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货款损失计算时间
① 逾期付款如何计算损失
有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除非约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没有约定的,一般只能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或者你可以现在立即给对方发函要求其承担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那么可以在对方收到该函之日后计付相应利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因为对方逾期付款实际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当然,这样的实际判例实践中极为少见。
② 对账单中未明确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违约责任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③ 逾期付款违约金起止期限应如何计算
逾期交付定作物,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
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
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适用法定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逾期交货的,再如,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每逾期一天,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期间一般很短,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供方不能交货的,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包括赔付违约金,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相关法律知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不应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由此可见,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以酬金计算的,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一般来讲,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
④ 购销合同中拖欠货款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方法
回答如下:
1、如果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拖欠货款支付利息),拖欠方可以不支付利息(因为没有支付利息的依据)。
2、如果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期间利息,法院会调解或判决被告于某月某日付清所欠货款,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有两种可能:一是购销合同期满之日,二是法院指定的某月某日付清货款之日。
3、计算利息的方法。设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年利率为6.10%:
500000*(6.10%/360*实际付清货款的日期与应付清货款的日期之间的天数)
假设“实际付清货款的日期与应付清货款的日期之间的天数”为38天,则:
500000*(6.10%/360*38)=3219.44元。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⑤ 逾期的天数如何计算
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⑥ 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怎么定
(一)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逾期货款损失计算时间扩展阅读: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不一致,即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额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其如何计算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应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
⑦ 货款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对于逾期付款损失应否支持,如何计算,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应当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二种意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经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即构成逾期履行,故应当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种意见: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应从被告接收货物次日时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