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定義及設定
A. 期貨的定義是什麼如何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Futures)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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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杠桿交易和期貨合約什麼區別
杠桿交易和期貨合約的區別有:
1、定義不一樣:期貨合約是買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時間之後按特定價格接收某種資產,賣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時間之後按特定價格交付某種資產的協議。杠桿交易,就是利用小額的資金來進行數倍於原始金額的投資。前者是協議,後者是投資。
2、規則不一樣: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的標准化的合約。期貨合約的持有者可借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杠桿交易是投資者用自有資金作為擔保,從銀行或經紀商處提供的融資放大來進行外匯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資者的交易資金。
3、特點不一樣:杠桿交易有24小時交易、全球性市場、交易品種少、風險可靈活控制,雙向交易,操作靈活,高杠桿比例、交易費用低、入市門檻低等特點。期貨合約的特點則是以小博大、雙向交易、不必擔心履約問題、市場透明以及組織嚴密,效率高。
C. 什麼叫「期貨」,它的定義
期貨(Futures),通常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廣義的期貨概念還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大多數期貨交易所同時上市期貨與期權品種。
D. 期貨合約組成要素
如下圖所示,我們以螺紋鋼為例,對期貨合約各要素進行詳細解讀。
(1)期貨交易單位
買賣1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
如螺紋鋼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手」。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能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買賣,即按手數買賣。
(2)期貨合約價值
是指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
期貨合約價值=交易單位 × 合約最新價 / 結算價 / 建倉價
(合約的市場最新價值取合約最新價;對於投資者來說,日內交易取建倉價,持倉過夜取結算價,計算出的合約價值是計算其手續費與保證金的基礎)
如1手螺紋1801合約的市場最新價值為:10噸/手(交易單位)×3747(合約最新價)=37470。
(3)期貨報價單位
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元/噸。
國內大多數期貨品種的計量單位都是噸,個別品種特殊。黃金為克,白銀為千克,雞蛋為500千克,膠合板&纖維板為張,金融期貨都為點。
(4)期貨最小變動價位
合約每計量單位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在期貨交易中,每次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必須是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比如螺紋鋼期貨的最小變動價位是1元,最新價是3747,那麼投資者往上報價只能是3748、3749、3750等,必須1元1元的加報,而不能報價3747.5、37478.5。
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單位,就是該合約價值的最小變動值(也即通常所說的期貨盤面上,1手某期貨合約每一跳資金變動多少)。
例如1手螺紋鋼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值是1元/噸×10噸=10元。
(5)期貨漲跌停板幅度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漲跌停板幅度是計算每個交易日漲跌停價的依據,漲跌停價=昨結算價*(1±漲跌停板幅度)。
如果還是想要自行計算,那麼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官方期貨合約里的漲跌停板幅度都不能作為計算依據,官方數據都是合約剛上市時固定的標准,但漲跌停板幅度後期會有變動,官方合約則未做修改。
最新漲跌停板幅度,可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獲取:①以交易所實時公布的結算參數為標准;②交易軟體進入具體合約行情界面,按F10。
(6)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繳納保證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交易所根據合約特點設定最低保證金標准,並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等調節保證金水平。
(7)期貨交易時間
由交易所統一規定,交易者只能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進行交易。
(8)期貨最後交易日
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期限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品種客戶都能在最後交易日進行交易。由於篇幅問題,這里不再贅述。歡迎私~
(9)期貨交易代碼
每個期貨品種都有其唯一的代碼,如螺紋是RB。
剩下的都是交割要素,自然人是不能參與商品期貨交割的,這里也就不再贅述了。
E. 簡述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及作用
(一)合約名稱 期貨微操盤
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
(二)交易單位/合約價值
交易單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
合約價值,是指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確定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的大小,主要應當考慮合約標的物的市場規模、交易者的資金規模、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結構以及該商品的現貨交易習慣等因素。
(三)報價單位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
(四)最小變動價位
合約每計量單位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
設置最小變動價位是為了保證市場有適度的流動性。較小的最小變動價位有利於市場流動性的增加,但過小的最小變動價位將會增加交易協商成本;較大的最小變動價位,一般會減少交易量,影響市場的活躍程度,不利於交易者進行交易。
(五)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在我國期貨市場,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設定為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百分比。
標的物價格波動越頻繁、越劇烈,該商品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就應設置得大一些。
(六)合約交割月份(或合約月份)
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的確定一般受該合約標的商品的生產、使用、儲藏、流通等方面特點的影響,如農產品的交割月份受其季節性特點影響。
(七)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由交易所統一規定。交易者只能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進行交易。
日盤,上下午,每周5天;夜盤,形成連續交易。
(八)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期限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約標的物所有權進行轉移,以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的時間。
(十)交割等級
交割等級,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准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期貨交易所在制定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時,常常採用國內或國際貿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較大的標准品的質量等級為標准交割等級。
允許用與標准品有一定等級差別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統一規定和適時調整替代品與標准品之間的升貼水標准。
(十一)交割地點
交割地點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指定地點。
統一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保證賣方交付與買方接收的商品符合期貨合約規定的數量與質量等級。
指定交割倉庫的主要考慮因素:指定交割倉庫所在地區的生產或消費集中程度,指定交割倉庫的儲存條件、運輸條件和質檢條件等。
交易所為金融期貨交易指定交割銀行,必須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較強的進行大額資金結算的業務能力,以及先進、高效的結算手段和設備。
(十二)交易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是期貨交易所按成交合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約手數收取的費用。
交易手續費過高會增加期貨市場的交易成本,擴大無套利區間,降低市場的交易量,不利於市場的活躍,但也可起到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
(十三)交割方式
商品期貨、股票期貨、外匯期貨、中長期利率期貨通常採取實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數期貨和短期利率期貨通常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碼
滬深300指數期貨的交易代碼為IF;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為SR;
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貨交易代碼為Y;
上海期貨交易所銅期貨的交易代碼為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