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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期貨合約

發布時間: 2021-05-01 21:01:14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因合並、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2. 《期貨交易策略》 第一章 什麼叫做操作策略

做期貨每個人的操作不一樣,都有自己的操作方法,能持續盈利的操作方法就是自己的操作策略

3. 股指期貨套保與套利的目錄

總序
主編的話
第一章股指期貨簡介
第一節股指期貨的特性
第二節股指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
第三節市場參與者與基本操作模式
第四節股指期貨的主要優勢
第五節股指期貨功能的探討
第二章系統性風險的規避
——股指期貨套期保值
第一節定義與基本原理
第二節市場系統性風險
第三節套期保值原理
第四節套期保值操作實例
第五節套期保值比率的確定
第六節利用股指期貨構建市場中性組合
第七節套期保值的另一種工具——期權
第三章套期保值也有風險
第一節套期保值操作流程實務
第二節風險與因應之道
第四章對沖基金如何運用股指期貨
第一節對沖基金的主要類型與運用策略
第二節股指期貨的應用方式
第五章股指期貨的套利交易——理論篇
第一節股指期貨的套利理論
第二節程序化交易與股指期貨套利
第三節股指期貨的持有成本模型
第四節股指期貨的預期理論
第五節套利操作中的現貨股票做空機制
第六章股指期貨的套利交易——實戰篇
第一節交易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第二節套利策略模式
第三節期現套利交易的方法與步驟之一:期貨的理論價格
第四節期現套利交易的方法與步驟之二:現貨組合的構建
第五節境外股指期貨期現套利的實踐分析
第六節跨期價差套利交易
第七節股指期貨的其他套利交易
第八節股指期貨套利交易風險

4. 期貨市場基礎知識的目錄

市場運行篇
第一章 期貨市場概述/3
第一節 期貨的概念/3
一、現貨及現貨交易/3
二、遠期及遠期交易/4
三、期貨及遠期交易/4
第二節 期貨市場功能與作用/10
一、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10
二、期貨市場的作用/11
第二章 期貨市場的運行機理/13
第一節 期貨交易的機制/13
一、保證金交易/13
二、雙向交易及對沖機制/19
第二節 期貨市場的組織機構/20
一、期貨交易所/20
二、期貨結算機構/29
三、期貨中介機構/31
四、期貨投資者/33
五、期貨投資基金/35
六、期貨市場監管機構/40
期貨合約篇
第三章 期貨合約概述/49
第一節 期貨合約的條款/49
一、期貨合約的概念/49
二、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49
第二節 期貨合約的上市條件與機制/53
一、期貨合約上市的基本條件/53
二、期貨合約上市機制/54
第三節 期貨合約的類別/57
一、商品期貨/57
二、金融期貨/58
三、其他期貨新品種/61
第四章 商品期貨/65
第一節 商品期貨的產生和發展/65
一、商品期貨的產生/65
二、商品期貨的發展/65
第二節 國際上代表性的商品期貨合約/66
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部分農產品期貨合約/66
二、紐約商業交易所的原油期貨合約/68
三、倫敦金屬交易所的銅、鋁期貨合約/69
四、日本東京工業品交易所的橡膠期貨合約/70
第五章 金融期貨/72
第一節 金融期貨概述/72
一、金融期貨的產生與發展/72
……
交易原理篇
衍生品篇
定量分析方法篇
風險管理篇
參考文獻
後記

5. 關於期貨合同移倉換月的問題

期貨與股票不同的是,期貨合約的生存周期是有限的,到合約最後交易日後就要交割,而且期貨市場實行持倉限額制度。這兩點對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僅陌生,而且極不習慣。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他們的投資是經過精心策劃的,在投資前,對股指期貨市場和證券市場的規則都有深入的研究,因此,機構投資者的增倉和減倉一定是順應市場規則的。但對於一般的投資者來說,主力合約的概念和主力移倉的特點仍然值得費些筆墨進行介紹和說明。
所謂主力合約指的是持倉量最大的合約。一般情況下,持倉量最大的合約,其成交量也是最大的。但工業品期貨每個月就會出現這樣的一個短暫的階段,持倉量較小的遠期合約的成交量大於主力合約成交量,並且呈現遠期合約增倉,主力合約減倉現象。這種現象稱為移倉。值得指出的是,移倉並非其字面意義上的「移動」或「遷移」,移倉是將近期合約上的持倉平倉後再在遠期合約按原持倉相同方向開倉過程的簡稱,是存在交易成本的。
主力移倉出於這樣幾種考慮,首先是期貨合約存在最後交易日,在最後交易日來臨前,必須將所有非交割的持倉逐漸平掉。其次,交易所的保證金是隨著最後交易日的臨近而逐漸提高的,主力從資金的運作效率考慮,寧願將資金逐漸調整到保證金較低的遠期合約。第三,交易所不僅在交割月前1個月開始調整保證金,而且規定持倉量也向下調整。

6. 期貨考試題

考試時間為100分鍾,題量為100道客觀選擇題,每題1分,滿分為100分,60分為成績合格線。具體為單項選擇題30道,多項選擇題20道,判斷是非題15道,綜合題35道。以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順便告訴考試條件和大綱。 二、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 4.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011年期貨投資分析考試大綱 「期貨投資分析」考試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考察教材《期貨投資分析》涉及的有關知識及其運用,包括: 第一章 期貨投資分析概論 第一節 期貨投資的特殊性 第二節 期貨定價理論 第三節 期貨投資分析方法 第四節 期貨投資分析的有效性 第二章 宏觀經濟分析 第一節 宏觀經濟分析概述 第二節 宏觀經濟運行分析 第三節 宏觀經濟政策分析 第三章 期貨投資基本面分析 第一節 基本面分析理論基礎:供需理論 第二節 影響因素分析 第三節 基本面分析常用方法 第四節 基本面分析的步驟與應用 第四章 期貨品種投資分析 第一節 農產品分析 第二節 基本金屬分析 第三節 能源化工分析 第四節 貴金屬分析 第五節 金融期貨分析 第五章 期貨投資技術分析 第一節 技術分析概論 第二節 技術分析的主要理論 第三節 主要技術分析指標及其應用 第四節 期貨市場持倉分析 第六章 統計分析 第一節 統計分析對金融投資分析的意義 第二節 一元線性回歸分析 第三節 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第七章 期貨交易策略分析 第一節 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分析 第二節 投機交易策略分析 第三節 套利交易策略分析 第八章 期權分析 第一節 期權概述 第二節 期權定價理論 第三節 期權套期保值策論分析 第四節 期權套利交易策略分析 第九章 期貨投資分析報告 第一節 期貨投資分析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定期報告 第三節 期貨專題報告 第四節 期貨調研報告 第五節 期貨投資方案 第十章 職業道德、行為准則和自律規范 第一節 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的含義與職能 第二節 國內外分析師組織 第三節 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准則 第二方面考察《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涉及的相關規定。

7. 期貨考試的大綱

《期貨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期貨市場概述

第一節 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主要掌握:期貨交易的起源;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遠期交易的關系;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期貨市場的發展;期貨交易在衍生品交易中的地位。

第二節 期貨市場的功能與作用

主要掌握:期貨市場的規避風險、價格發現功能;期貨市場的作用。

第三節 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

主要掌握:中國期貨市場的建立;中國期貨市場的治理整頓;中國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二章 期貨市場組織結構

第一節 期貨交易所

主要掌握:期貨交易所的性質與職能;會員制與公司制;國內期貨交易所的特點。

第二節 期貨結算機構

主要掌握:期貨結算機構的性質與職能、類型和結算體系狀況。

第三節 期貨中介機構

主要掌握:期貨中介機構的職能;期貨公司的性質和作用;國內的介紹經紀商;美國期貨中介機構類型。

第四節 期貨投資者

主要掌握:期貨市場投資者的分類、特點及其相互關系;國際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構成狀況。

第三章 期貨合約與期貨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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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的經營活動,加強對營業部的監督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對轄區內營業部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9. 期貨所指的合約與日常生活中的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
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合約的標准化條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准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小麥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麥約為27,24公斤),每張小麥期貨合約都是如此。如果交易者在該交易所買進一張(也稱一手)小麥期貨合約,就意味著在合約到期日需買進5000蒲式耳小麥。
(2)質量和等級條款。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准化的質量等級,一般採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准。例如,由於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穀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准品。
(3)交割地點條款。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廠標准化的、統一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
(4)交割期條款。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麼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麼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受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6)每口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了或低於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幅度。達到該幅鹼則暫停該合約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小麥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為每蒲式耳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美分(每張合約為1000美元)。
(7)最後交易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准備進行實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麥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營業日。
除此之外,期貨合約還包括交割方式、違約及違約處罰等條款。
期貨上市品種,指期貨合約交易的標的物,如合約所代人的玉米、銅、石油等。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丁做期貨交易、在眾多的實物商品中,般而言只有具備卜列屬性的商品才能作為朗貨合約的上市品種
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人,意圖迴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勻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米。如果商品價格基本不變,比如.商品實行的是壟斷價格或計劃價格。商品經營者就沒有必要利用期貨交易固定價格或鎖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廣泛參加交易為前提的、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圍進行允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
二是易於分級和標准化。期貨合約事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准,因此,期貨品種必須是質量穩定的商品,否則,就難以進行標准化。
四是易於儲存、運輸。商品期貨一般都是遠期交割的商品,這就要求這些商品易於儲存、不易變質,便於運輸,保證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根據交易品種,期貨交易可分為兩人類: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以實物商品,如玉米、小麥、銅、鋁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商品期貨。以金融產品,如匯率、利率、股票指數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於金融期貨。金融期貨品種一般不存在質量問題,交割也大都採用差價結算的現金交割方式。我國禁止金融期貨交易,只進行商品期貨交易的試點,上市品種主要有銅、鋁、大豆、小麥和天然橡膠.
現附兩種期貨合約供參考。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小麥期貨合約
交易單位 5000蒲武耳
最小變動價位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張合約12.50美元)
每日價格最大 每蒲式耳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波動限制 20美分(每張合約1000美元〕,現貨月份無限制
合約月份 7、9、12、3、5
交易時間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到期合約最後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為當日中午
最後交易日 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倒數第七個營業日
交割等級 2號軟紅麥、2號硬紅冬麥、2號黑北麥、1號北春麥,替代品種價格差距由交易所規定
海南中商期貨交易所(CCFE)天然橡膠合約
交易單位:每張5噸
最小變動價位:每張合約25元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每張合約價格波動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00元
合約月份:1、3、4、5、6、7、8、9、10、11
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30(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
最後交易日: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往回數第十個營業日
票據交換日:交割月最後營業目往回數第三個營業日
交割等級:符合GB8081一87國產一級標准橡膠(SCRS),國際標准綠皮進口3號橡膠(RSSS3)
交割地點:海口、上海、湛江、青島、天津、昆吸
交易保證金:交易金額的5%
交易手續費:每張15元
實物交割手續費:每張100元

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表現在: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以下是我國的合同法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
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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