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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案件调查时间和调查有期限

发布时间: 2021-04-12 16:12:10

Ⅰ 行政处罚法当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规定调查取证时间,只对调查取证方式有要求,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操纵期货案件调查时间和调查有期限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Ⅱ 确定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需要注意什么

在统计调查中

Ⅲ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般多久时间有结果

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

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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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

Ⅳ 调查时间是指 所属的时间,调查期限是指 的起止时间

调查时间是指调查资料的所属时间。如果所要调查的是时期现象,就要明确规定登记从何时起到何时止的资料,若调查的是时点现象,要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调查时点。

调查期限是指从调查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一般是指进行调查登记工作的时间。

在某些专项调查中,它包括从调查方案设计到提交调查报告的整个工作时间。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期限尽可能缩短。规定调查期限的目的是使调查工作能及时开展、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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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查目的,明确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确定调查项目,选择调查方式方法,规定调查地点、时间及调查的具体措施。

1、调查目的:调查目的要符合客观实际,是任何一套方案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行动的指南。

2、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即总体,调查单位即总体中的个体。

3、调查项目:即指对调查单位所要登记的内容。

确定调查项目要注意三个问题:

(1)调查项目的涵义必须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2)设计调查项目时,既要考虑调查任务的需要,又要考虑是否能够取得答案,必要的内容不能遗漏,不必要的或不可能得到的资料不要列入调查项目中;

(3)调查项目应尽可能作到项目之间相互关联,使取得资料相互对照,以便了解现象发生变化的原因,条件和后果,便于检查答案的准确性。

Ⅳ 立案调查有期限吗

分什么情况立案侦查严格来说没有时限,一般所说的侦查时限是指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时限a、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b、采取监视居住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c、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d、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司法实践通常做法,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79条,也有的院从当日计算,依据的是1981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但现在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此次延长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e、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审查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在此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但说实话,我到现在都没搞懂在此阶段的羁押时间是怎么算的,似乎移送后无论是审查时间还是补侦时间,都不占用侦查部门的逮捕羁押时间,每次我移送过去后,也没见他们办理什么强制措施手续,法条上也找不到明确的说法)f、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审限是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之一,可以再延长1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为二十日(此时也没见法院办什么强制措施的手续,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法律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延期审理期限是1个月,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最多可以是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g、当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漏诉事实、起诉罪名不准确等情况时,公诉机关(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算算吧,一共可以关多长时间。2、协助检察院调查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另外,现在规定的是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但司法实践中可以说99%的检察院都是把人控制在办案区超过12小时的(真正的证人除外,这里指的是有可能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的人)。

Ⅵ 什么是协助调查调查的时间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协助调查不超过24小时,在申请后,可延长至48小时。

协助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定都是有提到的,但是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不去要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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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Ⅶ 公安对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案情,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长短,没有法定时间。但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侦察期限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Ⅷ 举例说明调查时间与调查时限区别

调查时间和调查时限是面与点的关系.我们通常会说:调查某事用了几天的时间,这几天时间就是调查时间,他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而当我们说:这次调查将在5时结束,这里说的5时就是时限,他仅仅是一个时点.

Ⅸ 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有什么区别

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的区别在于:调查时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调查活动的进行,调查时间就不断延长;调查时限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指对调查规定的时间限制。

1、调查时间:调查资料所属的时间(时期或时点)。如是时期现象,就要明确规定资料所反映的调查对象从何年月日至何年月日止的资料。如调查的是时点现象,就要规定统一的标准时间。

2、调查期限:进行调查工作的时间,包括搜集资料和报送资料的整个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9)操纵期货案件调查时间和调查有期限扩展阅读:

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被调查对象中所有的单位全部进行调查,其主要目的是要取得总体的全面、系统、完整的总量资料。如普查。全面调查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抽样调查是对被调查对象中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如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非全面统计报表等。

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是以调查对象所包括的单位范围不同来区分的,而不是以最后取得的结果是否反映总体特征的全面资料而言的。

Ⅹ 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时限是多长

1、对立案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此处的“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如果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而只是有违法嫌疑。有违法嫌疑,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迅速立案。换言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立案的,不再予以调查。
2、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程序的时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各地或者各部门可能有明文规定。例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处的“办理完毕”包括了调查取证,“可以延长”的具体期限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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