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人不能投資期貨
⑴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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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2)三類人不能投資期貨擴展閱讀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⑶ 什麼樣的資金不適合進行期貨投資
以下資金不適合入市:1、家庭生活開支、生產經營流動資金用於家庭吃穿住行日常生活消費的資金絕不可以投資期貨。就是壓縮正常消費也不可取。做生意辦企業,流動資金是血液,斷不可娜作他用。期貨投資只是生財之道,切不可本末倒置,影響正常生活、經營。2、購房、結婚、上學、養老等資金上述這些資金特點是量大、急需,用這些錢的原則是一定要把握的,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屬於百分之百的穩縫型資金宜儲蓄,不能有一點閃失。拿這些錢入市炒期貨是典型的「投機」,切莫「投機不成蝕了本」,影響生活質量。3、非本人資金借他人的存款炒期貨、貸款炒期貨等都是萬萬不可取的。要做期貨,必須是自有資金。用非本人資金進行期貨交易,一旦到期不能歸還便使自己陷入困境。而且,用這些資金炒期貨,從一開始操作心態就不穩。那麼,後果可想而知。
⑷ 哪些人不適合期貨投資
實際上,期貨交易大多是短暫的成功。這成功,就像天上的流星,光芒奪目,美則美矣,卻轉瞬即逝。
炒期貨,容易「一夜大富、一夜赤貧」。
炒期貨,會使用高杠桿。看錯價格走勢,保證金不夠了,就要追加保證金。如果不追加,就會被強行平倉,損失巨大。
炒期貨,但市場發育不完善,制度有缺陷。
有一些市場,飽受莊家操縱、逼倉之苦。當你因為莊家控盤而賠錢時,那挫敗感,就像是大白天在警察局裡遇搶劫。
炒期貨,經常敗給人性。
炒期貨的精神壓力太大。對未來提心吊膽。白天盯著國內盤,晚上也睡不踏實,還要起夜看外盤。比起白領忙碌卻有規律的生活,炒期貨的壓力隨時隨地。這壓力是有存在感的……
炒期貨,知易行難。
一旦開了倉,你的判斷就不那麼客觀和自信。情緒有巨大變化,懷疑、焦慮、恐懼、患得患失的感覺就出來了。你的操盤反復無常、自相矛盾。
一次看起來很簡單的順勢交易,在心理干擾下,做得亂七八糟。事後看來,你當初的判斷完全准確,但是,你還賠了錢。
撞牆次數多了,自然鼻子就會變矮。在期貨交易生活里,人們的性格、心理還有行為方式,在賠錢的一次次教訓下,暴露出巨大的弱點,並不得不自我修正和約束。
投機大師喬治·索羅斯這樣說過,「你不能隨心所欲,又在市場中穩穩賺到錢」。為了成功,期貨交易者被迫接受了一些市場法則。
許多高手採用「試探—加碼」的方法。
如果第一次下單,看錯了行情,就賠錢離場。看對了,就拿著從市場中賺來的錢當「保險」,適時加大下單的倉位。
這樣,賠錢時,我會損失一點小錢,因為剛開始時,我投入的錢不多。而一旦我看對了,就把市場里賺到的錢當「保險」。我加倉,看對了,就會賺到大錢。「試探―加碼」的結果,只有一個。那就是虧小錢,賺大錢。
許多高手都玩中長線。
月線和周線圖的交易,是賺大錢的好方法。期貨大師斯坦利·克羅喜歡這種方法。他炒期貨賺了大錢。給親愛的老婆送了一輛勞斯萊斯之後,便帶著老婆,歸隱日內瓦湖。大多數好手都自覺地運用中長線策略。
另外,高手們都嚴格地控制風險。
許多成功的期貨交易者都嚴格控制風險。例如,嚴格地控制交易手數,同時,絕不允許虧損後,接著加倉。看錯了,就果斷地砍倉離場,對風險採取嚴格控制。
炒期貨,必須謹慎、保守,評估投機成功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自己做好心理和錢財的評估,能賠得起嗎?期貨交易的失敗率很高!如果不能接受失敗的底線,你一廂情願炒期貨,命運會充滿悲劇。
「從本質來看,只有少數人能勝利。並且,沒有人相信在其他同道都將失敗的情況下,他自己總能成為贏家。」所以,期貨交易並不適合大部分人。
⑸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有以下幾類人員不能炒股: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⑹ 期貨從業人員為什麼不可以炒股呢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可以炒期貨呢
這是國際慣例,證券、期貨專業人員都不能從事證券投資。以前的格林斯潘也是這樣,美國人不允許格林斯潘買股票。因為你足夠專業,哪怕沒有內幕交易,也會造成信息不對等。
⑺ 證監會規定哪些人不可以做期貨
參與期貨交易者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稱為套期保值者,另一類稱為風險投資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利用期貨交易來轉移現貨交易的風險,從而達到減少成本、穩定利潤的目的,在時機較好時也會利用實物商品買賣作為「後盾」進行投機獲利。風險投資者則主要利用期貨交易作為一種類似股票、房地產的投資手段,以追求高利潤。
套期保值的參與者可各行業的商品生產者、營銷者、加工者、進出口商、債權者和債務者。
生產者:商品生產需要一個周期,此間價格的變動會影響生產者的利潤。在生產周期內參與期貨交易,可以將利潤事先固定,若時機選擇得當,不僅可以穩定利潤,還可以獲得一筆額外收入。
營銷者:商品從購入到售出需要一段時間,進行期貨交易既可靈活地選擇購入和售出時機,減少倉儲費用,又可為庫存商品進行保值。
加工者:從購買原料到實際使用需要一段時間,從原料投入到製成產品出售又需要一段時間,無論是原料價格還是製成品價格發生不利變動都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明智的加工者需要參加兩類套期保值,即原料的買空套期保值和製成品的賣空套期保值,既可以為所購原料和將來售出的製成品保值,又可靈活選擇原料購入或製成品售出時機,減少兩者的庫存費用。
進口出商:從交貨到提貨需要一段時間,且付款一般發生幣種間兌換問題,貨價或匯率的不利變動都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雖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許多迴避風險的措施,如離岸價、到岸價等。但它們很難完全達到目的,且需要反復談判,費時費力。而同時參加貨物和外匯套期保值,既可以穩定利潤,也可以少費口第三者舌。
債僅者和債務者:無論是債主還是欠債人,在債款借出到償還期間,若利率發生波動,兩者之一就會遭受一定損失。若借債和還債還要發生幣種兌換,匯率的波動也會使兩者之一蒙受額外損失。為了迴避這些風險,最好的選擇是參加金融套期保值。
風險投資參與者眾多,任何一個有資本而又想追求高回報率者都可參與期貨交易的風險投資,只不過實力雄厚者可直接參與,資金不足者需參加某項基金來間接參與而已。
參與期貨交易,您會發現它比投資房地產業和股票業更具吸引力,但同時也提醒您注意,參與期貨交易更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必要的必理准備。
⑻ 哪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不得買賣股票主要有4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