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代理投資者買賣
Ⅰ 通過網路進行期貨交易,對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各有什麼好處
期貨網路交易對期貨公司和投資者最大的好處就是便利,成本降低。
Ⅱ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Ⅲ 請問期貨公司各級別計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比例是多少啊
1、期貨公司各級別計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比例是:按照規定,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投資者保障基金。
2、在期貨市場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種資金就是期貨保證金。
Ⅳ 期貨公司違反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是什麼
(1)下達交易指令方式約定不明確的責任。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行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又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根據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所進行的期貨交易系按照投資者或者其委託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貨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
(2)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下單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負有嚴格審查受託人授權委託的義務。期貨公司不得執行投資者或受託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單指令。如果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有瑕疵的下單指令的責任。對有瑕疵的指令,期貨公司可以要求投資者進一步明確後,再予執行。期貨公司執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除投資者認可的,交易的後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5)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因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文來源:中金所 )
Ⅳ 以公司的名義開立的期貨賬戶,炒期貨,賺了怎麼交稅
做期貨交易,不需要繳稅,投資公司只需要交營業稅等公司所需要交的,期貨盈利不需要上稅。期貨交易是以現貨交易為基礎,以遠期合同交易為雛形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高級的交易方式。
它是指為轉移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而對那些大批量均質商品所採取的,通過經紀人在商品交易所內,以公開競爭的形式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形式。
期貨交易主要特點
1、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交易單位、合約月份、保證金、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准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准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2、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價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叫價方式,而我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3、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4、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5)期貨公司代理投資者買賣擴展閱讀:
交易特徵
1、合約標准化
期貨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的,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標准化指的是除價格外,期貨合約的所有條款都是預先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好的,具有標准化的特點。
期貨合約標准化給期貨交易帶來極大便利,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節約交易時間,減少交易糾紛。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貨市場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市場,並且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期貨交易最終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完成。
3、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
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這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
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入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
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升時,可以低買高賣來獲利;
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
Ⅵ 期貨公司收的投資者保障基金的比例是多少
1、期貨公司各級別計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比例是:按照規定,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投資者保障基金。
2、在期貨市場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種資金就是期貨保證金。
這跟你所屬期貨公司的評級有關 評級越高,收得越低 目前國內最高評級就是AA
Ⅶ 點是掛靠在某期貨公司上,這樣的買賣合法嗎
具體是什麼樣的模式呢。期貨交易必須是要通過期貨公司的,投資者直接在期貨公司開戶交易。
Ⅷ 如何能做期貨代理呀
期貨是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交易--通俗的說法就是 做期貨/炒作期貨(是以保證金為基礎,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三步就可以交易期貨了:
先到銀行開立帳號——帶個人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到期貨公司簽約、電子攝像——再帶期貨公司給予的資料到銀行辦理銀期轉載
期貨交易的過程有以下幾種:交割或者開倉、持倉、平倉。
開倉也叫建倉,是指投資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
開倉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看漲行情做多頭(買方),另一種是看跌行情做空頭(賣方)。無論是做多或做空,下單買賣就稱之為"開倉"。(例如,你第一次買入10手玉米期貨合約,第2次也買入10手玉米期貨合約,那麼這兩筆交易都是開倉。)
平倉,是指期貨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的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投資者下達平倉指令時一定要選擇是平倉按鈕,否則可能會被默認成開倉)
持倉也叫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頭寸),是指在實物交割到期之前,開倉之後未平倉的期貨合約。
期貨交割的方式有兩種: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於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序,通過期貨合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進入交割期後,賣方提交標准倉單,買方提交足額貨款,到交易所辦理交割手續。
約98%的參與者都在合約到期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擇機將開倉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平倉,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例如:如果你買入玉米2009年1月合約10手,那麼,你就應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否則交易所會自動幫你平倉(當然咯,如果你是公司用作套期保值或者貿易商或者農民之類的,交易所則不會),賣出10手同期的合約進行平倉(開倉—持倉—平倉,一個交易的過程結束了)。就跟財務會計是一個道理,借貸相等,帳就扯平了。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
盈利與虧損的例子
假設:開倉買入1手玉米合約。以2000元/噸的價格買入明年1月份交割的1手玉米期貨合約。
當玉米期貨的價格對你有利(例如是2100元/噸)時,進行平倉(即賣出1手明年1月份交割的玉米期貨)——或者可以理解成:如果期貨到期日,就代表你要履行合約去提現貨了。不提現貨的話,你原來買入了貨物,只要賣出它就不用去提貨了(一買一賣抵消了)。平倉之後你的獲利就是1000元了(1手玉米合約有10噸,每噸賺100元*10噸=1000元-不含手續費);如果你平倉的價格是1900元,平倉之後就是虧損1000元了(每噸虧100元,10噸虧1000元)
Ⅸ 期貨公司可以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嗎
證券法規定股票經紀人是不能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買賣股票,期貨必須由客戶本人決定,如果有大筆資金又懶得投資的話,可以把錢投向私募基金,或者證券投資公司的定向或者非定向理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