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期貨合約主要條款的理解
⑴ 簡述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及作用
(一)合約名稱 期貨微操盤
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
(二)交易單位/合約價值
交易單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
合約價值,是指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確定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的大小,主要應當考慮合約標的物的市場規模、交易者的資金規模、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結構以及該商品的現貨交易習慣等因素。
(三)報價單位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
(四)最小變動價位
合約每計量單位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
設置最小變動價位是為了保證市場有適度的流動性。較小的最小變動價位有利於市場流動性的增加,但過小的最小變動價位將會增加交易協商成本;較大的最小變動價位,一般會減少交易量,影響市場的活躍程度,不利於交易者進行交易。
(五)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在我國期貨市場,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設定為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百分比。
標的物價格波動越頻繁、越劇烈,該商品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就應設置得大一些。
(六)合約交割月份(或合約月份)
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的確定一般受該合約標的商品的生產、使用、儲藏、流通等方面特點的影響,如農產品的交割月份受其季節性特點影響。
(七)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由交易所統一規定。交易者只能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進行交易。
日盤,上下午,每周5天;夜盤,形成連續交易。
(八)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期限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約標的物所有權進行轉移,以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的時間。
(十)交割等級
交割等級,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准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期貨交易所在制定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時,常常採用國內或國際貿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較大的標准品的質量等級為標准交割等級。
允許用與標准品有一定等級差別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統一規定和適時調整替代品與標准品之間的升貼水標准。
(十一)交割地點
交割地點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指定地點。
統一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保證賣方交付與買方接收的商品符合期貨合約規定的數量與質量等級。
指定交割倉庫的主要考慮因素:指定交割倉庫所在地區的生產或消費集中程度,指定交割倉庫的儲存條件、運輸條件和質檢條件等。
交易所為金融期貨交易指定交割銀行,必須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較強的進行大額資金結算的業務能力,以及先進、高效的結算手段和設備。
(十二)交易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是期貨交易所按成交合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約手數收取的費用。
交易手續費過高會增加期貨市場的交易成本,擴大無套利區間,降低市場的交易量,不利於市場的活躍,但也可起到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
(十三)交割方式
商品期貨、股票期貨、外匯期貨、中長期利率期貨通常採取實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數期貨和短期利率期貨通常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碼
滬深300指數期貨的交易代碼為IF;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為SR;
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貨交易代碼為Y;
上海期貨交易所銅期貨的交易代碼為CU。
⑵ 合同必備條款與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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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一、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⑶ LME三月期銅合約的詳細內容
LME銅合約:25噸每手A級銅,最小變動25美分每噸
LME交割是以日為單位。標准合約的交割日一般為3個月以後,也即是我們所看到的3個月期貨價格。LME的合約每個交割日都可以成為一個合約,所以不同交易日建立的3個月合約的到期日都不相同,而其合約可以做到很遠的日期,到一年乃至幾年後(最遠63個月)的合約。
客戶進行對沖平倉,是到期進行結算。比如,9月18日客戶買入的40手三月期貨銅,到期日為12月18日。10月22日客戶賣出40手銅調至12月18日後平倉。平倉後無論出現獲利抑或虧損,都將在12月18日進行結算。
LME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日(Prompt Day)的前2天(Cash Day),交易者可以通過調期來選擇交割日,並可以向經紀公司選擇指定品牌和交割倉庫的貨物,但是需要向經紀公司支付一定的升貼水(Premium)。
⑷ 銅期貨合約的標准化條款如何理解
銅期貨合約文本gouchen2710
標准化合約是指其標的資產(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徵、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准化的,因此此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
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的買賣對象或標的物,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價格則是通過公開競價而達成的。
主要組成要素:交易品種/交易數量和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時間/交割標准和等級/交割地點/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易價格(合約中唯一可變的變數)
標准化合約作用:一是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貨市場買賣合約,鎖定成本,規避因現貨市場的商品價格波動風險而可能造成損失。二是吸引投機者進行風險投資交易,增加市場流動性。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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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怎麼理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⑹ 銅期貨的銅概述
(1)供求關系:生產量、消費量、進出口量、庫存量
(2)國際國內經濟形勢:銅是重要的工業原材料,其需求量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3)進出口政策、關稅: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是個銅資源不足的用銅大國,因而在進出口方面一直採取「寬進嚴出」的政策,銅及銅製品的平均進口稅率為2%,近兩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展,國家逐步降低出口關稅,銅基本可以自由進出口,從而使國內國際銅價互為影響。
(4)國際上相關市場的價格:例如LME、COMEX價格影響
(5)行業發展趨勢及其變化
(6)銅的生產成本:目前國際上火法煉銅平均成本為1400-1600美元/噸,濕法煉銅成本為800-900美元/噸,近年來使用濕法煉銅的總產量在迅速增加,1998年達200萬噸左右,到20世紀末,濕法冶煉約占總產量的20%左右。
(7)國際對沖基金基及其他投機金的交易方向。
(8)有關商品如石油、匯率等價格的波動也會對銅價產生影響。
自從1877年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雛形形成至今,銅就是LME最早進行交易的品種之一了。目前國外從事銅期貨交易的主要有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和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COMEX)。LME的銅的報價是行業內最具權威性的報價,其價格傾向於對貿易方面進行客觀的反映,而COMEX的價格則更具投機性。國內銅的期貨交易自91年推出以來,也有十年的歷史。銅是國內歷經風雨卻仍然保持相當規模的唯一品種。SHFE和現貨以及LME三者價格趨於一致。國內銅期貨交易未曾發生重大風險,履約率100%,銅的期貨價格已經成為國內行業的權威報價,日益受到企業和投資者的重視。因此,銅期貨交易合約已成為可靠的投資和套期保值工具。
⑺ 倫敦銅期貨小型合約是什麼
註:
1.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歷新年前夕交易時段將不會超過下午12時30分。該三天的交易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英國、美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假期當天不設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可以先在 《全民操盤》中模擬練習,以上金額不時可予更改。
**每張合約證監會征費港幣0.54元按交易所釐定的匯率換算的人民幣等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