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投資期貨犯罪主體
⑴ 被誘導欺騙做期貨虧錢報警立案偵查
你好,期貨開戶都是本人自願的,而且賬戶、密碼只有你本人知道,錢也在你本人卡里,開戶的時候都有風險揭示的,你虧錢了報案是沒有用的。期貨市場本身就是高收益高風險的,入市的時候就應該明白這個道理了。
⑵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客觀要件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虛買虛賣。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阱或空頭陷阱,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⑶ 什麼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來源:中金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第18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⑷ 構成要件,哪些人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⑸ 中經商品交易平台期貨詐騙,通過專人誘導不斷詐騙,煩請有同樣遭遇的人我們一起維權,報警起訴
必須做正規的商品期貨或是股票
別的那些什麼現貨 大宗商品,都是亂七八糟的玩意
費用高,還不靠譜
⑹ 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中敏感的價格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准確地根據投資市場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的法則運動,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我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操作制度。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在市場上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並且將從根本上破壞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感。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虛買虛賣;二是買空賣空。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買空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自己並不持有的證券。買空賣空需以券商融資或融券為前提,故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墊頭交易。客戶憑著自己的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立戶頭後,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資金或股票參加交易。國外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一些證券機構在嚴格、規范的管理之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作為激發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買空賣空可為證券交易當事人提供方便,增大獲利機會。但是,一旦股價預測失誤,買空賣空的行為人也會損失慘重。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的發育還很不成熟,股票市場投機色彩甚濃,為了使證券市場趨於理性和秩序,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的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均明文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近幾年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為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多創利潤心理,經其同意,大肆進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其時間內獲得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是必然要對行情加以操縱。透支的結果確使行為人具備操縱市場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並非都是為了操縱市場。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似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在現在看來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井或空頭陷井,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實際作出不符合本人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性,後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⑺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真實定罪的案例嗎
關於證券方面的
法律,你可以直接
上網去了解一下
⑻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⑼ 推薦別人投資期貨 會是違法的嗎
不是違法的。期貨也是國家允許的投資渠道有什麼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