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期貨合約價格三人被重罰
Ⅰ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屬於什麼罪呢
我也沒看到過這個罪名
刑法上只有: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
Ⅱ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什麼罪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屬於刑事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Ⅲ 建國以來最大的期貨市場操縱案
期貨市場風險回顧之一「上海粳米事件」
前事不忘 後事之師——上海「粳米事件」回顧
粳米期貨交易因具備發達的現貨基礎、市場流通量大而一度表現十分活躍, 在早期的糧食期貨市場上佔有重要的地位。1994年上海「粳米事件」發生後,監 管部門暫停了粳米期貨交易。時至今日,眾多業內人士在談到恢復與開發大品種 期貨交易時總要提到粳米。因此,對上海「粳米事件」作一個全面回顧與總結是很有必要的。
一、事件起因與經過
粳米期貨交易從1993年6月30日由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到1994年
10月底被暫停交易,價格出現過三次明顯上漲:第一次,199 3年第四季度,在南方大米現貨價大幅上漲的帶動下,粳米期貨從1400元/噸上升至1660元/噸;第二次, 1994年春節前後,受國家大幅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影響,期價從1 900 元/噸漲到2200元/噸; 第三次,1994年6月下旬至8月底,在南澇北旱自然災害預期減產的心理作用下,期貨價格從2050元/噸上揚到2300元/ 噸。
到了7月初,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貨交易出現多空對峙局面。空方認為:國家正在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對糧食的管理,平抑糧價政策的出台將導致米價下跌;多方則認為:進入夏季以來,國內糧食主產區出現旱澇災害,將會出現糧食短缺局面,而且當時上海粳米現貨價已達2 000元/噸,與期貨價非常接近。雙方互不相讓,持倉量急劇放大。隨即,空方被套,上糧所粳米價格穩步上行形成了多逼空格局。
7月5日,交易所作出技術性停市之決定,並出台限制頭寸措施。
7月13日,上海糧交所出台了《關於解決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貨交易
有關問題的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召開會員大會,要求多空雙方在7 月14日前將現有持倉量各減少l/3;上述會員減少持倉後,不得再增加該部位持倉量;對新客戶暫不允許做粳米期貨交易;12月粳米貼水由1 5%降至l1%;交易所要加強內部管理等。
隨即,多空雙方大幅減倉,價格明顯回落,9412合約和9503合約分別從2250元/噸、2280元/噸跌至最低的2180 元/噸和2208元/噸。
誰知,進入8月,受南北災情較重及上海糧交所對粳米期價最高限價規定較高的影
響,多方再度發動攻勢,收復失地後仍強勁上漲,9 503合約從最低位上升了100元/噸之多,9月初已達到2400元/噸左右。
9月3日,國家計委等主管部門聯合在京召開會議,布置穩定糧食市場、平抑糧油價格的工作。
9月6日,國務院領導在全國加強糧價管理工作會議上,強調抑制通貨膨脹是當前工作重點。受政策面的影響,上海粳米期價應聲回落,價格連續四天跌至停板,成交出現最低紀錄。
9月13日上午開盤前,上海糧交所發布公告,規定粳米合約漲跌停板額縮小至10元,並取消最高限價。受此利多刺激,在隨後幾個交易日中粳米期價連續以1 0元漲停板之升幅上沖。這時,市場上傳言政府將暫停粳米期貨交易。於是,該品種持倉量逐日減少,交投日趨清淡,但價格攀升依舊。
到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券委《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的請示》。傳言得到證實,粳米交易以9 412合約成交5990手、2541元/噸價格收盤後歸於沉寂。
Ⅳ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客觀要件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虛買虛賣。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阱或空頭陷阱,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Ⅳ 哪些操縱市場行為構成犯罪,操縱市場罪如何處罰
2015年8月2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今年以來,證監會正式啟動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總數已達48起。
張曉軍介紹說,這22起案件包括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其中,3起涉嫌操縱市場的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信息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7起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相關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不少涉及證券從業人員。
在相關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僅自己從事內幕交易,還泄露內幕信息給親友,供其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6起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案件,有的交易金額巨大,非法獲利多達億元;6起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案件,不少是通過媒體以及股吧等網路平台編造、傳播公司並購重組虛假信息,影響股價後借機獲利。
Ⅵ 期貨新合約的起始價格是怎麼確定的價格好像很容易被操縱可以起一個離譜的價格,然後坐享收益。
撮合成的,必須有一個願意用這個價買的,一個願意用這個價賣的。方向正確的可以坐享收益,方向錯的就得哭了。
Ⅶ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4)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Ⅷ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