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現貨合同詐騙案例
A.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B. 合同詐騙案例
合同詐騙是刑事案件,應該向犯罪地公安機關經濟偵察支隊報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公安機關為你追回損失。公安機關如立案偵察,並將當事人抓獲,會將你的損失發還給你。但在實踐中,為了調動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一般受害人會在報案時許偌案值的10%--20%留做辦案經費。同時不包括民警出差的費用。因此,找個熟人好辦事。
如是合同糾紛,在法院起訴並不困難,如你舉證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官司是一定贏的,但在執行上就很有些困難。同樣一句話,找個熟人好辦事。
C. 網上期貨詐騙是普通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這應該是屬於經濟詐騙的范疇
D. 合同詐騙罪 之前的案例
案情介紹:貴州一「空殼」公司專門通過網站發布虛假供貨信息,簽訂交易合同,先後詐騙受害單位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貴陽市中級法院日前開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資和合同詐騙受審。
被告人孫某某,系貴州獲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1月,孫某某與劉碧信(在逃)作為發起人和股東,向他人借款50萬元,注冊成立貴州獲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獲豐公司),孫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兩人將注冊資金全部抽逃,獲豐公司遂成為「空殼」公司。
2003年12月,獲豐公司在網上獲知寧波一家貿易公司求購金屬硅的信息,孫某某即安排人與對方業務員洽談,聲稱有現貨可供,取得對方信任後,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163.5萬余元的購銷合同兩份後,寧波的公司便將24.6萬余元預付款匯到獲豐公司帳上。獲豐公司因無實際履約能力,在對方多次催促下,退還8萬余元,餘款16.2萬余元被孫某某提現轉移占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開發區一貿易公司通過網站看到獲豐公司發布的礦產品供貨信息,即與獲豐公司孫某某聯系。雙方於同月底通過傳真簽訂高碳猛鐵120噸和硅鐵300噸合同,總金額為247.8萬元,這家公司按約定分兩筆電匯預付貨款41.8萬元到獲豐公司銀行帳上。獲豐公司收款後,以各種理由不發貨也不退款,孫某某分9次將該款提現轉移占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電子有限公司在網上得知獲豐公司經營廣泛,遂電話與之聯系,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22.4萬余元的桐油購銷合同,這家電子公司隨後預付貨款6萬元。
獲豐公司通過上述手段,先後詐騙一系列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這些資金均被孫某某轉移提現,非法佔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孫某某作為獲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之一,在公司資金驗資後,夥同他人將注冊資金50萬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資不低債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發布虛假供貨信息詐騙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庭將擇期宣判此案。
E. 合同詐騙罪的典型案例有什麼,詐騙罪司法解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至於典型的案件,網上多的是,你可以搜索閱看。
F. 關於合同詐騙罪的案例
你好
一、《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響鋼材價格認定;
四、注意鋼材所有權轉移時間與價值認定的關系;
五、注意扣押款項對認定詐騙金額的影響。
G.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和追回損失
近年來,國內現貨白銀交易刑案頻發,無論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被告人,還是已經蒙受巨額虧損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本律師結合近年來辦理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以及擔任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經驗,對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和追回損失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以期對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和律師有所裨益。
一.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
前些年,央視「315」晚會對熱炒的「現貨白銀投資」進行了曝光,指出現貨白銀投資實際上是一場對賭游戲,「客戶跟平台對賭,你賺了錢,那麼公司就要虧錢。」交易所、會員、代理商層層設陷阱,他們利用誇大宣傳欺騙投資者,利用高額回扣發展代理網路,吸引投資者投入大量金錢進行現貨白銀投資理財。然而,投資者萬萬沒有想到,所謂交易軟體完全被後台操縱,他們虧損的巨額資金竟然全部落入會員和代理商的腰包。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詐騙手段包括做市商對賭機制、後台控制行情報價、客戶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謂「老師」使用話術誘導投資者反向操作導致虧損等等。
二.現貨白銀詐騙案件涉嫌的罪名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詐騙、合同詐騙、以及非法經營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會員、代理商被取締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國大多數地區的司法實踐,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一般定性為詐騙罪,而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的較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由於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中的交易對象名為現貨,實為期貨,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有將現貨白銀案件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先例。
三.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維權的客觀困難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的維權在客觀上存在不少困難和障礙。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騙,甚至一直被蒙在鼓裡,誤認為是正常的投資虧損;其次,僅憑被害人自身力量難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信息。很多情況下被害人僅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電話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難以准確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與犯罪嫌疑人相距數千里,來回奔波維權開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經蒙受巨額虧損的情況下,無力或不願意支付過高的成本維權;又次,由於證據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可能面臨公安部門難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後,即便公安部門立案,能否幫助被害人追回損失也不好說,因為被害人的損失或者說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有可能已經被犯罪嫌疑人揮霍或轉移。這樣,客觀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處於未維權或維權困難的狀態。
四、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額虧損發生,方知被騙,於是,一道異常艱難的問題擺在眼前:如何維權?
結合眾多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以及筆者辦理的案件的相關經驗,筆者認為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的維權工作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尋找和聯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發騙局,聯合維權。不少被害人已經做到尋找和聯系共同的被害人,並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關維權交流的聯系群,但多數被害人僅限於網路上聯系和交流維權事宜,而沒有付諸實際行動。而僅僅在網路上發發牢騷或投訴、曝光,實際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對此,筆者認為,有共同的被害人聯合行動維權,無論是從聲音、力量、證據方面都比單個人要強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單個維權的經濟成本。
2.親自到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公司辦公點維權。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經營的單位,甚至還在高檔的寫字樓辦公,假如有人上門維權,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無論是考慮到上門維權者影響到自身的「經營辦公」,還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息事寧人」,退還受害人的部分損失,現實中也確有部分被害人通過這種方式挽回了部分損失。
3.到交易中心維權或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實際上這種維權方式的效果不大,因為交易所一般會答復有關情況請向會員或代理商了解,自身無法提供有關商業信息並撇清自身關系。而政府部門則一般會答復應到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或報案。
4.採取報案和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無論採取其他何種途徑,報案和訴訟可能是必須採取的一種維權途徑。當然,如果證據不足,可能面臨公安機關難以立案的局面。當然,公安立案之後,還需要經歷後面的起訴、審判、執行等程序,這部分內容下文再予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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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合同詐騙罪的相關案例
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合同詐騙800萬元無罪釋放 。
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託謝通祥律師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隨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羈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合同詐騙罪司法判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江寧刑二初字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出生於河北省,漢族,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北省,暫住地在南京市鼓樓區。因本案於2011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辯護人:庄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1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於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庄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虛構給庄某家屬介紹南京某學院防水工程,於2011年6月1日與庄某簽訂了合作協議一份,以需支付保證金為由,騙取庄某人民幣30000元。審理中,被告人曹某退還被害人庄某人民幣5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庄某的陳述,合作協議、收條、營業執照、銀行卡查詢匯款通知書、發破案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被告人曹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屬於初犯並退賠部分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保護公平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I. 最高法指導案例:合同詐騙罪有既遂和未遂 如何量刑
你這個問題有些復雜!
1.合同詐騙,幾方合同,如果單方面甲乙雙方,相信你清楚,如果是超過三人以上合同,那麼就是團伙作案!罪加一等,不考慮任何因素就可以加判一年到一年半;
2.既遂說白了一點就是動手了,但是是否成功了,是否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負面,如果成功相信你知道相關條款,如果帶有後者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要看事情擴散面又多大,這是加刑的,如果波及無辜太多,甚至網路報道,或者造成人員傷亡都是不可逆的後果,犯任何一條至少加刑兩年到三年!
3.未遂就是未得手,甚至只有一些苗頭,輕判;但是如果帶有負面影響也回加刑!
註:在黨代表會議,人大,政協會議,嚴打期間從重處理!
合同詐騙涉及到網路,電話,從重處理!
如果團伙作案,教唆者從重處理,如果有懷孕女性可酌情處理!有自首情節的,幫助司法公安破案並追回損失的,可減少三分之一刑法!(不含團伙作案的主犯)
德薄才淺,所學所致有限!如有不妥還望海涵!字太多了,手指疼!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