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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現貨維權

發布時間: 2021-05-25 22:35:28

A.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B. 場外期權個股 被坑十幾萬怎麼維權

個股場外期權普通投資者是無法參與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門檻都很高,而且期權開戶實在正規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現在網路上很多不正規的平台打著個股期權的幌子欺騙投資者,很多都是騙局,不靠譜,虧損是必然的,甚至出不了金,老師講課指導,承諾收益,高額利誘等,虧損了,看主頁維權追回資金。請您注意識別,保障自己的資金安全!望採納!

C.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和追回損失

近年來,國內現貨白銀交易刑案頻發,無論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被告人,還是已經蒙受巨額虧損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本律師結合近年來辦理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以及擔任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經驗,對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和追回損失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以期對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和律師有所裨益。
一.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
前些年,央視「315」晚會對熱炒的「現貨白銀投資」進行了曝光,指出現貨白銀投資實際上是一場對賭游戲,「客戶跟平台對賭,你賺了錢,那麼公司就要虧錢。」交易所、會員、代理商層層設陷阱,他們利用誇大宣傳欺騙投資者,利用高額回扣發展代理網路,吸引投資者投入大量金錢進行現貨白銀投資理財。然而,投資者萬萬沒有想到,所謂交易軟體完全被後台操縱,他們虧損的巨額資金竟然全部落入會員和代理商的腰包。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詐騙手段包括做市商對賭機制、後台控制行情報價、客戶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謂「老師」使用話術誘導投資者反向操作導致虧損等等。
二.現貨白銀詐騙案件涉嫌的罪名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詐騙、合同詐騙、以及非法經營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會員、代理商被取締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國大多數地區的司法實踐,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一般定性為詐騙罪,而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的較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由於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中的交易對象名為現貨,實為期貨,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有將現貨白銀案件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先例。
三.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維權的客觀困難
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的維權在客觀上存在不少困難和障礙。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騙,甚至一直被蒙在鼓裡,誤認為是正常的投資虧損;其次,僅憑被害人自身力量難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信息。很多情況下被害人僅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電話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難以准確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與犯罪嫌疑人相距數千里,來回奔波維權開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經蒙受巨額虧損的情況下,無力或不願意支付過高的成本維權;又次,由於證據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可能面臨公安部門難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後,即便公安部門立案,能否幫助被害人追回損失也不好說,因為被害人的損失或者說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有可能已經被犯罪嫌疑人揮霍或轉移。這樣,客觀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處於未維權或維權困難的狀態。
四、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額虧損發生,方知被騙,於是,一道異常艱難的問題擺在眼前:如何維權?
結合眾多現貨白銀詐騙案件以及筆者辦理的案件的相關經驗,筆者認為現貨白銀詐騙案件的被害人的維權工作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尋找和聯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發騙局,聯合維權。不少被害人已經做到尋找和聯系共同的被害人,並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關維權交流的聯系群,但多數被害人僅限於網路上聯系和交流維權事宜,而沒有付諸實際行動。而僅僅在網路上發發牢騷或投訴、曝光,實際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對此,筆者認為,有共同的被害人聯合行動維權,無論是從聲音、力量、證據方面都比單個人要強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單個維權的經濟成本。
2.親自到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公司辦公點維權。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經營的單位,甚至還在高檔的寫字樓辦公,假如有人上門維權,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無論是考慮到上門維權者影響到自身的「經營辦公」,還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詐騙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息事寧人」,退還受害人的部分損失,現實中也確有部分被害人通過這種方式挽回了部分損失。
3.到交易中心維權或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實際上這種維權方式的效果不大,因為交易所一般會答復有關情況請向會員或代理商了解,自身無法提供有關商業信息並撇清自身關系。而政府部門則一般會答復應到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或報案。
4.採取報案和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無論採取其他何種途徑,報案和訴訟可能是必須採取的一種維權途徑。當然,如果證據不足,可能面臨公安機關難以立案的局面。當然,公安立案之後,還需要經歷後面的起訴、審判、執行等程序,這部分內容下文再予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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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投資現貨交易被詐騙,如何維權

掃描到證據,然後向警察報警經偵大隊立案.要立案回執

E. 期貨交易被騙,該如何維權挽回損失

期貨被騙後找了武漢應維維權,套路全是騙人,維權沒成,選擇正確辦法,報警

F. 做現貨被騙怎麼維權

做現貨被騙了,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電話號碼110。
公安機關會列為治安案件查處或者刑事案件偵查。
實踐證明,報警越早,越利於案件的破獲。

G. 有接觸過現貨期貨詐騙案件的律師嗎

投資遭遇詐騙可以直接向當地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舉報,如果是正規的期貨公司,你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完全不用擔心。
如果你是投資的現貨黑平台,就比較麻麻煩了,沒有監管,老闆跑路的很多,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H. 我在現貨交易所被騙了,該怎樣維權

你還算運氣好了,很多都是追不回來的,所以選擇平台很重要,別著急下單,確定平台正規之後在開始下單。做投資畢竟是不小的資金樹木。謹慎行事。

I. 中經商品交易平台期貨詐騙,通過專人誘導不斷詐騙,煩請有同樣遭遇的人我們一起維權,報警起訴

必須做正規的商品期貨或是股票
別的那些什麼現貨 大宗商品,都是亂七八糟的玩意
費用高,還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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