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現貨月平倉規定
㈠ 期貨交割日最後一個交易日沒平倉會怎麼辦
一、股指期貨處理結果:
股指期貨可以一直交易到合約最後交易日當天,若最後交易日未平倉,則該持倉將直接由交易所在收盤後按照當天的交割結算價(為最後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後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撮合進行現金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最後交易日收盤前未平倉進入到交割,交割手續費為開倉手續費的數倍。
二、商品期貨處理結果:
商品期貨個人客戶無法進入進入交割月,平台系統會幫你進行強制平倉。
三、外匯期貨處理結果:
在個人保證金充足情況可以一直持續交易到最後交易日,平台系統不會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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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交割日簡介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五、不規則交割日:
不規則交割日是指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為1周、2周或1、2、3、6、12幾個月。其他起息日稱為不規則交割日。
㈡ 現貨交易強制平倉是什麼意思
一、強行平倉也叫強制平倉,又稱被斬倉/被砍倉/爆倉。依據強行平倉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交易所強行平倉和經紀公司強行平倉。在現貨黃金、期貨交易中經常使用。
二、實施法則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規定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會出現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3、因違規受到中金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中金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三、行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
3、因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
四、交易所強行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與當日交易結算價的價差虧損超過一定比率後,客戶又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追加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保證客戶免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強制平倉的後果由客戶來承擔。
五、舉例:比如原來買入100手大豆,保證金比例為10%,持倉佔用資金為30萬。因為行情變化劇烈,交易所把保證金比例提高到了15%,本來30萬資金只能維持80手持倉了,要麼追加資金以繼續維持100手持倉,要麼被期貨公司平掉20手大豆。
㈢ 上海期貨交易所問題
樓上正解,其實這些東西都是一個心理因素而已
㈣ 現貨,期貨市場。一般虧損到什麼地步會被強行平倉拿一萬元做例子。
不夠保證金就會被強平的。假如你1W元做多了三手豆粕。需要保證金9000元。可是豆粕一天跌了100元。你虧損了3000元。剩餘7000元的權益,如果你自己不操作的話。期貨公司會給你自動平掉一手。就變成了你只有兩手多豆粕。保證金大約6000元。可用資金1000元。
㈤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交割流程是怎樣的
上海期貨交易所
5日交割法
1、
第一交割日:申報
――買方申報意向;賣方交標准倉單。
2、
第二交割日:配對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買方交款。
3、
第三交割日:買方取倉單,賣方收款(此時收到100%的貨款)。
4、
第四、第五交割日: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紀公司在收到增值稅發票後釋放賣方保證金)。
上海交割需注意的事項:
1.
考慮因為貨款劃轉的時間,買方客戶需在交易所規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盤前把交割款全額打入期貨公司。
2.
買方需配合期貨公司及時提供正確的開票資料。
3.
為了保證倉單的順利流轉,賣方客戶需保證在最後交易日將標准倉單遞送至經紀公司上海辦事處。
㈥ 期貨,現貨市場為什麼會被強行平倉呢那不是以保證金的形勢嗎比如拿房地產的例子來說:一套房產成交價
比如拿房地產的例子來說:一套房產成交價100萬,定金先付10萬。當房價下跌到90萬的時候你是虧了10萬,但是你對住房,沒有處置權!!
因為你支付了10萬,不是100萬,住房產權在你沒有交清以及買有辦理房產證,契稅證和土地證,住房產權不是你的,你不能處置住房!
期貨保證金,是你繳納10萬,你賬戶只有10萬,當你買的期貨跌破一定數額,你的保證金清零時候,當然會被平倉賣掉,因為你的錢已經沒有了,剩下的那90萬,是期貨公司的。
㈦ 期貨交易中平倉與平今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平倉:期貨買賣的一方為對銷以前買進或賣出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成交行為。
2、平今:期貨買賣的一方為對銷當天買進或賣出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成交行為。
二、交易期限不同
1、平倉:是在股票交易中,多頭將所買進的股票賣出,或空頭買回所賣出股票行為的統稱,平掉歷史倉位。
2、平今:就是平掉今天倉位。只有當天的。
三、規則不同
1、平倉: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股指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了結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也可理解為:平倉是指交易者了結持倉的交易行為,了結的方式是針對持倉方向作相反的對沖買賣。
2、平今:平倉順序是:先平歷史倉,後平今倉。平倉順序細分為:平歷史投機持倉,平今投機持倉,平歷史套利持倉,平今套利持倉。
㈧ 關於商品期貨強行平倉
對期貨公司來說,如果客戶不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即享有強行平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行使的時候受到一定的制約。根據《商品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1條及其他法規的規定,強行平倉需具備以下條件:當保證金充足率小於80%,我們公司先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沒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的,我們公司會按照規定強行平倉。
保證金充足率=權益/佔用保證金。強平線是80%。賬戶上虧損的時候,先虧損可用資金,然後佔用的保證金再虧損20%剩餘80%的時候會被強平。
舉例:賬戶上100萬資金,滿倉使用100萬,最大虧損20萬就會被強平;
賬戶上100萬資金,持倉佔用保證金10萬,可用資金90萬,先虧損90萬,再虧損2萬就會被強平,最大虧損92萬,所以賬戶倉位越低,強平的機率也低。
有關於期貨方面的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美爾雅期貨,該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大股東湖北美爾雅股份有限公司繫上市公司。公司主營商品期貨經紀業務、金融期貨經紀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是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單位,湖北省證券期貨業協會副會長單位,具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業務資格。
㈨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台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范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共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布。通過實時行情簡訊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及時規范地向市場發布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遏制過度交易,打擊期貨市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有權對相關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或者客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因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視情況對會員可以採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現場調查、下發監管警示函、監管意見函、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等監管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採取要求報告情況、列入交易所重點監管名單、約見談話、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被採取限制開倉監管措施的客戶,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告。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採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措施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並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並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可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一) 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措施或者書面決定;
(二) 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