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的遠期期貨期權
Ⅰ 遠期、期貨和期權的聯系和區別
期貨、期權和遠期的區別是什麼?投資者通常熟悉流行類型的投資,如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然而,也有其他類型的金融投資提供了他們自己獨特的風險和回報檔案。期貨、遠期和期權是三種類型的金融合約,它們提供了獲取整個世界的資產和風險/回報權衡的途徑。
了解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合同,其價值來自於一個或多個基礎資產,如股票、債券、貨幣、市場指數和大宗商品。期貨、遠期和期權是金融衍生品的三個例子。期權和期貨作為標准化合約在交易所交易,而遠期合約則是交易對手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衍生品的價格與標的資產的價格直接或反向變化,但它們也可能隨著合約到期前剩餘時間的變化而變化。
期貨合約概覽
期貨合約是一種標准化合約,即:用於買賣在未來某一日期(交割日)交付的特定標的資產的標准化數量和質量。在嚴格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使用保證金購買,意味著交易者只支付購買價格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從交易賬戶借款。交易價格在整個交易日由供需決定。
期貨合約結算
期貨在每個交易日都以現金結算,這意味著在交易所交易日結束時,它們會被設定一個每日結算價格。在當天結束時,損失方——如果價格下跌,買方或如果價格上漲,賣方——必須向受益方的期貨經紀賬戶支付一筆款項。這個過程被稱為盯市,以確保交易的利潤和損失總是及時支付。
實物結算的金融期貨合同規定,買方有義務在未來某一日期(交割日)以預先設定的價格,從合同賣方收取一定數量和數量的標的金融資產。如果合同到期時你方擁有它,你方必須提貨。例如,如果你購買一份股票期貨合約,除非你在合約到期前賣出,否則你必須買入標的股票。
Ⅱ 金融衍生工具里的期權的概念及它和期貨的區別
期權是指購買方支付期權費,獲得期權規定權利,而期權賣出方獲得賣出期權的費用,但是有履行期權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購買方有權利,沒有義務,到期是否行權,由購買方自己決定,而期權賣出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到期,購買方要行權,賣出方就必須履行義務
期貨不一樣,期貨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Ⅲ 金融學,貨幣金融學,金融衍生品,期權 期貨 遠期哪個可以在交割日之前交易
期貨可以交割日之前進行交易,但是一般情況下個人很難進入交割月,進入交割月後合約主力移倉合約會變的不活躍,要付出較大的成本才能成交。
Ⅳ 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四種衍生工具優缺點各是什麼~
這要看你是什麼企業了,做什麼產品,不通的商品用不一樣的金融工具。
Ⅳ 依據遠期,期貨,互換,期權等定價方法來描述金融衍生品的定價規律
在探討金融衍生產品定價思路的優缺點之前,讓我們先來緬懷一下30年來金融衍生品發展的里程碑式事件:
1973年,Black、Scholes和Merton分別提出了期權定價的Black-Scholes公式,這一模型解決了「或有剩餘索取權」的定價疑難,為衍生品市場的迅速發展掃清了最大的障礙,Scholes和Merton也因此獲得1997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1985年,McConnell和Schwartz提出了LYONs(本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個定價模型,為對沖基金的廣闊發展提供了大量可供套利的沃土。(可轉換債券是對沖基金最常交易的產品)
1989年,Schwartz提出了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模型,成為資產證券化飛速發展的起點,後來出現的CDO、CDO2、CDOn、CMO等產品成為此次次貸危機的金融核彈。
90年代之後出現了引發金融危機的另一顆威力更大的「小男孩」核彈——信用違約掉期(CDS),2000年,Hull和White的定價模型更是便利了這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急速增長。
金融危機的反思
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和發展本應是為了控制、分散、轉移風險的金融工具,奈何最後成為一場危機的導火索,值得人人深思。隨著衍生產品的不斷開發,越來越多的數學工具被加以應用,包括偏微分方程、概率統計、隨機過程、鞅論、測度論等;越來越多的計算機演算法被加以借鑒,如,牛頓迭代、蒙特卡洛模擬等。
這一切似乎讓定量分析師們(Quants)將金融工程變成了「工程」,而不再更多的追究其「金融」本質。設計者一開始就不假思索的隨機遊走(random walk)和無套利均衡,基於這一基礎開始辛勤的添磚加瓦,修建出各種美輪美奐的金融衍生產品。!!!!!!!!此為金融衍生品的定價規律即基本規律是復制 即使用市場上已有產品組合達到相同的風險收益 組合的價格就是衍生品價格!!!!!!!!!!!!!
作為一個看客,我不認為此次次貸危機和金融危機是定量分析師們有意所為,我相信寬客們的素質也絕對不會這樣。但客觀講,定量分析師們不得不負客觀上的責任,即在一個不堅實的地基上修建金融衍生品的精妙房屋。這不堅實的地基便是隨機遊走和無套利均衡。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多端使得我們簡單的認為其價格服從隨機遊走,但殊不知,股票的幾何布朗運動,利率、波動率的均值回復運動並不能完整的刻畫資產價格的走勢,特別是對極端情況的刻畫。
而所謂無套利均衡,是指如果幾個市場之間存在無風險的套利機會,套利力量將會推動幾個市場重建均衡,但它僅僅是一個局部均衡,三個市場之間的無套利均衡並不意味著其定出來的價值是真實的、穩定的,可能三個市場均是300%的泡沫,它仍然是無套利均衡的,但不是一般均衡的,這樣的價格是會破裂的,最好的佐證便是這次次貸危機。
未來的衍生品定價技術如何發展?這是一個可以再獲諾貝爾獎的命題。是繼續技術化的「工程」道路,不假思索的無套利定價?還是向一般均衡靠近,兼顧到其標的金融資產的內生價值?當然毫無疑問,前者易,後者難。前者只需要簡單的把標的資產價格作為一個外生變數,通過對相關資產價格比較進行定價,而不考慮行為主體的偏好和效用函數。後者需要考慮標的資產價值的合理性,在給衍生品定價的同時,考慮宏觀經濟變數的理性預期均衡。一代奇才Black晚年致力於解決它,但不幸早逝,或許一般均衡是「上帝的均衡」,可望不可及。
但此次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定價是否應該盡可能的考量到外生的宏觀因素,向一般均衡靠近,盡管它永遠不能達到。畢竟這個真實的世界不是完全隨機遊走。事實上,金融危機後,很多學者已經開始在向這個方向靠近。(作者系匯豐集團中國首席經濟學家)
Ⅵ 簡述金融遠期,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區別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它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的合約。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中的一種,具有期貨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市場,目前,金融期貨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商品期貨的前面,占整個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成為西方金融創新成功的例證。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後,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金融期權是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協議價格Striking
Price)或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潛含金融資產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標的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Ⅶ 遠期、期貨、互換、期權中哪些衍生品的多方或空方必須繳納保證金
可以具體理解它們的概念,期貨無論多空都要保證金,期權空頭要保證金的。
Ⅷ 金融衍生工具中option,forward,futures的區別
option是期權,forward是遠期合約,futures是期貨,是遠期的標准化合約。
1、遠期和期貨的區別: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保證金或稱定金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6)期貨有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上漲了100塊,期貨的贏利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贏利是100元的貼現值。
7)履約方式不同。期貨交易有實物交割和對沖平倉兩種履約方式,遠期交易最終的履約方式是實物交收。
(8)衍生品的遠期期貨期權擴展閱讀:
option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表示在特定的時間,以特定的價格交易一定量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
forward:是合約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天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標的物可以是大豆、銅等實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數、債券指數、外匯等金融產品)。
futures:標准化的遠期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1、期貨與遠期的聯系
兩者均為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產品,期貨交易是在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的。
2、期貨與期權的聯系
1) 兩者均為以買賣遠期標准化合約為特徵的交易;
2) 期貨市場價格對期權交易合約的行權價格及權利金的確定均有影響。
3) 期貨市場發育乘數和規則完備為期權交易產生和開展創造條件。期權交易擴大豐富期貨期貨市場的交易內容。
Ⅸ 金融遠期、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怎麼區別
金融遠期,是一種合約,就是金融遠期合約。注意,它不是一種交易行為。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它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的合約。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中的一種,具有期貨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市場,目前,金融期貨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商品期貨的前面,占整個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成為西方金融創新成功的例證。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的合約。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後,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金融期權是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協議價格Striking Price)或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潛含金融資產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標的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金融互換是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照商定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