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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的稅務抵扣

發布時間: 2021-06-29 08:03:28

㈠ 期貨交易虧損造成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准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期貨交易為金融衍生產品,實際發生的損失如符合上述規定,可自行計算扣除。

㈡ 金融業哪些業務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只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㈢ 期貨交易本身發生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為什麼不理解,有個例子更好了

期貨交易本身發生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因為期貨不是實際交割,不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

期貨,抄的是合約,不是商品交易

真實商品交易的進項稅,才可以抵扣的。

㈣ 期貨交易所 普通增值稅發票 怎麼抵扣

期貨交割增值稅發票流轉中的法律關系

期貨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參與者在這個市場中按照交易規則參與交易,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實物交割作為期貨交易平倉方式的一種,在保證期貨市場的三公原則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否選擇實物交割是期貨交易參與者的權利之一。但能否進行交割,能否保證所有交易者都可以同樣的身份進行交割,卻並不是期貨市場本身能夠解決的問題。症結之一便是國家關於期貨交割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增值稅是對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徵收的一種稅。但在納稅過程中,並非所有納稅人都可以按同樣的條件繳納稅款。其徵收對象是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根據稅務部門對其銷售額大小及賬務核算健全與否的認定不同加以區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有所不同。區別在於是否有資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抵扣。

在期貨交割業務中,為保證交割環節順利進行,明確交割者的權利義務,交割細則中一般對增值稅發票開具都有明確的要求。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其交割細則第九條規定:「增值稅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投資者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並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未交增值稅發票者,賣方會員須支付貨款金額13%的違約補償金。」盡管規定比較明確,由於增值稅業務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很多人不能明白其中明示或暗示的含義。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試對其中隱含的法律關系予以淺析。

首先,「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客戶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意味著:(1)交割者雙方都必須是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開出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如果買方交割者非一般納稅人,就無資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賣方交割者是一般納稅人,也無法對不具備資格的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3)賣方交割者非一般納稅人,肯定無法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買方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應補償對方交割貨款13%的違約補償金。

其次,「投資者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並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這一規定對會員和交易所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期貨市場結算體系是分層進行的,交易所對會員進行,會員對客戶進行。會員在增值稅發票流轉過程中,不僅負責轉交、領取,更主要的是協助核實。在這個過程中,客戶對其發票的真偽負責,會員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負責,交易所對會員身份的真實性負責。客戶應保證自己的交易真實,發票為該客戶發票;會員在此起核實作用,對開戶交易的客戶與開具發票的客戶身份的一致性應核實,並對核實結果負責;交易所在此過程中監督雙方發票的傳遞按交割規則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對不按規定進行者,執行規則及細則的有關規定。

除以上明示的含義外,其實還包括一些暗示的含義,主要是由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引申出來的。第四,增值稅發票的進項抵扣問題,即什麼樣的增值稅發票才可以抵扣。這個問題由第三個問題派生而來。也就是說,如果賣方客戶存在代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對接受發票方有何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照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法追繳稅款,處以五倍以下罰款;對這樣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按取得專用發票的人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納稅人購物必須依法向供貨方取得由供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才可以申請抵扣,否則不僅所支付的稅款得不到抵扣,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在期貨市場中,由於買賣雙方不見面,在判定發票是否虛開方面,購貨方有一定困難。按現行法律規定,即便購貨方是善意取得的對方違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的解釋為:一是購貨方對銷售方的專用發票違法行為毫不知情,二是其取得專用發票是為了實現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進項稅款),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允許其抵扣進項稅款。當然,這種情況發生在銷售方的稅務機關認定銷售方的發票為虛開的前提下。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在納稅人主觀上是善意的情況下,若想抵扣進項稅款或獲得出口退稅,就必須重新向銷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才能被依法准予其抵扣稅款。如果無法向銷售方取得合法專用發票,就可能發生糾紛,雙方會員介入,逐步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客戶最終無法履行自身責任,那麼對其負責的會員也難以獨善其身。

第五,特殊情況:委託中間商代購貨物的增值稅額的抵扣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代購貨物行為,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受託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代購貨物行為與普通購銷行為相比,都是由購貨方支付貨款和增值稅款,銷貨方為其開具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不同的是,在這種購銷行為下,中間商在購銷雙方之間起到了傳遞信息、提供勞務的作用,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這種中間商代購貨物行為過程中,中間商不墊付貨款,也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代購貨物的進項稅額應由委託方負擔。如果委託方支付的價稅總額與發票上註明的數額一致,根據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委託方可憑此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至於中間商是否將款項足額支付給銷貨方,可不予追究。

現實生活中,由於增值稅發票本身價值極大,可給關系人帶來極大的利益,不乏有人鋌而走險。對其管理也就極為嚴格,國家為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處力度也不斷增大,處罰極為嚴厲。上文盡管述及第五種特例情況,但將其運用於期貨市場,無疑會與客戶交易身份的真實性產生矛盾,是否會因此違犯期貨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值得斟酌。因此,在期貨交割業務中,涉及到增值稅時也應慎之又慎,三思而行,依法辦事。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客戶應及早平倉出局,避免不該有的損失。

㈤ 什麼叫做稅務抵扣

所謂「稅務抵扣」就是從應交的增值稅額中減去應該抵扣的增值稅額。
如:應交稅金100元,已認證抵扣稅金30元,實際應交稅金70元。

㈥ 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期貨,通常指的是期貨合約,是一份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期貨交易,是期貨合約買賣交換的活動或行為。注意區分,期貨交割是另外一個概念,期貨交割,是期貨合約內容里規定的標的物(基礎資產)在到期日的交換活動或行為。

㈦ 為什麼期貨交易所發生的各種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

因為期貨公司是營業稅納稅主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期貨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業,是營業稅納稅主體,而不是增值稅納稅主體。在實物交割過程中,僅是作為「經紀人」轉交有關實物交割的單據,而並不是交割主體。
期貨公司本來就不繳納增值稅,最多是代扣代繳增值稅,不是增值稅的實際負擔人。
所以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

㈧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可以抵扣個稅嗎

根據新修訂的個稅法,今後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2018年9月1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人社部發〔2017〕68號),將我國現行職業資格分成兩類,共計140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共計59項,其中准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共計81項,其中准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從其分類來看,可以粗略認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屬於技術層面,稱呼為「XX師」,通常需要通過考試或評審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考試中心主管;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則屬於操作層面,稱呼為「XX工(員)」,通常是通過鑒定或考試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主管。教師資格證,注冊會計師、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就是職稱證書)、稅務師都被納入到3600元的專項扣除的范圍內。此外,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法律資格證書等都被納入到3600元的繼續教育扣除范圍內。也就是說,如果你今年拿到以上所提到的證書,就可以申請3600元的專項扣除。

㈨ 企業期貨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從專業的的角度回答你的問題。其實,做套保更需要專業,關於企業操作的問題,可以進一步咨詢。

㈩ 期貨虧損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期貨只有手續費,沒有稅。手續費是在交易同時劃轉掉的,與是否虧損無關。不過由於其雙向交易和當日交易的特點,一般的手續費對與虧損並不造成任何影響,關鍵還是要抓住趨勢,不要被盤中的波動左右了你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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