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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收費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7-08 09:04:41

① 注冊一個投資咨詢公司需要多少錢 主要做證券投資分析的,可不可以不是注冊成證券投資分析之類的公司

投資咨詢公司注冊資本估計不下十萬,而且對資質有要求(比如經過證券監管部門批准),不允許隨意經營,沒有很強實力是做不了證券投資分析業務的。

② 注冊一家北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需要多少錢

可以注冊,看你在哪個區
1、要有固定的經營處所和名稱,這是進行注冊的首要條件,也是必須經過核驗的;
2、注冊資本要求達到100萬元,並且能夠出示會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3、要求開設有臨時存款賬戶;
4、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界定是怎樣的

【答案】√【答案解析】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④ 我現在注冊了一家200萬的投資管理公司,現在想在經營范圍裡面增加一個「證券投資管理」。

1、如果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需要「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法律依據是【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 】。如果是「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需要「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人代會常委會議通過發布主席令第12號)】
2、我判斷你所需要的應該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范圍。其申請程序如下,詳見【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 】: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第九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五)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七)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⑤ 注冊一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需要多少錢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⑥ 中信證券能提供的理財服務都有什麼簽約投顧的收費標準是多少中信融資融券,期貨等業務可以做嗎

中信證券是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第一批綜合類證券公司,截止2009年底,總資產2067億元人民幣,是國內規模最大的證券公司。2005年,被《新財富》雜志社評選為「本土最佳證券公司」第一名,2006、2007、2008年連續三年評選為「本土最佳研究團隊」第一名。2008年被《亞洲金融》雜志評為「中國最佳經紀行」,是首批6家融資融券試點中實力最雄厚,借貸能力最強的證券公司。
我公司可辦理: AB股票、美股,港股,IPO、基金、債券回購、融資融券、權證、創業板、基金定投、私募基金、商品期貨/股指期貨、國債回購、集合理財等所有證券品種。期貨開戶也是免費的。如果對融資融券和期貨辦理有疑問的話,歡迎來電免費咨詢(用戶名手機號)即可,中信證券張經理竭誠為您服務。

⑦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申請執業資格的方式,還有經營范圍,如何獲利

Q: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最低注冊資本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Q:公司成立後如何在證監會申請執業資格?

第八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Q:允許的經營范圍是那些?比如說咨詢,代理,居間人等?

經營范圍應該僅限於:投資咨詢服務;居間人必須與期貨公司合作才算;代理應該是明令禁止的。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⑧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罰 則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
(一)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和年檢義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對本機構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手續的;
(四)本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檢查、調查,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⑨ 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http://www.lqz.cn/)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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