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權期貨與衍生品的區別
㈠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主要有哪些區別
期權,又稱選擇權,它賦予了期權購買者在未來以特定的價格,交易某種資產的權利。期權的交易通過標准化合約進行,期權合約上標明了標的資產、執行價格和到期日等要素。標的資產即合約的交易對象,可以是股票、外匯、指數、利率和期貨等等。執行價格,即交易價格,合約到期時,將以該價格對標的資產進行交易。另外,投資者在購買期權時,需繳納一定的費用,即權利金,又叫期權費。
而金融交易中的「期貨」,又稱「期貨合約」,其實是一紙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有著標準的條款,允許上市交易。持有期貨合約的人,便擁有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資產的權利。每一份期貨合約,都會有標准化的條款,詳細地規定了對應資產的品種、數量、質量,合約到期的時間等等。唯一沒有被規定的是價格,由參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在市場上公開競價決定。此外,期貨合約的交易採取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只需繳納占合約價值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夠以小博大,玩轉大額交易。
㈡ 金融衍生品和衍生品是不是一個概念
當然不是了
衍生品是指以某種東西為基礎產生新的東西,比如,汽油等石化產品就是石油的衍生品
說到金融衍生品,那麼就是定義在金融產品里。比如以股票指數為基礎而發展的股指期貨,這個就是股票指數的衍生品了
所以,衍生品的定義是很寬的,金融衍生品理論上衍生品的一種而已
㈢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第一,交易的對象不同。商品期貨交易的對象是包含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商品的標准化合約;商品期權交易的對象是一種買賣某種標的物(實物商品或商品期貨合約)的權利。第二,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同。期貨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買方擁有是否買入或賣出商品(或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承擔履約的義務。第三,買賣雙方的風險收益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風險和收益;期權買方的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虧損有限,最大虧損為買入期權付出的權利金,而期權賣方收益有限,最大收益為賣出期權合約收到的權利金,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第四,保證金收取方式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要繳納保證金;期權買方支付權利金,不繳納保證金,而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同時繳納保證金。第五,交易機會不同。期貨主要基於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變動方向進行交易;期權可以基於價格變動方向交易,也可以基於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第六,套保效果不同。期貨套保需逐日盯市,資金佔用不確定,並且需放棄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買入期權套保只需繳納權利金, 鎖定最高成本,可獲益於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第七,合約種類不同。期貨在不同月份上只有一個期貨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這個月份的期貨合約;期權在一個月份上可以有許多行權價不同而到期日相同的看漲期權合約和看跌期權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看漲期權合約或看跌期權合約。第八,交割方式不同。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期權交易在規定的行權日至到期日都可以通過行權實現商品(或期貨合約)的交割,也可以不行權而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㈣ 期貨與期權的區別
期貨與期權的區別如下:
1.標的物方面: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一種買賣的權利。期權的買方在買入權利後,便取得了選擇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既可以行權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當買方選擇行權時,賣方必須履約。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期貨合同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而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不必承擔義務。
3.履約保證方面: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風險限於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4.盈虧的特點方面:期貨的交易是線性的盈虧狀態,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期權交易是非線性盈虧狀態,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其最大虧損只限於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虧損隨著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最大收益(即買方的最大損失)是權利金。
5.作用與效果方面: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麼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麼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4)金融期權期貨與衍生品的區別擴展閱讀: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它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金融工具。
參考資料:網路-期貨網路-期權
㈤ 金融衍生工具里的期權的概念及它和期貨的區別
期權是指購買方支付期權費,獲得期權規定權利,而期權賣出方獲得賣出期權的費用,但是有履行期權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購買方有權利,沒有義務,到期是否行權,由購買方自己決定,而期權賣出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到期,購買方要行權,賣出方就必須履行義務
期貨不一樣,期貨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㈥ 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一樣嗎
不一樣,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金融工具亦稱「信用工具」或 「交易工具」,資金缺乏部門向資金盈餘部門借入資金,或發行者向投資者籌措資金時,依一定格式做成的書面文件,上面確定債務人的義務和債權人的權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而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2、特點不同
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場交易的對象,它是隨信用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現代錯綜復雜的資金融通關系,不可能靠口頭協議辦事。口說無憑,容易引起爭執,也不能使債權或所有權在市場上轉讓、流通。而金融衍生工具是在貨幣、債券、股票等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杠桿和信用交易為特徵的金融工具。
3、分類不同
金融工具是為了適應多種信用形式的需要,產生了商業票據、銀行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產品。
而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風險-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按照產品類型,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型。按照衍生工具的原生資產性質,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股票類,利率類,匯率類和商品類。
㈦ 《期權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哪個版本較好
最新版的最好
不同的期貨品種波動規律是不一樣的,掌握規律,做好幾個品種就夠了!想做好期貨:要學會等待機會,不能頻繁操作,手勤的人肯定虧錢! 不需要看太多復雜的指標,大繁至簡,順勢而為;只需看分時線,利用區間突破,再結合一分鍾K線里的布林帶進行短線操作,等待機會再出手,止損點要嚴格設置在支撐和阻力位,止盈可以先不設:這樣就可以鎖定風險,讓利潤奔跑!止損點一定一定要在系統里設好:他可以克服人性的弱點,你捨不得止損,讓系統來幫你!我們是個團隊,指導操作同時也代客操盤,利潤分成! 做久了才知道,期貨大起大落,我們不求大賺,只求每天穩定賺錢!
要知道:在想到利潤之前首先要想到的是風險!期貨里爆賺爆虧的人太多,比爆賺爆虧更重要的是長久而穩定的盈利
㈧ 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期權(option;option contract)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
期貨(Futures)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㈨ 簡述金融遠期,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區別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它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的合約。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中的一種,具有期貨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市場,目前,金融期貨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商品期貨的前面,占整個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成為西方金融創新成功的例證。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後,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金融期權是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協議價格Striking
Price)或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潛含金融資產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標的資產)的權利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