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被欺詐勝訴案例
Ⅰ 幾個原始股投資者到法院起訴要求詐騙公司退款,勝訴後所有的投資者能不能都得到退款謝謝。
理論上只要被告公司有足夠多的資金 勝訴後每個原告都應該可以得到退款 但是實際當中經濟案件執行難是普遍現象 所以要想不受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防範 不要受騙 一旦被騙後果已經形成 再挽回就難了 俗話說覆水難收 即便最後通過訴訟手段討回了被騙的金錢 但曠日持久的官司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一種折磨 打官司本身就是持久戰 起訴 一審 二審 判決 執行 這些都需要時間 幾年 甚至十幾年都不能了結的案子多的是 所以你首先要有思想准備 做最壞的打算 向最好的方向努力
Ⅱ 如果在網上投資覺得被騙如何維權
投資被騙了怎麼追回的問題,可以給出以下建議;
2、去工商局進行投訴;
3、打12345市長熱線進行投訴;
4、去中訴網進行舉報維權;
5、直接去法院進行起訴;
6、聯合其他受害者一起維權。
先把轉賬記錄和交易信息拿到公安局立案,讓警察幫你追回來,如果你自己去追的話基本上是百分之九十九追不回來了,如果去公安局立案的話就有機會可以追回來,即使追不回來也可以通緝他,而且就算抓到了錢追回來了也可以讓他有案底。
網路投資受騙如何維權?
作為投資者,一旦發現被欺詐,維權方式無外乎有三種:民事起訴、刑事報案、行政舉報。鑒於互聯網投資領域的行政管理不健全,存在多頭管理、互相推諉的現象,所以行政舉報效果較差。故投資者宜選擇民事起訴或刑事報案。
對於民事起訴,首先,要在不打草驚蛇的前提下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完整保留所有交易對賬單、日報表、月報表等數據。對於要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進行公證取證。其次,要及時調取網銀出入金記錄,准確計算損失金額。最後,本律師認為,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早民事起訴,及時對平台資金進行財產保全,此種方式可最大限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刑事報案,由於互聯網投資領域的欺詐案件通常涉及范圍廣、人數眾多,公安機關往往「望而生畏」,於是很多投資者報案無門。即使報案成功,也會因為各地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差異較大,比如大部分司法機關將黃金(1181.20, -3.40, -0.29%)電子盤領域的案件定性為「非法從事期貨交易」,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故不存在退贓的問題,致使投資者的虧損無法彌補。還有一部分將此類案件定性為「詐騙罪」,但是通過刑事手段追贓、返贓周期較長,一般無法足額追贓,投資者能夠挽回的損失有限。
在網上被騙了報警有用嗎?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遭遇網路詐騙,報警肯定比不報警要有用得多;
2、如果遭受詐騙的金額已經達到了立案金額,那公安機關就會對你的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詐騙的金額沒有達到立案金額,報警之後,公安機關會登記備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機關就會根據案情、涉案金額、涉案范圍等予以立案偵查。
Ⅲ 哈爾濱道外區法院竟判欺詐者盛龍公司李清宇勝訴是真的嗎
摘要:哈爾濱盛龍公司(哈爾濱盛龍金屬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清宇虛構其擁有黑龍江遜克縣翠宏山礦業公司(翠宏山鐵礦)40%股權,騙取黑龍江中匯北方礦業公司與其簽訂合資合同並投入巨資與其合作,然後將中匯公司投入資金非法佔有。在中匯公司向其追討過程中,李清宇惡意訴訟,妄圖通過民事判決逃避刑事責任。作為守法經營的中匯公司本以為法院能秉公斷案,挽回自己的投資損失。誰知哈爾濱道外區法院及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卻完全忽視盛龍公司在合同簽訂前就已經違約的事實,先後判決盛龍公司勝訴,將中匯公司價值巨大的投資權益直接除權,而存在重大欺詐嫌疑的盛龍公司李清宇卻獲得巨額收益。中匯公司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百思不得其解,難道真是自己遵循了顯規則,卻忘了「潛規則」?
哈爾濱道外區法院竟判欺詐者盛龍公司李清宇勝訴的事件真相:
08年7月,時任哈爾濱盛龍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清宇聲稱其所控制的盛龍公司擁有遜克縣翠宏山礦業公司40%的股權,該礦山價值巨大且投資回報驚人,邀請黑龍江中匯北方礦業公司參與投資。並出示了「翠宏山礦業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文件,載明盛龍公司擁有40%的股份,並且加蓋有翠宏山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在李清宇的極力鼓吹和誘惑下,中匯公司同李清宇商定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入股盛龍公司,以間接獲得翠宏山公司的股份。
於是,在08年8月8日,中匯公司與李清宇所代表的盛龍公司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該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合作的前提是盛龍公司保證對其持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中匯公司以1000萬元入股盛龍,取得50%的股份,並支付四億元價款購買盛龍公司已擁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權。協議簽訂前,李清宇要求中匯公司先行預付1億元人民幣用於繳納資源價款,中匯公司因為數額巨大,商定先以借款形式付給盛龍公司1億元人民幣,專門用於投資翠宏山公司,隨後中匯公司在08年8月6日給李清宇付出該款。協議簽訂後,中匯公司於08年8月18日將增資款1000萬元匯入盛龍公司賬戶。其後,李清宇又聲稱盛龍公司還要向翠宏山公司繼續投入資金,於是中匯公司又在08年9月5日向李清宇個人銀行卡匯入1000萬元,前後總共支付李清宇12000萬元。
隨後,李清宇又再三催促中匯公司繼續出資,引起中匯公司的懷疑。經向翠宏山公司所屬工商局查實,發現翠宏山公司的股東登記資料中根本就沒有盛龍公司。向翠宏山公司有關負責人了解,也根本不認可盛龍公司持有股權一事,並指出所謂「翠宏山礦業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文件純系偽造和變造。
中匯公司感到十分震驚!當即向李清宇提出質問,但李清宇仍始終謊稱其正在辦理確立40%股權比例的事,並答應中匯公司盡快落實此事,由其負責向翠宏山公司索回應占的股份,但卻遲遲沒有結果。中匯公司感到被騙,要求李清宇歸還所付款項,而李清宇則仍極力搪塞、拖延。在中匯公司不斷的催促和強烈要求下,直至09年3月16日,才將李清宇騙取的1億元追回,但餘下欠款李清宇至今未還,並將盛龍公司單位及其個人賬戶餘款分數筆提出後逃匿。
在中匯公司繼續催款的過程中,李清宇不但不償還欠款,竟然惡人先告狀,於10年11月16日在哈爾濱道外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中匯公司的股東資格,並索要違約金4000萬元。不知因何原因,道外區法院採信李清宇提供的證據,案件最終以中匯公司敗訴告終。中匯公司不服,被動向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哈爾濱中院應該暫停案件審判,等待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但奇怪的是,哈爾濱中院在明知此案件當時人李清宇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卻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兩審法院判決的依據居然是擁有盛龍公司50%股權的股東李清宇未經任何召集程序單方直接作出的解除另一擁有50%股權的股東中匯公司股東資格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判決書認定該股東會決議屬於一般決議事項,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予以採信。且不說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減資決議屬於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使任何一個正常思維的人均明白,如果擁有50%股權的一方股東可以直接將另一方擁有的50%股權除權,那法律還怎麼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在本案中,盛龍公司申請除名其出資人中匯公司。盛龍公司作為中匯公司和李清宇個人合資的法人企業,有何權利訴訟請求將自己的股東除名?即使需要提起訴訟,也是股東之一李清宇向中匯公司提起訴訟。法院竟然對此請求予以支持,個中緣由,耐人尋味。
李清宇其人:
1. 09年12月24日因故意傷害罪及黑惡勢力團伙罪被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 緩刑期間向鐵路公安報假案,偽造公章,現已被哈爾濱市鐵路公安以偽造企業印章罪立案偵查追逃。
3. 為躲避哈爾濱當地派出所的監管以及方便攜款潛逃出境,運用非常手段將其原在哈爾濱市的戶口遷轉去了老巢伊春市,並於2011年6月1日在伊春市公安部門違規辦理了出國護照(編號G51981870)和港澳通行證(編號W47694335),試圖出逃境外。
Ⅳ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Ⅳ 只有轉賬記錄勝訴案例
1\我國大致屬於大陸法系,判例不能決定判決,你找這個沒有意義
2\按我國證據規則,
只有轉賬記錄
沒有其他然後證據(在當事人否定情況下)是形不成證據鏈的
所以也不會勝訴的
Ⅵ 因公司涉嫌非吸,訴代理人勝訴的案例有嗎
這種案例太多了,建議你再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就會查詢到很多這種申訴案
Ⅶ 金融案件維權要清楚的幾個問題(值得收藏)
(一)通過多個渠道投訴
目前理財產品呈現多樣性以及產品更新速度快的特點,如果僅依靠消法來解決這當中的欺詐、誤導性銷售或者投資陷阱,是不太理想的,應該多渠道解決。投資理財的服務往往是訂立服務合同的過程,通過主管部門進行維權是一部分,相關投資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投資者投訴還可以找監管單位,比如證監會、銀監會或保監會,甚至可以找人民銀行,如果涉及詐騙,還可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投資者也可以向相關的媒體報料,曝光行業黑幕,引發社會關注,促使企業盡快解決問題。
(二)報警
報警是投資者的無奈之舉,只有在他們自己沒有辦法追回款項的情況下,才會去報警。當然實踐中的一些經濟糾紛,很多當事人也想通過報警的方式來解決,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關的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不能涉足經濟糾紛。因此,當投資者去公安機關報警的時候,多數時候,公安機關都以是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數持續增多,媒體也進行了大量報道。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訴訟
在案件發生後,很多當事人都不選擇訴訟,原因無非是訴訟時間長、成本高,還不一定能贏,甚至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投資款根本無法執行回來。但是對一些案件,在公安機關不管,相關監管部門也無法處理的情況下,訴訟則成了維權的唯一途徑。至於如何訴訟,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設計具體的訴訟思路並准備證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證據來支持。
從過去那些金融詐騙案例的處理結果來看,無論是好還是壞,投資者都將為之付出巨大的代價。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團維權,經常要花費數年才能得到最終結果,而且很多結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額追回投資款的少之甚少。其實這些案件中並不是說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資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錯誤,有的沒有風險防範意識,有的是過於貪婪,有的是盲目跟風而沒有自己的判斷力。只要我們提高警覺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夠避免。對於投資者來說,事後努力想辦法彌補永遠沒有事前深思熟慮更有價值。
Ⅷ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二審判定我勝訴,對方不服,申請高院立案審查,高院已經受理了。對方翻案的機會大嗎謝謝
要看情況的,比如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法院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有明確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下: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Ⅸ 顯失公平超過除斥期勝訴的案例
恐怕沒有,除斥期間的意思就是期滿後實體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