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國期貨法律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A. 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過程中會遇到什麼困境或阻礙
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
▶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還要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中國。現實表明,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舉,是法治一體建設的重中之重。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首先必須清醒認識當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諸多矛盾,並從對矛盾的分析入手,釐清法治社會建設的進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與維權理性不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滿法律程序上的種種限制;一方面認為他人違法侵害其權益,另一方面自己卻坦然違法、鑽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為武器,另一方面卻容易以極端方式維權。這些矛盾導致維權與違法往往交織難辨。
二是對公權力機關的訴求日益增長與對公權力機關的服從、配合與支持日益淡化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決的習慣,而且在新的形勢下其訴求愈加多元復雜。與此同時,由於缺少對公權力機關必要的信任,對其服從、配合、支持的程度則日漸降低。這種下降狀態又反過來削弱公權力機關滿足人民群眾訴求的能力和資源。
三是對依法治國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則的抽象認同與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於「國法」的行動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厲行法治早已是共識,憲法法律至上也獲得了最廣泛的觀念認同。但在具體的行動中,特別是關繫到自身利益的事務上,人情、關系、私利、政績等不正當考慮迅速成為行動者決策的主要考慮因素,處於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五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六是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七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簡單化、低效化之間的矛盾。社會事務日新月異,紛繁復雜,情況和形勢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社會改革進入攻堅期,社會發展進入黃金期,社會矛盾進入漩渦期,治理難度在加大,復雜性在加深,利益沖突在加劇;然而社會管理模式仍然滯後,不少應對方式過於簡單、低效,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
要應對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統治理。
第一、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第二、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第三、制度改進,使規范體系管用。高度重視法律規范質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視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系統性以及可實施性的問題。積極完善社會領域的法律體系,推動構建和完善社會自治規則,合理配置實施資源,努力創造實施條件,保證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相互配合協調發揮作用。
第四、秩序建構,有效控制不當社會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強化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在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外部行為的規范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要切實解決專業中介組織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場規則的問題,要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誠信和公信,透過秩序的建設和維護持續規范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負面清單:一種新的治國理政模式
王利明
▶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謂的負面清單,也稱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現在有關國際貿易投資法的領域,後來作為一種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模式確定下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規列舉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事項,對於法律法規沒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舉事項之外的領域,可以由市場主體自由地進入,法律不作干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實際上就是在這個決議里,已經把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一項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方法確立下來了。從管理模式上來說,為什麼說它是我們新時期治國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負面清單管理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場主體的潛在活力。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所無法預見的,立法者不知道什麼是好的,從而無法相應的強制性要求別人去做。市場主體能否進入這些領域,必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大量的是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也有人把它稱之為「法律的沉默空間」。
在這樣的一個空白地帶,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完全採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單管理這樣的模式下,它實際上受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對這樣一個法律沉默的空間,並不允許市場主體就可以直接地進入,能否進入,很大的程度上,實際上還是要由政府來決定,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的空間其實是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和限制。但是負面清單管理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相比,負面清單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實際上就給了市場主體非常大的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其實就是經濟活力的保證。
第二,為什麼說它是一種新的治國理政的模式?就是因為它能夠有效地限制和規范公權,尤其是規范審批權。審批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權力的一個最集中的體現,它直接決定了針對誰,能夠干什麼,其實也是對資源的一種分配。在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是政府依然還是在管理,政府實際上通過規章等各種規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著領域的進入,我們的許多規章其實都有幾個特點,首先就是宣布這個事歸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報批,三是不報批我就要處罰。
那麼一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以後,凡是負面清單之外的,凡是法律沒有限制,沒有禁止的,所有這些部門領域,不得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所以它體現了法制的一個基本的精髓,這就是規范公權。
第三,這種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公開的、透明的、可預期的效果。負面清單管理可以說在很大的層面上實現了這樣的效果。
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之下,負面清單的內容本身是公開的,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也是公開的,除負面清單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市場主體原則上都可以自由進入,例如,在負面清單管理的模式下,一個企業要進行投資,應當首先去找一名律師咨詢,看看現在要進入的投資領域,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限制禁止的領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限制之列,那麼其就可以放心地進入。這樣對於行為的結果,企業也能夠產生一種合理的預期,所以它能夠達到這樣的一種公開預期的效果。
第四,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能夠真正使經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到機場去坐飛機都要經過安檢,我發現了一個問題,大家每次進入安檢的時候,屏幕上顯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這些東西列舉出來,其實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明確列舉法律法規要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果我們不採用這種方法,而是採用正面清單管理方法,即明確列舉哪些物品是可以攜帶的,則機場可能需要將所有可以攜帶的物品列出來,如果採用這樣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個安檢人員每天要檢一個人,都要檢幾個小時。這必將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會給安檢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其也更有效率。規則和空白地帶,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這就會非常有效率。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方面看,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是我們所要強調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職權法定原則相結合,這兩項原則正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的內容。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院長)
下一階段法治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吳志攀
▶改革進入深水區,就必須開大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
▶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國,首先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離開了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起飛,更不可能平穩、高速地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的一條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今天,當改革開放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當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一個新的時期,就不得不更加強調法治。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已經有一代人的實踐(中國的傳統,三十年為一代),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在下一個階段,我認為要通過加強法治來解決三個問題。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中國是一個大國,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噴氣式飛機,從海南島坐飛機到烏魯木齊,也要好幾個小時,這么大一個國家,維護統一、維護中央權威,同時照顧好各個地方的不同特點,調動各地的積極性,這是執政興國的一個基礎。分稅制改革之前,我們的中央財政略顯單薄,而一些地方財大氣粗。那時的地方政府,還沒有在「土地財政」和「地方融資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和地方實際上重新劃分了財權,中央財政大大充實了,同時,城鎮的房屋市場化改革也在這個時候開始。這些改革,影響深遠。但任何一項改革,不可能只有好處,不可能沒有一點消極面。我們現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問題,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賣地,房地產成為主要支柱產業,但泡沫大了,有問題,老百姓也受不了,國務院三令五申平抑房價,先後出台《國十條》和《國五條》,但收效都不明顯。還有地方債的問題,這個問題同樣復雜。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裡面要算經濟賬,還要有法治。我們現在比過去更加強調依法治國,治國首先就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個大的框架當然是憲法,是我們的根本政治體制所確定下來了的,但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輪的法治建設與改革,要在這方面下力氣。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劃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是市場行為的「裁判員」,企業是市場的「運動員」,兩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兩者不能混同。還有,運動員也應該分分類,有的是跑長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裡有便宜可占就到哪裡去比賽。例如,很多央企進入房地產市場,央企掌握國計民生的命脈,實力雄厚,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經濟基礎。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業,拚命往房地產市場里鑽,到處拿地,而且把地價抬得很高。政府辦企業,當然要實現保值增值,但辦企業的目的不止是為盈利,還有承擔很多社會責任,特別是央企,應該多花一些精力去發展那些中長期的、戰略性的、風險大一些、利潤可能不那麼高的大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長遠發展。而不是房地產這樣的,利潤高,見效快的競爭性項目。地方政府當然特別歡迎央企去拿地,怎麼拿他們都高興,一切可以開綠燈,但這樣一來,市場就可能有點亂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這樣演算法治嗎?不好說了。未來著力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領域,加強法治建設。
其三,要更加強調,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個人有一個看法,中國社會對公平的敏感,超過了西方。對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應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這么復雜的一個社會,維護公平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盡量多考慮弱勢群體,不能被利益集團綁架了。現在對城鎮低收入群體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全民覆蓋的醫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等,都是體現社會公平的政策。這些方面還要加強。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市場經濟條件下,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進入了深水區,有可能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就必須開大船,要開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這樣船才穩當,才能乘風破浪。
(作者為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不斷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
▶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頂層設計的立法模式轉變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立法不當問題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後不能用、不管用、難執行、難適用、難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虛設。為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形勢下,應進一步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我國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轉變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立法應當充分代表民意、體現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分配社會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權力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范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一是應當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轉變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和實效的立法觀,轉變為立法質量和實效第一的立法觀;從重立法效率、輕立法民主的立法觀,轉變為民主優先兼顧效率的立法觀;從只管法律制定不顧法律實施的立法觀,轉變為兼顧立法與法律實施並以法律實施為導向的立法觀。二是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第二,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職能。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轉變被動立法局面,使立法與全面深化改革協調推進,積極主動地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一是推進人大常委會常委的年輕化、專職化、專業化,讓人大常委會委員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履行職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期制度,適當延長每年的會期,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時間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聽制度,讓公民、媒體和社會組織能夠更加直觀地了解、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彌補人大常委人數少、時間少、專業知識不足等欠缺。五是進一步擴大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立法工作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比重,增強立法的全局性,從源頭上預防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推進民主立法。擴大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表達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廣泛的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並建立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全面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保證人民群眾立法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宣洩。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旁聽制度,旁聽代表有權發言,保證人民群眾對立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B. 3.27國債事件反應我國期貨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政策
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乾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一部具有全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准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缺乏規范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採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一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鍾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鑽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管理漏洞,透支交易。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所以計算機自動撮合為主要交易方式,按「逐日盯市」方法來控制風險,而非「逐筆盯市」的清算制度,故不能杜絕透支交易。交易所無法用靜態的保證金和前一日的結算價格控制當日動態的價格波動,使得空方主力違規拋出千萬手合約的瘋狂行為得以實現。
監管職責不明確。中國的國債期貨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辦法》頒布前,中國一直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國債期貨的主要主管機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並參與制定保值貼補率,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審批和例行管理,並制定和公布保值貼補率,證監會負責交易的監管,而各個交易組織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監管。多頭監管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現監管措施上的真空。「327」是人們心中永遠的痛,以至於有段時間一提到期貨人們總會聯想起欺詐、瘋狂和混亂。從1995年到2005年,是中國170餘家期貨企業日子極不好過的11年,監管層也整整思考了11年。人們還將思考多久?還將等待多久?
淮南的柑橘很香甜,但是到了淮北就成了苦澀的「枳」。我們在引入金融創新工具的激情中忘記了要先打理好這里的監管氣候和土壤,給它一個營養豐富的環境它才能順利成長、恢復本性,否則只能是因發育不良而早夭。
國債期貨的基礎是利率市場化,雖然目前利率市場化的工作已經啟動,但程度還不夠。因此,國債期貨的推出應該等待利率真正市場化的那一天。等待需要耐心,等待更需要技巧。
文中醒目處:
1,「327」國債期貨合約參與者如是說:「這個事件對中國期貨業影響實在太大了,經歷過的人一輩子都忘不了。」當時期貨市場管理很亂,國債期貨是十分狂熱的。
2,國債期貨的基礎是利率市場化,雖然目前利率市場化的工作已經啟動,但程度還不夠。因此,國債期貨的推出應該等待利率真正市場化的那一天。等待需要耐心,等待更需要技巧。
C. 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中國金融期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金融期貨交易立法滯後、不健全,致使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法規欠缺,立法層次低,金融期貨市場中的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因對方破產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的風險。
(二)管理機構過多,從而導致管理混亂。中國現有諸如中國證券會、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管理機構。而且這些機構還存在著一定的權屬不清,政出多門現象,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難以適從,這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競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場均衡價格。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價格風險。由於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它們對其相關聯的基礎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由於金融期貨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突發事件導致金融期貨的轉讓很困難,或要轉讓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而由於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也會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幾點對策
(一)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處在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要不斷推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該法律體系建設的專業化、系統化、透明化。在後金融危機的形勢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學借鑒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數量上滿足金融期貨市場自身發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針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快速、復雜、多變的特點,提高立法技術和專業水平,避免體系內部各法律法規出現相互矛盾或產生歧義。以建立一個結構合理、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高質量的金融法律體系。並注意金融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和協調。
(二)規範金融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1.外部監管體系如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交易所要在監管方面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審定上市期貨合約,對從事期貨經營、期貨結算、咨詢等相關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核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不論是內部的風險管理制度還是外部的監管制度,其核心均在於發現金融期貨交易中潛在的風險,保證期貨交易有秩序順利地進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發現問題的關鍵手段。
3.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盡快建立更具有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其職能部門的設置可參考CFTC組織;在實施期貨監管時,政府應注意發揮期貨協會的作用。政府自身也應注意保護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增強監管行為的合理性。
(三)加強基礎市場的建設,為期貨市場價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撐
基礎的穩定為減少金融期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長期有效的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股市的遺留問題還很多。政策市場和資金推動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徵也十分明顯,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控制股票風險都達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場行為拿到股指期貨上,恐怕只能加劇基金和股指期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緊完善基礎市場的建設。
D.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E. 我國的市場經濟機制中存在什麼問題
資本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
1、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投資者現在還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機構投資者數量相對來說較少,兩者比重相差較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是以投機為主,其投資行為取決於個人對證券產品的投資偏好,這種投資偏好的市場隨機性很強,增加了不穩定性;而機構投資者則更注重對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選擇策略投資對象進行理性的價值投資,是穩定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市場上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還比較弱小,難以適應投資的機構化的需要,阻礙了這種穩定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
2、上市公司結構不合理
(1)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過於集中,導致「一股獨大」現象;②公眾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絕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③流通股過於分散,機構投資者比重小;④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不是自然人,通常是一家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了多方面的問題: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國家股和法人股就始終占上市公司股份的主要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雖經改制而成為股份公司,實質上仍然是原來的國有企業,很難期望它能真正轉換經營機制。這樣,上市雖然有助於企業在市場上直接得到資金從而緩解經營困難,但長期來看對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未必理想。同時,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始終佔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流通股規模較小,很容易形成機構大戶操縱市場的局面,並且由於國有股不能自由地交易和轉讓,由市場所決定的資產兼並重組就不可能發生。在股市上所進行的企業並購只是在政府部門授意下才可能發生,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股市難免投機盛行。
(2)上市公司組成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有企業比重大,非國有企業比重小;②大中型企業比重大,小企業比重小;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多,企業整體上市公司少;④傳統產業上市公司多,高新技術產業上市公司少。例如,滬深兩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通過直接上市和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所佔比例只有16%左右;行業分布存在較大缺陷,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數量太多,競爭性領域企業數量超過85%;有超過65%的股權不能流動,對社會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3、金融產品結構不合理
(1)傳統金融業務產品結構單一。在銀行業,業務集中在信貸等傳統的零售業務領域,即使在傳統的零售業務中,也缺乏為企業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的系列產品,金融中介等批發業務嚴重不足;而國外銀行業在企業的整個發展期、成熟期,甚至二次創業中都會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品種。在證券市場,中國股票市場相對於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同樣存在法人股、國有股的流通問題以及A股和B股的合並問題。
(2)金融衍生工具發展滯後。衍生工具是企業規避或分散經營與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1991年中國建立了期貨市場,但交易品種局限於綠豆、有色金屬等商品期貨,至今尚未推出利率、匯率、股指期貨以及期權、貨幣互換、股權互換等來規避金融風險。由於缺少組合投資所必需的金融衍生品,各類投資者行為趨同,容易形成市場的單邊運行,在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調控方向發生變化時可能導致風險積聚。
(3)金融手段創新不足。在金融業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潮流中,各國金融業已藉助電子技術的發展迅速實現金融業的電子化、網路化,為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中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已基本實現電子化,銀行、證券業務網路化也已起步,但與國外發達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同時,由於體制問題,金融機構在電子化與網路化過程中各自為戰,如各銀行的自動取款系統和結算系統獨立運行、互不兼容,增加了金融業電子化與網路化的發展成本,也因規模不經濟和便利性不足而抑制了自身的快速發展。
4、資本市場層次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結構單一,缺乏層次性。首先,僅從方便監管、防範風險角度出發,形成了全國簡單劃一的,以滬、深兩個交易所為中心的單一資本市場,而缺乏適應市場需求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我國目前只有主板市場,雖然推出了中小企業板塊,但離真正的二板市場還有相當的距離,三板市場還遠未形成氣候,資本市場缺乏層次性,不能滿足投資者和籌資者多樣性投融資要求,產權交易體系尚未完善,資本市場體系發展不完善。
(二)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
1、體制方面的問題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體制問題。我國資本市場由於政府和行政機構的介入,行政化色彩較濃,是「計劃」的資本市場。首先,資本一級市場受到行政壟斷,影響了市場融資體系的社會化和融資渠道的開通,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在選擇上市公司時很少考慮其成長性。所以,企業將主要精力放在「政府公關」和「包裝上市」上,而不是放在生產經營和結構調整上。很多上市公司上市前並沒有實質性改制,主要的目的是「圈錢」,沒能有效地利用圈來的錢。此外,發行市盈率也受到限制。券商不能發揮職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級市場「包賺不包賠」式的運作,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1999年以前股票發行市盈率一直受到嚴格限制,即使後來放鬆了對市盈率的限制,雖然一級市場的收益率有所下降,但並沒有改變「包賺不包賠」的現實。其次,資本二級市場存在「政策市」的非正常現象。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政府對企業有較濃的保護色彩,導致股票市場無法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政策市」的存在,使得股市行情隨著政府態度的變化而變化。
2、機制方面的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說,體制方面的問題是造成我國資本市場緩慢發展的主要原因。正是由於體制滯後,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競爭機制失效、約束機制弱化和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1)競爭機制失效。在上市公司中,首先缺乏產權關系明確的市場主體,其次缺乏競爭機制形成的市場價格,導致資本市場不能形成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行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場機制。
(2)約束機制弱化。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有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存在著「轉軌」不轉制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翻牌」。將未根本改制的原名企業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二是「圈錢」。在上市中按溢價募集資金,力保配股資格,達到圈錢的目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處於控制地位,處於「產權虛置」狀態,上市公司原主管部門以國有股代表的身份對企業進行干預,又不對後果負責;而且董事會的成員大部分來自大股東和企業內部,很難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
(3)激勵機制不健全。發達國家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實行即時薪金與長期薪酬相結合的收入形式,具有較大的激勵作用;而我國只有即時薪金的激勵辦法,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變化與公司決策經營無利益關系。因此,導致了經營者不太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往往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3、規則方面的問題
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健全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目前,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體系,缺乏完整有效的市場監管體系和制度化的溝通協調機制。
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能、層次不明晰,同時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履行職能,並使其承當相應責任,造成事後監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管理機關的管理權威和效能還有待加強,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滯後於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監管難度。例如:《證券法》已經出台,但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尚未出台等。此外,《證券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過於遲緩,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F. 簡述我國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G.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具體表現在:
1、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2、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3、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
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7)分析中國期貨法律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擴展閱讀: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的改善:
1、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
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2、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
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
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H. 我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發展制約因素,和解決對策研究
一、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
我們知道:一個人或單位做了失信的事,將同時受到兩種懲罰,一是法律懲罰,即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會懲罰,就是當人們都知道這個人或單位不講信用時,都不願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難行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誠信度,就取決於上述兩個懲罰的力度。我國現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屢屢發生,很多行業或地區出現信用危機,就是因為上述兩個懲罰力度太小,法律懲罰缺乏剛性,社會懲罰幾乎沒有。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社會信用體系,它是對失信者的法律懲罰機制的有力補充,二者共同決定著一個國家、地區的誠信度。
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一定要按照市場經濟本身的規律進行。上面我們已經談到,社會信用體系就是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其實,市場經濟本身就具備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我們還從最早的村社經濟說起,當時人類活動范圍小,經濟交易地域較小,交易雙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莊或社區,或者居住得比較近,人們長期生活在一起。這時候,人們之間不願意失信,因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莊或全社區的人都知道了,都不願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張三借了李四 500 元錢,如果賴賬不還,李四就會告訴其他人,那麼張三以後就很難借到錢了。後來經濟發展了,社會分工多了,交易區域也擴大了,交易雙方都不認得,並且居住也比較遠,也就不怕別人說他失信了,這種村社經濟基礎上的失信懲罰就失效了,開始大量的出現騙子。經濟學上講,有缺失必然有市場,這時間,信用行業就應運而生。信用公司為了讓委託者滿意和增加自身的競爭力,大量的收集與整理失信者的信息,並且信用公司之間也組織成了聯盟與協會,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個人或單位的失信記錄,會被信用公司搜集並整理,並向社會提供,所以人們又不願意失信了,騙子也就少了。這樣,對失信者的社會機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場經濟本身具備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我們要進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從立法等各個方面完善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和保證其正常運行,堅決不能損害這種機制的運行。
三、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體系
我國關於社會信用領域的研究和實踐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批從事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等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對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探索。但總的來說,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出全面的強有力的作用,必須加快建設步伐。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應當以建立全社會的誠信環境,形成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的;以發揮政府的示範作用,培育良好的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為重點,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應當包括社會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務系統、信用實踐活動、監督與懲戒機制四個方面。建立社會信用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務系統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任務,開展社會信用流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環節,建立信用行業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復雜的任務。在方法步驟上,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堅持總體規劃,精心試點,統籌協調,分層推進,分步實施;堅持誠信宣傳教育與信用制度建設並重;堅持採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和統一的信用信息標准;堅持培育社會信用市場需求、促進商業性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與加強信用監管相結合。到2008年,力爭達到以下目標:全社會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水準、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顯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規、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會信用服務行業有較大的發展,信用服務需求明顯擴大;對偷逃稅款、惡意合同違約、故意拖欠債務、商業欺詐、假冒偽劣等行為形成有效的社會聯防和制約懲戒機制,面向企業和個人、覆蓋經濟社會生活主要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明顯好轉。
20 世紀 80 年代末期,我國徵信業開始起步。在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上,以上海為代表的東部沿海地區和城市率先邁出第一步。 1997 年,上海開始開展企業資信評級,並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建立了個人和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浙江省、深圳市等也都較早地試點進行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上海、深圳、浙江等模式都獲得了較大成功,區域內部信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得到明顯改變,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規范,金融生態環境顯著改善。人民銀行 2003 年 10 月被賦予管理信貸徵信業的職能後,開始著手建設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地方徵信體系建設納入了全國徵信體系統一框架。 2004 年,山東省堅持 「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 」 的原則,在 4 個城市積極開展借款企業資信評級試點。 12 月末,共有 85 戶企業與相關評級公司簽訂評級協議,完成企業評級作業 83 戶,初步啟動了資信評級市場。
雖然我國地方徵信體系建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徵信相關法律不健全、信息數據部門分割、行業自律不足等。同時,我們在推進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中,還遇到其他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一)徵信體系發展的迫切需要與徵信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之間的矛盾。當前,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於加快徵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經達成共識,金融機構與企業對徵信產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業和金融機構對我國評級機構的徵信產品認知和信任程度遠遠不足,企業參與評級的積極性不高;商業銀行也不能主動利用外部評級結果加強信貸管理,對徵信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客觀上制約著徵信體系建設和徵信市場的發展。
(二)徵信體系發展的市場化原則和行政化推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按照 「 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 」 的方向,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服務體系,即:走市場化發展的道路。但在地方徵信市場建設初期,由於徵信機構缺乏、徵信意識不強、市場規范欠缺等,較多地使用了行政化手段,如政府全額出資或部分出資成立徵信中介機構;利用行政手段開拓評級市場,明確規定一定范圍的企業必須參與評級等。行政化推動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外部評級的路徑依賴,致使非政府背景的徵信機構發育不足,市場競爭不充分;徵信機構市場細分和定位能力較弱,市場深化和發展的可持續性差。
(三)徵信業的外部性與監管不足之間的矛盾。與金融業一樣,徵信業也具有較強的外部性:資信評級機構的不公正評級可能會誤導市場判斷,扭曲市場信號,甚至造成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等,社會影響很大;同時,徵信業還涉及到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護、國家的信息安全等,嚴格監管徵信市場勢在必行。從目前徵信市場發展看,資信評級機構的買級賣級、壓價競爭等現象時有發生,各地對於徵信市場的監管重視不夠,既沒有建立健全的徵信管理法規,也缺乏可靠的監管手段,未能對徵信市場發展提供有效的監管保障。
(四)資信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準的共性和個性之間的矛盾。統一的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准有利於提高外部評級的一致性和權威性,但壓抑資信評級機構的創新動力,也不利於資信評級市場的細分和深化;個性有利於激發評級機構的創新動力,合理確定市場定位,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評級結果的一致性差,可利用價值低,外部評級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受到置疑。最佳的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准應該在共性和個性之間尋找一個均衡。當前,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指標體系個性太強、共性不足。評級機構的指標體系各不相同、評級標准差別很大,造成評級報告參差不齊,同一企業可能會被評為不同的級別,同一評級公司的評級標准存在普遍較高或較低的問題,金融機構無法甄別評級報告的合理性,外部評級的可利用價值很低。不解決好共性與個性的矛盾,徵信業的發展便沒有生命力。
(五)徵信業發展的高素質人才要求與目前人才缺乏之間的矛盾。徵信業是知識和技術含量很高的行業,評級涉及不同的業務品種、不同的行業背景、不同的法律環境,需要大量不同行業的高素質人才。以 EXPERIAN 為例,公司總部僅軟體工程師就有 200 多名。但我國現有的業務人員以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評級人員為主,從事行業研究和產品開發的分析人員缺乏;我國只有極少數大學開設了信用管理課程,人才供給嚴重不足;大部分徵信機構處於虧損狀態,經營狀況非常艱難,難以吸引大量的優秀人才。
今年3月4日,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了「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針對經濟領域見利忘義、不講信用、爾虞我詐等消極現象,提出要樹立「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榮辱觀,從道德層面明確了誠信的標准和界限。
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全面展開,並取得了顯著進展。
(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實行信用分類監管
有關部門緊密結合自身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業務特點和監管需求的信用分類標准和內部評估機制,以監管對象的誠信守法水平為基礎,建立信用檔案,實施分類管理,使誠信守法企業享有便利,限制不法企業的生存空間。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已錄入600多萬戶企業的基本信息,根據企業信用等級標准,明確了在市場監管中相應的激勵、預警、懲戒和淘汰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企業和個人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覆蓋了4.88億自然人的信用記錄和82%的企業信貸總額;海關總署對在冊的30多萬家企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將企業劃分為A、B、C、D四個類別,定期公布誠信企業「紅名單」和失信企業「黑名單」;公安部正在建設「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等八大基礎性、共享性信息資源庫;國家稅務總局正全面建設「金稅」三期工程,以實現對納稅人的綜合管理和監控;財政部依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建立了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誠信檔案系統;司法部正在建立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質檢、食葯監、外匯等部門也對企業實施了信用分類監管。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積極推進工商、國稅、地稅、質監等部門的企業基礎信息共享,經杭州、濟南等城市試點後,正在全國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黑龍江、安徽、湖北五省市開展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試點。
(二)各地積極探索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地方政府高度重視信用體系建設,27個省市建立了領導推進機制。北京、天津、浙江、杭州、寧波、深圳、汕頭等省市都建立了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匯集了工商、國稅、地稅、質監、海關、公安等39個部門的信息。有些地區之間形成了區域間聯防機制,如上海、江蘇、浙江聯手推進「信用長三角」建設。
各地區根據需要,開展了信用立法、數據標准化方面的探索和實踐,對信用信息的內容,歸集的渠道和時限,公開的范圍和方式作出規定,統一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傳輸方法,為信用體系的運轉提供法律依據和技術保障。吉林、江蘇、浙江等省制訂了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上海、深圳市出台了企業和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辦法;天津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涵蓋企業信用評價的156項基礎指標,為信用信息的收集明確了范圍。
(三)企業信用實踐不斷深入,誠信水平有較大提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國內企業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競爭的要求,積極推進企業信用建設,企業的信用自律和信用風險防範的意識和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中國企業聯合會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企業把誠信作為核心價值觀,設立了兼職或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制定員工的誠信行為准則,並通過信用評級、信用檔案等方式對商業夥伴進行信用管理;許多企業從自身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中深深體會到,信用可以轉化為競爭優勢,可以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相反,如果不講信用,雖然也可能一時得利,但這種不當得利只能是短期的、局部的、不可持久的。不少企業通過誠信建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四)信用服務行業逐步發展,信用需求日漸增加。
我國信用服務行業正步入發展期,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行業。目前我國有各類信用調查機構100多家,資信評級機構近80家,信用擔保機構2000多家,其他專業信用服務機構500多家,信用服務市場已經初具規模。勞動保障部於2005年3月決定將信用管理師作為一種新職業,並於今年1月頒布了信用管理師國家職業標准。信用服務行業的標准化建設工作也已經啟動,全國標准化委員會已經成立全國信用標准工作組,正在起草有關信用基礎標准。
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積極培育信用服務需求,制定了專門的辦法和鼓勵措施,要求在人才流動、公證、保險、重大項目招投標等領域使用信用報告。
(五)誠信宣傳深入人心,誠信意識明顯增強。
經過近幾年來大范圍、高強度的宣傳教育,誠信已經成為社會道德中重要的主旋律,「守信光榮、處處受益,失信可恥、處處受制」的觀念深入人心,日益成為政府官員、學界專家、廠長經理和普通百姓的廣泛共識。
各地按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全國整規辦等單位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等文件要求,深入開展誠信宣傳教育。2005年9月,全國整規辦會同中宣部等10個部門和單位,首次聯合舉辦了「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吳儀副總理在開幕式致辭中指出:「誠信經營就是生產力,就是競爭力」,並且在宣傳月活動的總結報告上批示:「這項活動抓得很好。今後每年都要堅持辦下去」。今年,全國整規辦、中宣部等13個部門和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誠信興商」活動的意見》,對「誠信興商」活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吳儀副總理的指示,今後每年都要舉辦「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
盡管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必須看到當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面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目前我國關於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全國范圍內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使用、服務機制還沒有建立,社會的信用意識還有待繼續加強,商業欺詐、偷逃騙稅、毀約、欠債不還、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失信現象還比較普遍。這說明,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任重道遠。
二、打擊商業欺詐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商業欺詐是不守信用、見利忘義的極端表現。國際上許多人認為,商業欺詐已成為與洗錢、販毒並列的三大毒瘤,日益具有組織化、智能化和跨國化的特點,嚴重擾亂各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也嚴重影響正常的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重點打擊的對象。
當前,我國正處於商業欺詐的高發時期,各種商業欺詐行為花樣繁多,層出不窮,流毒甚廣,為害甚烈,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侵蝕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的優良傳統,損害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2005年,國務院專門部署了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著力打擊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各類欺詐行為。今年,又把打擊傳銷作為打擊商業欺詐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打擊商業欺詐已經取得初步成效。
(一)打擊虛假違法廣告,切斷商業欺詐的信息傳播渠道。
2005年,工商系統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3萬余件,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4萬余件,曝光典型違法案件2300件。2006年上半年,集中整治虛假違法的醫療廣告,共監測醫療廣告86萬條,責令改正1.5萬余條,共查處違法醫療廣告案件2998件。經過整治,社會反映強烈、內容嚴重違法、表現形式低俗的虛假違法廣告大幅減少,廣告總體違法率下降。2005年葯品等五種商品服務廣告的總平均違法率,由第一季度的17.8%下降至第三季度的9.98%。近年來違法問題突出的虛假醫療廣告,在主流媒體已基本消失,在非主流媒體的發布量也大幅度下降。
(二)打擊非法行醫,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
自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的一年時間里,全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取締無證行醫13.2萬余戶次,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醫療機構、計生機構4.4萬余戶,清理出租、承包科室醫療機構4971戶,查處醫療機構和計生機構其它違法行為6.8萬余戶;沒收葯品、器械30萬余箱(件),沒收違法所得6339萬余元,罰款1.74億元,警告、責令改正11.4萬余戶,吊銷醫師執業證書995人,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476戶,暫停機構執業1.5萬余戶,暫停人員執業3.4萬餘人;向公安、工商、葯監等部門移送案件4886件,共追究刑事責任176人;對209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違法違規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
(三)整治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規范流通秩序。
重點打擊了商業零售企業虛假促銷,商業零售企業超出合同期限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美容美發等服務業和特許經營中的欺詐行為,對外貿易領域和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中的欺詐行為。2005年,各地共檢查各種經營場所10萬多個,當場糾正不規范行為1萬多次;查處虛假有獎銷售和違法巨獎銷售案件2千多宗,美容美發違法廣告案件1萬多宗,對外勞務合作領域詐騙案件20多宗。
(四)開辦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反欺詐服務。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全國整規辦會同有關部門開通了中國反商業欺詐網。建設這個網站的目的,是要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反欺詐信息服務,傳播打擊商業欺詐的方針政策和最新動態,披露違法違規的負面信息,普及反欺詐知識,接受公眾投訴舉報;同時,推動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和各部門聯合監管,最終逐步實現跨部門、跨行業和跨區域的反商業欺詐的信息共享和分析預警,形成執法協調和社會聯防。網站開通以來,平均日點擊次數超過20萬人次,其中瀏覽時間15分鍾以上的超過40%,1小時以上的達到26%。網站提供了大量的反商業欺詐的咨詢服務,受理了1437件投訴舉報,舉報投訴的內容包括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商業零售企業不規范促銷和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服務業虛假宣傳和銷售質次價高產品、虛假特許經營、商品房交易欺詐以及網路欺詐等問題。依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查處了一批商業欺詐案件。網站的開通和運行,引起了社會關注,產生了良好的反欺詐效果。
三、繼續推進誠信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開展「誠信興商」活動,是經濟領域踐行「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作,也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必須堅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推動綜合性「誠信興商」創建活動。
近年來,各地各級商務、價格、海關、稅務、工商、質檢、食品葯品、外匯等部門,開展了「百城萬店無假貨」、「價格誠信」、「納稅誠信」、「守合同,重信用」、「質量誠信」等多種多樣的誠信建設活動;商會協會和企業開展了制定行規行約、簽訂誠信公約、創建文明窗口和服務品牌、開展行業行風評議等活動。這些都是「誠信興商」創建活動的有效形式。在此基礎上,全國整規辦將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誠信興商」示範縣市、社區(街道)、示範市場及示範企業等綜合性創建工作。通過綜合性的「誠信興商」創建活動,協調動員各方面誠信建設的積極性,形成共鑄誠信的合力和對失信行為的綜合治理。
(二)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企業的信用狀況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通過商會、協會推動企業的信用實踐是當前推動信用建設的有效途徑。2005年12月,全國整規辦會同國資委發布了《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並召開了行業信用建設推動會。今年5月,我們專門對商會協會開展了行業信用建設培訓,100多家全國性商會協會參加了培訓。目前,我們正在啟動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工作,推動商會、行業協會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評議和失信懲戒制度,幫助企業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為企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三)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將結合工作職責,總結打擊商業欺詐的有效做法和經驗,完善信用制度,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記錄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的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和市場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黑名單」。研究分析各類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斂財等欺詐行為的特點和規律,摸清慣用手法、騙術類型和高發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據此早發現、早定性、早打擊;同時,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和跨行業的反商業欺詐信息共享、預警監管、執法協調和社會聯防體系,從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方面遏制商業欺詐的泛濫,從根本上鏟除商業欺詐滋生的土壤。
(四)繼續開展誠信宣傳教育,辦好一年一度的「誠信興商宣傳月」。
組織動員新聞媒體宣傳誠信人物、誠信故事,提倡誠信興商、守法經營,弘揚誠信理念,使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誠信意識增強,合同履約率、承諾兌現率明顯提高;使商會、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經濟鑒證類的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公益、重視操守、依法執業的理念明顯增強;使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提高,社會公信力顯著增強。
在每年的9月份,聯合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統一活動標識,大力宣傳有關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表彰「誠信興商」示範縣市、社區(街道)、行業和企業以及在組織「誠信興商」活動成績突出的地方和單位;發布行業誠信狀況,以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危害大的領域為重點,揭露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把「誠信興商宣傳月」辦成誠信宣傳教育的重要品牌。
I. 分析中國政府企業關系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你的對策建議
我國各類中小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 普遍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及障礙。 本文著重分析了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如:
對中小企業存有的理論認識與思想觀念上的偏見和誤區;
中小企業市場准入方面辦理時間長、 審批手續多、 所費成本大、 進入門檻高;
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府宏觀管理滯後;
融資渠道困難重重; 技術創新意識淡薄; 領導者素質差, 管理意識落後等等。
如何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
合理制定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以支持我國中小企業健康、 持續、 有效的成長,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改善中小企業發生與發展的外部環境;
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 並輔以基層與其相類似的管理機構, 以形成中小企業管理網路;
重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建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建立可行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方式;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系統等建議, 並就我國中小企業提高自身素質提出了一定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