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可以投資期貨嗎1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
㈠ 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能炒股和期貨嗎
首法律法規上,需要年滿18歲才可以開設股票期貨交易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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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紀委有規定嗎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圖書,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要依照《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26日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目錄
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單行本)
ISBN:978-7-80216-651-6
32開,定價:3.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通知,本書即為該《規定》的單行本。
2.《<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釋義》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緊緊把握《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精神,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程序、實施與監督等進行了逐條闡釋。
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學習問答》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密切結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具體規定,對《規定》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的重點、熱點問題逐一進行設問解答。
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規》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系統收錄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與此相關的常用法律法規,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答復以及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
㈢ 如何規范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
一、嚴禁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二、嚴禁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方便、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收取高額利息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以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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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黨員幹部是否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1、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是不違反黨規黨紀的,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嚴重超出國家規定利率,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追究相應黨紀責任。
2、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幹部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現實中,判斷是否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並非以黨員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想法為依據,而應以客觀上黨員幹部的職權和職務可以給對方當事人某種利益造成的影響為依據。
3、注意違紀與違法的區別。如果黨員幹部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接受借貸一方謀利,但這種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且不排除將來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可能,即可認定該黨員幹部違反黨的廉潔紀律。
應當注意的是,有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回報」,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獲取較高利息,對此類行為應按受賄性質認定。
㈣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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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㈤ 中共黨員能投資期貨嗎
沒問題,可以的,法律對黨員、公務員投資股票、期貨、黃金、外匯等沒有限制性規定,但不應在從事活動當中採用違法手段,公務員不能影響工作時間、工作質量。
㈥ 若對商品期貨進行實物交割,交割時需要對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操作嗎
大連和鄭州的品種 個人投資者就不能進入交割月
交易所會強平
㈦ 幣奇才可以手動錄入火幣和bitmex的期貨交易嗎
不可以,現在只能通過導入API同步期貨交易記錄,但是可以手工錄入現貨的交易。
㈧ 期貨掛單沒成交還交手續費嗎
未成交不收取手續費,因為等於代理買賣並未成形。
1、行情查看:行情導入、數據實時更新
2、趨勢分析:對行情進行智能分析,根據計算機定義好的模型,發出開倉和平倉信號,提供買賣建議。
3、套利分析:構建投資組合、監控套利機會
4、套利策略執行:快速智能批量下單交易、策略損益監控、獲利平倉
5、事後分析:信息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