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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统一资金调拨

发布时间: 2021-05-19 07:34:09

A. 期货中介机构的职能,性质和作用

国内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期货公司:
1、性质。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2、职能和作用
国际上,期货经纪公司一般职能包括: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帐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限。
期货公司一般设置以下组织机构:财务、结算、信贷、交易、现货交割、客服、研发
3、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客户经理,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凭借手中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我国有些期货公司的个别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甚至越权代理——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

B. 想问期货公司的会计核算,营业部与总部的核算区别

营业部以具体业务为主,而总部结算之类的业务为主,一般总部的要求会高些。在期货公司从事会计个人认为不是很好的选择。

以下资料供参考: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简称对营业部“四统一”)。
上述规定中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但该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以来,至今中国证监会对如何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使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管理产生困惑,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也没有明确依据。
现代《辞海》中对“统一”的解释为“使成一体;一致;没有分岐;没有差别”。那么,对营业部“四统一”应如何理解呢?又应如何进行操作呢?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谈一点对营业部“四统一”的理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的理解
目前期货行业普遍采用二级结算模式,即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再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公司进行的结算工作由其相关结算部门办理,即在统一的交易结算系统中按客户进行结算,结算后将有关结算结果发往营业部、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客户可通过登录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其交易记录。营业部仅被动地接受结算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营业部来说不存在结算工作,更谈不上对其结算工作进行管理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不如调整为对客户实行统一结算更合适。从广义的结算来说,统一结算还应包括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交割、质押业务,统一办理与期货交易所对账等工作。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风险管理的理解
为加强风险控制,目前期货公司大都由具体的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工作,并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分管领导、风险控制部门、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营业部风险控制人员受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具体负责一线风险监控工作,直接负责与风险率较高的客户进行联系,负责通知客户及时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风险控制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对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实施强制平仓工作,以免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对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为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期货公司要按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梳理、分类,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专职风险控制人员业务要熟练,反应要敏捷,操作要准确,反馈要及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统一风险控制工作可以理解为:在期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制度下,建立分层级的风险控制体系,按分工各尽其责,有效防范可能给期货公司造成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用风险、人员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对IB业务客户的风险控制,具体风险控制措施由期货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实施,不得授权IB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资金调拨的理解
营业部资金包括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分别存放于营业部要开立的保证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中。
对自有资金而言,营业部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需要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进行核算并纳税,这就需要有一定额度的周转资金,这部分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按一定的标准拨至营业部,由营业部按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与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资金调拨是指按照期货公司财务制度将资金在总部与营业部之间进行调拨,而不是由总部办理应由营业部直接支付的款项,营业部支付款项依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办理。
对客户资金而言,目前大部分客户通过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业务,这种方式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一个银行账户办理,达到了将资金即时集中的效果,但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因为一笔资金要在总部和营业部分别记账。对通过汇款方式办理的入金,有的期货公司通过总部办理,有的通过营业部办理,但大部分期货公司从加强控制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营业部自行办理客户出金业务,而由期货公司总部集中办理。从方便客户、应对突发事件、降低汇款成本、简化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由营业部直接办理出金应该是可行的。至于办法规定的“统一资金调拨”,是否允许这种方式,不得而知。
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理解
1.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
要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首先期货公司要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总部和营业部要予以严格执行,不能出现政令不一的现象。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纳税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营业部要按期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要明确营业部既是经营主体,还是财务管理主体。营业部负责人要对营业部的会计工作负责。营业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印鉴及银行密钥的管理,根据相互牵制原则,分配管理权限,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营业部负责人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正确处理开展经营与财务监督的关系。
期货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营业部进行检查、监督,保障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会计核算
对于如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不同的期货公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第一种方式:期货公司将总部与营业部纳入一套账进行核算,营业部作为内部部门进行核算,不作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需要营业部报表时,再根据有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编制。
第二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但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在总部统一办理,营业部仅留有少量的备用金,定期进行报账。由于营业部与总部在不同地点办公,单据传递费时费力。
第三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现场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财务事项的经办工作,由总部财务人员通过网络办公方式,实现远程复核、监督,保障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这样可以使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更有利于营业部的管理。当然,对经营规模大、会计核算量大的营业部,可配备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营业部现场实现经办、复核的内部牵制机制。
笔者认为,第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说实现了“统一会计核算”,但从管理效果来分析,第三种方式更好。
对营业部“四统一”,其实质就是按统一要求管理营业部,对所有营业部的管理保持制度的“一致性”。由于对营业部“四统一”提出的背景已经时过境迁,有许多情况如客户通知方式、出入金方式、营业部的经营规模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期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建议相关部门顺势厘清对营业部“四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C. 什么是期货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这些是期货代理合同上面必须要注明的,因为一旦出现交易纠纷,要拿合同说事的。

1、指令下达人:下达交易指令的人,你在合同上写谁,期货公司就只接受谁的指令。你可以指定一个人、也可以指定几个人作为你的指令下达人,这个指令下达人一般是你的经纪人,另外期货公司还默认接受客户本人的指令。

2、资金调拨人:划转(转出)资金的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客户本人,除非你把权限委托给了别的人。不过现在资金都是银期转账,从银行到你的期货账户、从期货账户到你的银行账户,所以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风险,因为银行账户还在你的掌握之中(除非你把存折和密码都给了别人,那和期货公司无关了)。

3、结算单确认人:确认交易结果的人,也就是在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如果你委托经纪人做单,那经纪人就可以是“结算单确认人”,只要他认可了,就相当于你认可了。

举个例子:假如你在合同上注明了“某甲”为你的指令下达人,某天此人下单造成亏损,你知道后不承认此人的下单,向期货公司说“我没下这样的交易指令,所以结果是无效的。”期货公司和你打官司的话,你肯定输。因为你指定了此人为“指令下达人”,所以期货公司认可此人的下单指令。
同样假如期货公司接受了其他人(你未指定的)下达的交易指令,那么你也有理由不承认相应的交易结果的。

D. 请说明什么是期货公司营业部的四统一

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财务管理

E. 您好,请问法人单位在期货开户时,其法定代表人能作为资金调拨人或者交易指令下达人吗

完全可以指定为同一人,操盘手的问题要看法人的想法,小弄弄的就不必请了,资金大的话就有必要了。

F. 一个客户在一个期货公司只能有唯一一个内部资金号一个客户在一个期货交易所只能有唯一一个客户号怎么解释

举个例子:
假如你去A期货公司开户做交易,他们给你一个资金账号00888(这个账号仅供你在A公司做交易时使用),同时A公司会分别给你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申请客户号(业内称客户代码),假设给你在三家交易所申请到的客户号分别是00221、00558、01366。

而后,你因为A公司服务质量不理想(行情速度慢、提供信息少等)转而在B公司又开了户,同时在A公司开的户也没有销户。则B公司也要在各个交易所为你申请客户号,但因为A公司此前已经为你在交易所申请了客户号,于是在B公司申请时,交易所会查到你已有的客户号(个人客户要以身份证来申请客户号,而身份证号则是唯一的)。这样你在B公司做交易时,交易所会把你的交易都记录在你已有的客户号上。

假如你在A、B两家公司都存放了一些交易资金,那么可以同时在两家公司做交易。而在同一个交易所所作的交易,都在一个唯一的客户号上体现出来。

G. A公司占B公司55%股权,那么A公司能随意资金调拨给B公司吗求各位大神解答如果调拨资金是否有税务问题

不能随意调拨资金。AB互为关联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可以根据经济实质付款。也可以拆借,最好是按照银行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有资金往来,但是没有实质业务,那么最好年底的时候还清欠款,挂帐久了不结会算作收入纳税,甚至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洗钱等等哦

H. 期货公司的出金留底有合法依据吗

只要你无交易、无持仓、无未结清费用之类的,就可以了……
预留你500就是防止你应交的费用没交,比如有客户要月末结清仓储费的,但是客户月初就注销了,这样,公司就是不合规的。要自己掏钱付清…… 这个是他没跟你讲清楚……

只要无异常,最后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给你出金的……

一般公司是100,

关键还是经纪人没跟你解释清楚,估计你注销了,他不愿意也是一方面。
至于投诉,个人感觉浪费时间。你就打客服电话,讲清楚问题就行,我相信弘业期货不会那么不负责任的。我以同行角度向你保证……

啥事情都是一样……关键要交流、沟通……
希望你能尽快解决问题……

I.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 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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