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
Ⅰ 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是什麼
適當性審核主要審核3有1無,簡單理解就是有錢、有知識、有經驗、無污點。3有指的是:
(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您需提供加蓋期貨公司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材料)
(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使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最新標准試卷)
(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您在公司營業網點辦理開戶手續時,可以現場查詢您的股指模擬交易記錄;您也可以提供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材料)
一無指的是: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評估主要是綜合性評估表滿足70分的考核就可以過了,綜合性評估表包括:
Ⅱ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是由哪個部門負責解釋的
從技術上說,今天本就是個調整市。但是,昨天晚上的滬港通預期給了市場一個錯覺,今天以中信證券為首的金融股的主力有些耐不住性子,直接拉升帶領大盤突破前高。但是,看看以中信證券為首的金融股可知,這些股票技術上直接拉升突破需要大量資金,在沒有震撼利好的情況下,需要一點點升高後,對上方套牢盤消化才可以輕松突破。
Ⅲ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是根據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定出
去年該規定將股指期貨修訂成了金融期貨,因為國債期貨上市,將國債期貨與股指期貨並稱為金融期貨,同時為其他金融期貨上市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各會員單位 :
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與證監會新修訂的《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相銜接,協會修改了《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該 《管理規則》 已於 8 月 12 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 十五 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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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告[2010]4號——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4 號
現公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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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於 2010年2月9日發布實施,2013年8月12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
Ⅳ 急急急,請幫忙回答幾個有關2011年11月期貨從業資格證考試的問題,謝謝!!!!
11月7號列印准考證
考試 計算題的時候 界面上會蹦出來一個電腦里自帶的計算器 支持小鍵盤輸入 草稿紙可以跟老師要
考試題 我只能說 這個比證券從業要難 題量大 我是上次考得 整個考場幾乎沒有幾個答完的 基本上 全部答完就差不多能過 我說的答完是認真看題 不是隨便填滿 祝你成功 我十一月份還有一科法律法規
Ⅳ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是由哪個部門負責解釋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是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主要用於根據股指期貨的產品特徵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具體內容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採納!
Ⅵ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法(試行)第一條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法》、《期貨公司管理法》和《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第三條投資者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第四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准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五)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第六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七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准進行調整。第八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第九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復核評估人、開戶經人、客戶開發人員的責任。第十條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第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開戶手續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復核。第十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條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准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條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交易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並將有關違規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第二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可以採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處分責任人員、限期說明情況、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整改、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三條本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條本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Ⅶ 什麼是《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准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五)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會員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准進行調整。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辦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復核評估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 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准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條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交易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並將有關違規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可以採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處分責任人員、限期說明情況、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整改、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Ⅷ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從if上市就開始施行,好幾年了
Ⅸ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是由哪個部門負責解釋的
這個是證監會制定和發布的 對以後期貨的監管都會趨於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