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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5月份合約交割

發布時間: 2021-05-07 00:56:56

A. 期貨一般什麼時候進行交割

五大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並於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B. 為什麼期貨都是5月份的合約交易最活躍

多數合約是1 5 9月份活躍(農產品),工業品不一樣,經常換月,像銅一個月換一次。交易量集中在少數月份,有的是收獲消費的原因,也有的就是中國期貨市場不夠活躍,所以套保,投機都去交易量大的合約。一般成交量最大那個是主力合約,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資金不斷轉移到新的主力合約。中國期貨市場主要成交量集中在一個合約,這說明市場參與者過少,投機氛圍濃。對比美國市場,你會發現很多月份都有不小的成交量

C.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到底是什麼意思!!!!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賣開1501合約即是對2015年1月份合約進行操作,它的最後交易日應該是2015年1月14日,所以作為「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準的現貨企業」,最遲持倉應該到2014年1月14日交易時間內,不能進入交割流程。

但是期貨合約一旦進了交割月份,價格行情有多變幻莫測,而且單子很少很難成交。所以,最遲也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把這個單子平掉。

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後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後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後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

(3)期貨5月份合約交割擴展閱讀:

五大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什麼是期貨交割日? 五大標准與非標准交割日定義說明介紹

D. 期指5月合約 是什麼概念 有沒有交割日,如果有是哪天

期指就是指數的期貨合約,或者理解為合約是一期一期的產生的。都是按月產生的合約。
交割日就是這期的合約的最後期限,有人是買漲的,有人是買跌的,都有一部分會持有到最後交割日,在這一天之前全部平倉。不然的話這期合約不再交易,就有很大的風險。比如:現在是交易的9月合約,假定最後的交易日是本月最後的一個工作日。那天前就要賣掉所有的合約。10月的合約其實也在同時交易,只是大家都交易的是9月的,10月合約的交易量很少。
合約之所以分期,我想主要的功能是修正一下與現貨的差距。

E. 2020年5月pTA期貨合約五月幾日交割

這個期貨的合約應該是5月19號到期

F. 關於期貨的交割月份

交割月份又稱合約月份,是指由商品交易所對某種商品期貨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買方客戶或賣方客戶在期貨合約到期時應按照合約規定的數量和質量交付貨款接收貨物或交付貨物接收貨款,以履行期貨合約。是期貨合約交易條件之一。

黃金期貨交割月份:黃金期貨合約要求在一定月份提交規定成色的黃金。

商品交易所對每一種商品期貨都規定有不同的合約月份。因商品而異,一般按商品收獲季節、運輸時期相習慣而定。金屬原料交割月份季節性不強,小麥等農副產品交割月份季節性則強。有些商品交易所允許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在交割月份內任意一天交割。同一種商品期貨合約可規定遠近不一的交割月份,近期一個月,遠期最長可達兩年之久。

如馬來西亞吉隆坡商品交易所的一份原棕油期貨合約規定交貨朗是有l2、1、2、3、4、5、7、9、11等月份。每個月份的期貨合約的期滿日是該月的15日,如果15日不是交易日,則以15日以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為期滿日。因此,同一種商品的期貨合約由於交割月份不同,其價格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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