多獲利額也恆定在30萬美元。與深南電不同,傑潤公司賭的則是油價的下跌,若未來浮動價跌入62美元/桶下方時,每下跌1美元,傑潤公司則將多獲利40萬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深南電簽訂這份對賭協議時,正是油價飆升的時期,那時石油均價在100美元/桶左右。但情況到了10月份時發生了逆轉。10月24日,紐約商品交易所12月份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價格收於62.85美元,此後原油價格一路下跌,深南電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此時,深南電這一未經披露的違規對賭也已被揭露了出來,深南電公開宣稱將盡可能解決此事。11月,傑潤公司與深南電撕毀合約,深南電被動轉移資產、減少損失,等待深南電的將是艱難的違約談判。
❺ 期貨期權例子
55+(1090-1080)-(1097-1080)=48
鎖單其實是相當沒意思的事,鎖單就已經鎖定了利潤或虧損,只是再多出一次收續費而已(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當然高興你這樣做).有其鎖單,不如直接平倉了結.
❻ 期權和期貨是怎麼一會事
*概念:期權是未來買入或賣出某種現貨或期貨的權利,期貨是未來買入或賣出某種商品或金融產品的標准化合約。
*相同點:期權和期貨都是由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並通過公開競價進行交易,經過結算所結算。
*不同點:
1、交易對象不同:期權包括期貨期權,而期貨不包括期權。
2、保證金規定不同:期貨交易雙方需開立保證金帳戶,而期權交易只需賣方開立保證金帳戶。
3、市場風險和獲利機會不同:期貨雙方的獲利機會相同,期權交易雙方,期權賣方的獲利最大是權利金,買方的獲利是巨大的,虧損最多就是權利金。
4、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同:期貨雙方履約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期權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期權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❼ 期貨與期權的區別
期貨與期權的區別如下:
1.標的物方面: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一種買賣的權利。期權的買方在買入權利後,便取得了選擇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既可以行權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當買方選擇行權時,賣方必須履約。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期貨合同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而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不必承擔義務。
3.履約保證方面: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風險限於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4.盈虧的特點方面:期貨的交易是線性的盈虧狀態,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期權交易是非線性盈虧狀態,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其最大虧損只限於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虧損隨著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最大收益(即買方的最大損失)是權利金。
5.作用與效果方面: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麼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麼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7)期貨期權的事件擴展閱讀: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它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金融工具。
參考資料:網路-期貨網路-期權
❽ 期貨和期權交易實例,簡單明了點的!
期貨是與人簽訂買賣合約,到期必須履約(或對沖);
期權是買了一個買賣權力,到期可以行權(有利時),也可以放棄行權(無利時)。
期貨:例如目前大米2元一斤,您看漲,可以與人簽訂一份買入合約(需要交納保證金),約定您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用2元買入大米,如果大米價格漲了,您就賺了,跌了,您就賠了,到期不管您賺賠,必須履約(或對沖)。
期權:例如目前大米2元一斤,您看漲,可以與人買入一個期權(需要交付權利金,假設是0.1元),規定您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用2元買入大米,如果大米價格漲到2.1元以上,您就賺了,可以行權。如果價格是在2元以上,2.1元以下,您賠了部分的權利金,可以行權,如果跌到2元以下,您就賠了權利金,可以不行權。
❾ 期貨和期權的關系
期權與期貨都是在有組織的場所內進行的,且場內交易都採用標准化合約的形式,都由統一的清算機構負責清算,都具有杠桿作用。金投期貨網在此為您簡單介紹期權與期貨。
期權是一種可交易的合約,它給予合約的買方在雙方約定期限以約定價格購買或者出售約定數量合約指定資產的權利。簡單而言,它是一種「未來」可以選擇執行與否的「權利」。
期貨是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按照約定的價格在交易所進行交收標的物的合約。
期權與期貨都是標准化合約,它們之間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1)期權與期貨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期權是單向合約,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而賣方則被動履行義務。期貨合約是雙向的,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
(2)期權與期貨履約保證不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虧損為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所以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可能虧損無限,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履行義務。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期權與期貨保證金的計算方式不同。由於期權是非線性產品,因而保證金非比例調整。對於期貨合約,由於是線性的,保證金按比例收取。
(4)期權與期貨清算交割方式不同。當期權合約被持有至行權日,期權買方可以選擇行權或者放棄權利,期權的賣方則只能被行權。而在期貨合約的到期日,標的物自動交割。
(5)期權與期貨合約價值不同。期權合約本身有價值,即權利金。而期貨合約本身無價值,只是跟蹤標的價格。
(6)期權與期貨盈虧特點不同。期權合約的買方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但其最大虧損只為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權利金,虧損則是不固定的。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與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