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異常交易處罰案例分析
1. 《期貨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a
原因:
b.不管是否盈利,都要追認.至於客戶是否要追究責任那是另外一回事
c.要最短時間內追認
d.下了單,還能撤銷?
2. 期貨交易案例分析問題
目前國內各家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在10%左右,你這個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保證金比率數值,因此無法算出具體的各保證金數值。我在這里給你個比較詳細的演算框架,具體數值你自己向裡面套。
假設這家期貨經紀公司上海銅的保證金比率為a,那麼張先生的
(1)履約保證金=16500×5×20×a
初始保證金=16500×5×20×a
維持保證金=16500×5×20×a×75%
(2)浮動虧損=(16500-16000)×5×20=50000
那麼現在,張先生的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00000-50000=50000 ,如果這一賬戶余額小於維持保證金(16500×5×20×a×75%),那麼張先生就需要補足保證金了,需要補交的就是追加保證金,
追加保證金=16500×5×20×a - 50000
如果你知道這家期貨公司的滬銅保證金比率a,代入你就可以算出具體答案了。
(個人原創,引用請註明出處,謝謝)
3. 期貨交易怎麼算違規
期貨交易很多違規,例如自成交(自己掛單自己買回),兩個賬戶對單(一個掛單另外一個買入),一天撤單500次
4. 上海期貨交易所:哪些算是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5.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6. 期貨投資典型案例分析:期貨交易為什麼會賠錢
首先,需要確認所做交易的是否為正規交易所名下的期貨合約。科普一個事情,我國目前證監會監督管理下的正規期貨交易所有且只有四家,分別為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上四家交易所的期貨品種均需要通過正規期貨公司進行交易。驗證一家期貨公司是否正規合法,可以從中期協網站上查詢驗證。ps,注意,所有電話邀請你做期貨的,都是騙子!
其次,期貨市場是一個講究平衡的市場,有人賺錢必然就有人虧錢。你不是僅僅與普通散戶博弈,你還需要與眾多掌握了現貨資源的企業博弈。期貨市場行情依託於現貨市場,如果對現貨價格波動不敏感,就容易虧損。
第三,期貨市場比股票市場波動更大風險更大,假如沒時間盯盤,且不懂設置止損止盈,那麼虧損是必然的事情。
7. 期貨交易的風險分析
1、經紀委託風險。客戶在選擇和期貨經紀公司確立委託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2、流動性風險。由於市場的流動性較差,期貨投資很難迅速、及時的成交所產生的風險。這樣的風險通常會在投資者建倉和平倉過程中表現最為明顯。3、強制平倉風險。期貨投資的執行是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分級進行的每日結算制度。在結算過程中,由於公司依照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每天都得面對投資者的盈虧情況做出結算,因此當期貨價格波動很大、保證金未能在規定期限補足的時候,交易者就有可能面臨強制平倉的風險。4、交割風險。期貨合約都是有期限的,當合約到期之時,全部尚未平倉合約都要進行實物交割。所以說,不準備進行交割的投資者要在合約到期之前把手中尚未平倉合約及時的平倉,以免承擔交割責任。5、市場風險。投資者在期貨投資當中,最大的風險來自市場價格的波動。這樣的價格波動給客戶帶來交易的盈利或者是損失的風險。由於杠桿原理的作用,此風險是放大了的,投資者要注意隨時防範。
8.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9. 期貨案例分析報告
可參考。。取一段時間的指數走勢,加上對消息面和技術面的分析即可,並可拿後市走勢對其驗證,有出入時再找原因,這樣分析比較全面。
僅從技術形態來講,恆指從31958點下來兩個多月的調整,向下契形整理形態比較突出,然而第二低點(2007.12.18點位:26093)卻比第一低點(2007.11.22點位25861)高,第三低點(2008.1.7點位26698)又比第二低點高,這樣就演變成向上的 三角形。如此,向下向上的 突破尤其難以判斷,而且本周為敏感周期,方向的決定在本周出結果,向下破半年線26184將會引發大幅破位殺跌,將調整到23500點上下又支撐。向上站穩60日線,將形成三重底,三月內將 再創新高。
但必須指出,由於美國經濟不穩定可能帶動恆指大幅震盪。出現的變數更難以判斷,短線來看,美國減息預期,油價高位回落,美元反彈都是有利於市場的一面,恆指近日會有一定幅度上漲。中期來看,美國經濟放緩已成定局,難以走出較好行情,仍舊看淡恆指。
http://www.hnafc.com/
10.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