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保值期貨合約
『壹』 房地產期貨的可行性
您好,可以成為期貨的品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產量充足穩定,可以標准化,易保存,方便運輸等。房地產期貨的推出基本是不可能的,第一 戶型無法標准化,這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但隨著改革開放,房地產指數的期貨也就是房產指數期貨是有可能上市的。
『貳』 中國有類似《房地產指數期貨合約》這種金融產品嗎
中國目前還沒有 國外有個叫道。瓊斯房產股票指數期貨,屬於股指期貨類的,做為銀行或房產商避險的期貨。不過這種期貨不久也會在中國上市的,股指期貨不也在這兩年才剛上市的嗎
『叄』 房地產是不是期貨
房地產的期房只能算是遠期交易。不能算是期貨,因為期貨是標准化的遠期交易。房地產沒有辦法標准化,因為影響因素太多比如採光、樓層、建築質量、裝修、面積、地段。都沒有辦法標准化。所以房地產不是期貨。希望幫到問主。
『肆』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開發商與買受人針對正在建造中房屋買賣及其他事項的約定,因為它屬於預售合同,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於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採用「標准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而不在於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於儲存、易於標准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於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准化的特徵,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於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5-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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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關於套期保值中的買期保值和賣期保值
手中持有現貨,預期現貨價格下跌,做賣出套期保值:
(1)當期貨合約到期後,如果價格真得下跌了,可以以低價買入期貨合約,對沖賣出的期貨合約,這樣,在期貨市場上就是盈利的;在現貨市場上賣出現貨價格,低賣虧損;盈虧相抵,實現套期保值。
(2)當期貨合約到期後,如果價格並沒有下跌,現貨市場賣出獲利;期貨市場高買虧損;兩者相抵,實現套期保值。
手中持有現貨,預期價格上漲,做買入套期保值,其原理是和賣出套期保值一樣的。
套期保值功能的實現與否還需要看市場是否是有效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陸』 房地產指數期貨的合約優勢
在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合約允許市場參與者使用更高的金融杠桿,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而且由於有交易所的擔保,避免了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而自發產生的杠桿投資,使得投資者們有機會從房價的變動上獲利,也提供給這些投資者一些機會進行短期的房地產投資。房地產期貨合約也提供給投資者一種方式,在更少的資本需求情況下去預測房地產價格的變動。
『柒』 如何運用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
1.你要有專業知識。2.你要懂現貨行情的起伏。3.考慮是不是有必要採取套期保值。通常的套期保值最後交割階段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實物交割通常有最小交割噸數的要求,要看你能不能吃下。現金交割不存在這個問題。
『捌』 您好,我想請問,期貨合約作為一種套期保值的工具,是怎麼運作的我的疑惑點是,比如賣出期貨合約,既然
是這樣的,生產者的生產是持續的。也就是說不管現貨價格如何,他們始終是要采購原材料生產的。傳統的市場沒有期貨這個工具,所以他們的盈利不好判斷就像是賭博一樣。期貨作為鎖定現貨利益的功能,價格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高或者低。每個人對於產品價值的判斷不一樣,所以願意付出的價格也就不相同。作為賣方肯定想越高越好,而買方則是希望價格越低越好。因為技術、區域、資金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買方或者賣方可以承受的價格不一樣。
『玖』 為什麼說期貨合約是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貨合約,規避因現貨市場的商品價格波動風險而可能造成損失。
http://ke..com/view/15549.html?wtp=tt
不用寫了,這里套期保值寫的很詳細
去看下,就清楚了
還有實例
『拾』 如何利用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
說來話長,在這里無法給您詳細地解釋,簡單一點說,期貨合約與你要套保的商品應該是一致的或者高度相關的,根據商品的用途不同,套保的方式也不同,有生產商、消費商、還有貿易商,各個的做法不同。樓上說的不太完整,不是沒有錢,是擔心現貨價格朝著對自己不利的方向運動,在期貨市場的相關合約上,做出反方向的頭寸,數量相等,那麼不論價格如何變化,由於被鎖定,所以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