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被騙法院一直不審理
① 黑期貨騙錢,沒人管,法院不受理,報警不管用,要死人了
期貨是風險投資,風險自己擔。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網友友情提醒,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② 案子在法院一年多了遲遲未開庭也怎麼辦
開庭期限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但是你的案件沒有被審理,就可以要求法院盡快開庭審理,還可以委託律師盡快讓法院審理案件。
③ 案件都遞交法院兩年了,法院一直拖著沒審理宣判,是什麼道理,我該怎麼辦
這是不可能的事,你具體原因一定沒講,審理都是有審限的,不可能為了你個不相關的人受處分,我想你的案子立沒有立案都是個問號。 如是有刑事案在其中要先刑後民
④ 被騙了3萬塊。法院起訴了,開庭2次他都沒有來,法院最後要求我去搞到他的微信有效證明是他開的微信
很明顯法院是在借故推託不想審理這個案子。對方不到庭完全可以強制傳喚,如果人找不到可以缺席審判,如果必須人到庭才能審理,那也完全可以告知起訴人。即便需要確定對方開的微信是否有效,法院也完全有這個調查責任以及手段(和微信平台聯系確認該微信號是否有效),而個人是完全缺乏這個調查核實身份和手段的。因此讓你去做這個事情是故意設置障礙拖著不審理的行為。
⑤ 我們的案件在法院脫了一年了,法院遲遲不與審理,說做鑒定也不給鑒定,現在該怎麼半啊
問問法院啥情況,如果不是有啥原因,法官都是想快快結案的
⑥ 案件上到中級法院有8個多月不開庭審理要怎麼辦
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要求盡快開庭,一般都是按照案件順序進行開庭的,有可能你的案件押後處理了。
⑦ 股指期貨被騙警察說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被騙?怎麼個情況?如果你確定是他們騙了可以打期貨公司營業部當地證監局投訴舉報電話。
⑧ 法院立案後遲遲不開庭,不審理,我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加上中間郵寄時間差不多要一個月,所以不要急。
之後會給雙方送達開庭傳票,傳票上面的時間就是開庭時間。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⑨ 法院拖著我的案子一直不判,我該怎麼辦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有相應的審判期限的規定,比如在一審案件中,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二審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審理案件的二審法院院長批准。所以法院審理案件應按照法定期限審結,對超審限辦案的,可向其上級領導或者法院的監督部門反映,符合給予行政處分條件的,應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人民檢察院有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義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託送達後,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⑩ 立案到現在六個月了,法院遲遲不判決怎麼辦
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審限為6個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咨詢審判的進展情況,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但是,經過相應的法定程序審批,最長審限可延至到15個月,在這個審限內作出判決從程序上就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