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期權為啥連續復利
⑴ 期權和期貨是怎麼一會事
*概念:期權是未來買入或賣出某種現貨或期貨的權利,期貨是未來買入或賣出某種商品或金融產品的標准化合約。
*相同點:期權和期貨都是由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並通過公開競價進行交易,經過結算所結算。
*不同點:
1、交易對象不同:期權包括期貨期權,而期貨不包括期權。
2、保證金規定不同:期貨交易雙方需開立保證金帳戶,而期權交易只需賣方開立保證金帳戶。
3、市場風險和獲利機會不同:期貨雙方的獲利機會相同,期權交易雙方,期權賣方的獲利最大是權利金,買方的獲利是巨大的,虧損最多就是權利金。
4、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同:期貨雙方履約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期權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期權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⑵ 二叉樹期權定價為什麼用的連續復利,可以用1+r折現么
風險中性定價是利用風險中性假設的分析方法進行金融產品的定價,其核心是構造出風險中性概率。無套利和風險中性概率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所以風險中性定價原理和無套利均衡定價原理有密切的關系。所謂的風險中性假設是如果對一個問題的分析過程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無關,則可以將問題放到一個假設的風險中性世界裡進行分析,所得的結果在真實的世界裡也應當成立。利用風險中性假設可以大大簡化問題的分析,因為在風險中性的世界裡,對所有的資產(不管風險如何)都要求相同的收益率(無風險收益率),而且,所有資產的均衡定價都可以按照風險中性概率算出來未來收益的預期值,在以無風險利率折現得到。最後,將所得的結果放回真實的世界,就獲得有真實意義的結果。參見《金融工程原理》
⑶ 期貨期權問題求助
因為新燃料價格變化的標准差比汽油期貨價格的標准差大50%,假設汽油期貨價格的標准差為1,則新燃料價格的標准差是1.5,它們的比值是1.5。
又因為相關系數是0.6
所以h*=0.6x1.5=0.9
⑷ 求懂期權期貨的高手來解釋
一定能賺說的是不對的,世界上沒有免費午餐。持有期權如果不斷地做Delta hedging(不知道翻譯過來叫什麼...套期保值?),無論那個方向的波動都能帶來收益,但最終的凈收益還要減掉買期權的錢。期權費實際上是依據implied volatility(預期的波動率)定的 ,只有當實現的波動率比預期的高,才能真的賺到錢。
你可以去查查dynamic delta hedging的東西。
樓上說的「順勢做空做多」其實是投機,必須是碰到對的波動的方向才能賺錢。
⑸ 期權中的終值為什麼要用連續復利算
那用什麼算
⑹ 為什麼期貨的賣方虧損無限
不對!虧損是有限的,當你的保證金不足了就會被強行平倉,所以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虧過你的保證金的。除非發生極端行情,無法平倉,但這種機率非常非常小!
⑺ 請問期貨期權是不是最多隻會把本金賠進去
嗯,如果決策失誤,買入的期權無法到達行權價格,那你就要賣出期權,沒人買的,你只能放棄行權了!放棄行權就是把本金賠進入!
⑻ 有關期貨期權的問題
買入看跌期權,此時成本就是250。
買入看跌期權,然而到期日價格上升,此時可以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也就是行權與否,此時當然不行權,那麼損失就是期權購買成本,250.
買入期權最大損失就是期權費,賣出期權理論損失無限大。
⑼ 外匯期權和期貨期權為什麼都可以做支付連續收益率的資產
外匯期權:
外匯期權也稱為貨幣期權,指合約購買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權費後,所獲得的在未來約定日期或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匯率買進或者賣出一定數量外匯資產的選擇權。 外匯期權是期權的一種,相對於股票期權、指數期權等其他種類的期權來說,外匯期權買賣的是外匯,即期權買方在向期權賣方支付相應期權費後獲得一項權利,即期權買方在支付一定數額的期權費後,有權在約定的到期日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協定匯率和金額同期權賣方買賣約定的貨幣,同時權利的買方也有權不執行上述買賣合約。
分類:
(1)按期權持有者的交易目的,分為:買入期權,也稱為看漲期權;賣出期權,也稱為看跌期權。
(2)按產生期權合約的原生金融產品,分為:現匯期權,即以外匯現貨為期權合約的基礎資產;外匯期貨期權,即以貨幣期貨合約為期權合約的基礎資產。
(3)按期權持有者可行使交割權利的時間,分為:歐式期權,指期權的持有者只能在期權到期日當天紐約時間上午9時30分前,決定執行或不執行期權合約;美式期權,指期權持有者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以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紐約時間上午9時30分前,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期權合約。因此美式期權較歐式期權的靈活性較大,因而費用價格也高一些。
⑽ 關於期貨期權的問題
1,金融衍生工具由於其本身特徵,往往難以准確估計未來金額,故在會計報表中披露也有一定困難。由於以上原因,金融衍生工具不能在該財務報表中得以反映,只能作為表外業務,在表外作附往說明.
2,訂約雙方不交換本金,本金只是作為計算基數。
3,利率掉期(Interest Rate Swap)
所謂利率掉期,是藉利息支付方式的改變,而改變債權或債務的結構,雙方簽訂契約後,按照契約規定,互相交換付息的方式,如以浮動利率交換固定利率,或是將某種浮動利率交換為另一種浮動利率。訂約雙方不交換本金,本金只是作為計算基數。
用途:
(一)規避利率風險:讓使用者對已有的債務, 有機會利用利率掉期交易進行重新組合,例如預期利率下跌時,可將固定利率形態的債務,換成浮動利率,當利率下降時,債務成本降低。若預期利率上漲時,則反向操作,從而規避利率風險。
(二)增加資產收益:利率掉期交易並不僅局限於負債方面利息支出的交換,同樣的,在資產方面也可有所運用。一般資產持有者可以在預期利率下跌時,轉換資產為固定利率形態,或在預期利率上漲時,轉換其資產為浮動利率形態。
(三)靈活資產負債管理:當欲改變資產或負債類型組合,以配合投資組合管理或對利率未來動向進行鎖定時,可以利用利率掉期交易調整,而無須賣出資產或償還債務。浮動利率資產可以與浮動利率負債相配合,固定利率資產可以與固定利率負債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