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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權與期貨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6-26 20:41:15

1.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主要有哪些區別

(1)標的物不同
期貨標的物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但不能是期權;但是期權的標的物可以是期貨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期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但期權買方有權利沒有義務行權
賣方有義務無權利行權
(3)履約保證不同
期貨雙方都交保證金
期權賣方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
(5)盈虧的特點不同
期貨盈虧無限
期權損失有限的
盈利可以有限也可以無限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2. 金融遠期、期貨、互換、期權管理市場風險有哪些不同

就風險種類本身而言,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風險並沒有特殊之處,它具有傳統金融產品應具有的所有基本風險,同時被公認亦沒有產生出其他新型的風險。但是由於杠桿性、虛擬性、未來性,以及或有性等因素使得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程度,相對於傳統金融產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衍生品交易的風險主要呈現出如下特點:風險的巨大性、風險事件的突發性、風險的集中性、風險的復雜性、風險的連鎖性。對衍生品交易風險的確認、防範、管理一直是銀行界的從業者以及管理者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因此,從本期開始,我將從微觀角度即市場交易主體的角度來分別闡釋如何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五大類基本風險進行管理與規避。
市場風險各不相同
在金融衍生市場上的風險事件,通常是多種風險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在這其中,市場風險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市場風險越大,交易對手的正常的資金流量就越容易受到影響,不能進行正常支付、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可能性就越大。當交易對手發生流動性困難時,為了應付當前的支付,有時交易對手被迫變賣資產或者高息借貸,而這又進一步惡化其財務狀況和削弱其支付能力,無法履約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信用風險增加。如此陷入惡性循環,其結果必將是各種風險相互交織的總爆發,引發金融危機甚至經濟社會危機。
不同種類的衍生品交易的市場風險是各不相同的。遠期交易,因為事先鎖定了交易的價格,從而使得交易雙方只是失去了獲益的機會,並不存在因為市場價格的變化而發生損失的可能,因此,遠期產品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風險。期貨交易和互換交易,對於交易雙方都存在著市場風險。標的金融資產價格的不同變化會直接影響到交易雙方的盈虧。而期權交易的市場風險是單方面的,主要由期權合約的賣方承擔。
最近中航油巨虧5.5億美元的事件中,期貨的虧損最多也就1億美元左右,更大部分的虧損則是由於大量賣出看漲期權造成的。看漲期權是指投資者有權在約定期限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賣出期權者買進標的資產。期權買入者可以根據市場條件選擇是否行使期權合同,即使放棄,最多也就虧掉權利金。而一旦標的資產價格上行,期權賣出者將承擔著無限大的風險。正因為如此,在國際上,只有信譽最好、實力最強的機構比如摩根、高盛等大投行和其他大的做市商才會賣出期權。中航油對油價市場趨勢判斷失誤,大量賣出航空煤油的看漲期權,卻沒有同時進行反向操作對沖風險,出現巨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此外,對於不同的交易方式而言,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同的。如對於套期保值者來說,市場風險相對較小並且趨向於無,因為套期保值者從事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就是規避市場風險;而對於投機者來說,市場風險就相對較大,因為投機者是一些風險偏好者,他們進行交易的目的就是想要通過承擔市場風險來賺取利潤的,所以一旦失誤,損失將是沉重的。里森當年賭日本經濟復甦,他賭錯的結果是搞垮了巴林銀行;陳久霖在判斷石油價格失誤的情況下,投機航煤期貨與期權,他的代價則是搞垮了一家上市公司。
對沖或頭寸重組
再回到商業銀行的衍生品交易,目前,國內各家商業銀行都推出了自己的外匯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賣出了隱含衍生品的合約,然後再在國際衍生金融市場上平盤,這類代客業務的風險本應是由客戶承擔的,銀行基本上是不承擔什麼風險的。然而,我們也看到了「個人外匯理財年回報10%之上」的廣告,如此許諾最低回報,其本質就是商業銀行把市場風險留給了自身,假若市場走勢出現與預期不一致,達不到許諾的回報率,那麼商業銀行將面臨出現很大損失的風險可能性。
對衍生品交易的市場風險的管理,是指對超過交易主體所能承受的風險總規模的市場風險部分,採取對沖措施或頭寸重組的方法實行「自我保護」。通常風險厭惡者,會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將市場風險轉移給市場上的風險偏好者。比如,某銀行有一筆暫不用的日元存款,它可以將其兌換成美元投入貨幣市場以獲取利息收益(美元的利息高於日元)。同時,為預防美元在一定的時期內匯率下跌,使銀行蒙受損失,它可在外匯期貨市場上以日元賣出美元期貨(美元空頭)。如果美元果真疲軟,銀行在現匯市場上用美元兌換日元必然遭受損失,但這可以通過在期貨市場上做一筆相同金額和相同期限的美元多頭,以獲取盈餘,抵補現匯交易上的損失。
總之,衍生品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會使衍生交易充滿風險,所以存在對其市場風險進行管理的必要。但從另一方面講,衍生品的使用又給風險管理提供了可能的某種手段,在市場主體的風險管理整體上可以扮演重要角色。一般而言,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商業銀行還應當設立一套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程序,包括市場風險的識別、規避方法,以及有效的控制、監督和報告體系等方面。

3.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是什麼

有以下區別:

1、定義不同。金融期貨,英文名稱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金融期權,英文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

2、標的物不同。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

3、作用不同。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3)金融期權與期貨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二者相似的功能。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有著相似的功能。從一定的意義上說,金融期權是金融期貨功能的延續和發展,具有與金融期貨相同的套期保值和發現價格的功能,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控制風險的工具。

4.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區別

你好,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賣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需期權出售者開立保證金賬戶並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收取的期權費,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5.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第一,交易的對象不同。商品期貨交易的對象是包含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商品的標准化合約;商品期權交易的對象是一種買賣某種標的物(實物商品或商品期貨合約)的權利。第二,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同。期貨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買方擁有是否買入或賣出商品(或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承擔履約的義務。第三,買賣雙方的風險收益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風險和收益;期權買方的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虧損有限,最大虧損為買入期權付出的權利金,而期權賣方收益有限,最大收益為賣出期權合約收到的權利金,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第四,保證金收取方式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要繳納保證金;期權買方支付權利金,不繳納保證金,而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同時繳納保證金。第五,交易機會不同。期貨主要基於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變動方向進行交易;期權可以基於價格變動方向交易,也可以基於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第六,套保效果不同。期貨套保需逐日盯市,資金佔用不確定,並且需放棄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買入期權套保只需繳納權利金, 鎖定最高成本,可獲益於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第七,合約種類不同。期貨在不同月份上只有一個期貨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這個月份的期貨合約;期權在一個月份上可以有許多行權價不同而到期日相同的看漲期權合約和看跌期權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看漲期權合約或看跌期權合約。第八,交割方式不同。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期權交易在規定的行權日至到期日都可以通過行權實現商品(或期貨合約)的交割,也可以不行權而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6. 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基礎資產不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雙方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金融期權交易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在對沖或到期交割時,交易雙方盈虧取決於標的價格變動的幅度。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的潛在虧損和期權出售者的潛在盈利都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7.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請舉例說明。。。謝謝

一、標的物不同

1、金融期貨: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多於金融期貨的標的物。

2、金融期權: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商品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二、對稱性不同

1、金融期貨: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

2、金融期權: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三、履約保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

四、現金流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他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格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五、盈虧特點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

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2、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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