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權合約期貨合約
㈠ 金融期權 金融遠期合約 兩者區別請舉例說明
期貨: 我以3000元/噸的價格,賣給你10噸螺紋鋼,明年1月交貨;交貨前,你可以把這個關系轉讓給別人;否則你必須到期收貨交貨款。
期權: 我以30元/噸的價格(權利費),賣給你明年1月,以3000元/噸購買10噸螺紋鋼的權利;到期前你可以將這個權利轉讓給別人,或者到期憑這個權利,購買螺紋鋼;(再或者)到期你也可以浪費這個權利,僅損失30元/噸的權利費。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它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的合約。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中的一種,具有期貨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市場,目前,金融期貨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商品期貨的前面,占整個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成為西方金融創新成功的例證。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後,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金融期權是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協議價格Striking Price)或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潛含金融資產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標的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㈡ 簡述金融期貨合約與金融期權合約的區別
1.
金融期貨是期貨交易的一種。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市場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所進行的標准化期貨合約的交易。而期貨合約則是由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適量的莫衷商品的標准化協議。金融期貨合約的基礎工具是各種金融工具(或金融變數),如外匯、債券、股票、價格指數等。換言之,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數)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
2.
金融期權合約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
因此,金融期權的買入者在支付了期權費以後,就有權在合約所規定的某一特定時間或一段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賣出者買進或向買進者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現貨期權)或者金融期權合約(期貨期權)。當然,也可以不行使這一權利。
㈢ 金融期權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的區別
遠期是大家商討簽訂的合同,關於價格,交割時間,期限等都是大家商量。
金融期貨是標准化的合約,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合約要素都是事先規定好的,買賣雙方只需要報價。
金融遠期可以不繳納保證金,金融期貨就必須迦納保證金,其實金融期貨就是金融遠期合約的標准化。
金融期貨都在交易所交易。金融遠期合約是場外交易。
期貨交易與遠期合同交易的相似之處是兩者均為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一定時期或某特定期間內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商品的契約。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如下:
(1)期貨交易是標准化的契約交易,交易數量和交割時期都是標准化的,沒有零星的交易,而遠期合同交易的數量和交割時期是交易雙方自行決定。
(2)期貨交易是在交易所內公開進行的,便於了解時常行情的變化;而遠期合同交易則沒有公開而集中的交易市場,價格信息不容易獲得。
(3)期貨交易有特定的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既是期貨交易履約的財力保證,又是期貨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重要手段。而遠期合同交易則由交雙方自行商定是否收取保證金。
(4)期貨交易由交易所結算或結算所結算,交易雙方只有價格風險,而無信用風險;而遠期合同則同時具有價格風險和信用風險。
(5)期貨交易注重價格風險轉移,遠期交易的目的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
(6)期貨交易的合約,在商品交割期到來之前的規定時間內可以多次轉手,允許交易雙方在商品交割前通過反向買賣解除原合約的義務和責任,使買賣雙方均能通過期貨市場迴避價格風險,而遠期交易的合約在未到期之前很難直接轉手,無論生產或經營發生什麼變化,到期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際商品交割。
㈣ 期貨合約,期權,期權合約分別有什麼區別
期貨合約引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准化合約。通常所說的期貨就是指期貨合約。期權(Option),又稱為選擇權,它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合約方稱作買方,而出售合約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期權交易起始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由於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響,期權交易的發展一直受到抑制。來自雲掌財經,望採納謝謝啊
㈤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區別
你好,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賣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需期權出售者開立保證金賬戶並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收取的期權費,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㈥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是什麼
有以下區別:
1、定義不同。金融期貨,英文名稱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金融期權,英文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
2、標的物不同。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
3、作用不同。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6)金融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擴展閱讀:
二者相似的功能。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有著相似的功能。從一定的意義上說,金融期權是金融期貨功能的延續和發展,具有與金融期貨相同的套期保值和發現價格的功能,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控制風險的工具。
㈦ 期貨合約,期權,期權合約分別有什麼區別
期貨是簽訂買賣合約;到期必須履行合約(平倉)。
期權是買賣可以以約定的價格、數量、時間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到期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
在2009年一月1號,以1塊錢/斤的價格賣出大豆"..這算是什麼?? 期貨合約??期權合約??
答:是期貨合約。
期權是不是就是種權利??然後買賣這種權利就叫了期權合約?? 和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有什麼區別??
答:期權是權利,期貨是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