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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时间

发布时间: 2021-05-19 04:20:18

Ⅰ 期货经纪人的期货经纪合同书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帐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帐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到七的内容。其中三是有关风险度量方法及在什么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是双方约定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尽通知义务及怎样认定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尽了通知义务;五中的指定事项是指指定指令下达人、指定资金调拨人及指定联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不是投资者本人,意味着已经对他人进行了授权,投资者必须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六中的内容是环绕着指令下达方式展开的,如果交易投资者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还需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七中的内容则是结算报告的确认或发生异议时如何解决的约定。

Ⅱ 谁知道期货买卖合同的格式或要求

期货没有买卖合同。
这个期货交易都是和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后。
你的买卖直接在电脑软件上完成。当中不需要其它合同。因为交易双方买卖都是要交保证金的,在你进行期货买卖的时候自动从你的期货账户里面扣钱,保证金在交易所扣押。绝对安全。

如果双方出现违约情况,交易所将另外一方交的保证金中的一部分交给另外一方作为违约金。
另外。个人几乎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因为个人无法进入交割月,不会涉及到实货。企业开户才能交割真正的商品

Ⅲ 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怎样请举例说明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开户

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要做到心里有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确立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间的经纪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即向各期货交易所申请客户的交易编码(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股东代码)和统一分配客户资金账号。

《期货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明确了交易指定人,约定出金时的印鉴和出金方式。远程客户,可网上办理。

二.入金、出金

客户的资金只能在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账户间转移;

客户可在网上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自助办理。

三.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委托方式有:书面委托下单、自助终端委托下单、网上自助委托下单、电话委托下单。

我国期货交易竞价方式为计算机撮合成交的竞价方式,这与股票是一致的,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则要遵循平仓优先的原则。

四.结算

每天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账户进行无负债结算,即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出入金、交割货款和其他相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客户账户所有交易及资金情况都能通过电脑自助查询。

期货的“强行平仓”就是根据每天的账户情况来定的,当账户中客户权益小于账户中头寸所需保证金时(也就是账户出现负数时),期货公司就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差额,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平仓账单中的头寸。

五.账单确认

客户对当日交易账户中记载事项有异议的(远程客户可通过网上查询),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账户记载事项无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的自动确认。

六.销户

客户不需要保留其资金账户时,在对其资金账户所有交易和资金进出确认无误,且资金账户中无资金和持仓,填写《销户申请表》,即可办理销户。远程客户可以用约定方式异地办理。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2.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在期望得到的高回报前,应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参与期货的资金应该是自己“亏得起”的钱,切忌借钱做期货。

3.选择合法、正规的期货公司。首先,合法的期货公司应执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运作规范,资信良好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4.选好居间人。这是针对不愿自己交易的投资者而言的。

所谓“居间人”,就是帮助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提供买卖建议的人,他们以收取佣金等方式作为报酬。

投资者与居间人的关系属私下约定的,因此选择居间人应充分考虑其道德水平、专业能力和操盘风格是否适合你。反过来,也应该让居间人了解你的风险偏好度和承受能力,使居间人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在期货市场中,很大部分成交量是由居间人完成的。从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十分优秀的专业居间人,为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利润。

期货交易日常必备

一.行情系统和交易软件

目前期货交易已大多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在完成开户后,期货经纪公司会告知客户行情系统软件与交易系统软件的下载网址,并提供对应得账户号和交易初始密码。客户在计算机上安装所下载的软件后,即可上网看到实际行情,并查阅自己账户交易及资金情况。

目前流行的期货专用看盘软件有:世华财经软件、文华财经软件、富远软件、澎博软件等。

二.日常相关信息的收集

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在现实市场中,期货价格不仅受商品供求状况的影响,而且还受其他许多非供求因素的影响。这些非供求因素包括:金融货币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投机因素、心理预期等。这些信息在各大期货公司网站上和期货专业网站上,都能查到每天的最新情况。

三.值得关注的国外期货品种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地的商品价格波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就国内商品期货的品种来看,与国际市场有不同程度的联动性。值得关注的国外期货品种有: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铜、铝;美国商品交易所(COMEX)的铜;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黄豆、豆粕、小麦、玉米;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的橡胶;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原油、燃料油;美国纽约棉花交易所(NYCE)的棉花;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燃料油等。

在公司制定的行情看盘软件中,每天都能查到这些最新数据。

期货行情指标的几个特殊点

期货行情的技术分析研判方式与股票大致相同,但有几个特殊的地方应引起证券投资者注意。这里提出来后,大家应根据期货的具体情况,适当修正对这几个技术参数原有的看法。

一.成交量

期货的成交量是当天内买和卖成交量的总合,以双向计算。但其中买、卖都可能有开仓或平仓,这是与股票不同的地方,所以,期货的成交量数值,就包含了买、卖、开仓、平仓不同组合的信息,它比股票的成交量所反映的信息要多些。

二.持仓量

期货的持仓量是指买和卖双方都还没有平掉的头寸的总合,是双向计算的。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持仓量数据中,有一半是买持仓,一般是卖持仓。这与股票也有很大的不同,持仓量的变化也是对行情影响较大的指标。

三.K线图

由于期货行情价格波动一般比股票频繁,在研判行情时,特别是在做T+0时,建议多参考分时图,例如5分钟k线图。当然,这里还要根据个人交易习惯来定。

由于期货不同品种行情的特点,这里不可能对这三点进一步做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实践中找出自己不同的看法才是有效实用的。据我们实际观察到的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操盘手对这些问题有自己精辟的理解,并以此取得惊人的战绩。

Ⅳ 期货户开好可以交易 但是期货公司经纪人不给经纪合同有5个月 期货公司经纪人 正常吗

期货公司不会挪用的,现在期货公司都实行第三方存管,也就是说你的资金存取是由第三方也就是商业银行来管理的,期货公司无权动用你的资金。期货公司经纪人没有给你合同主要是这家期货公司管理不规范,目前还是有一部分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客户如果不主动要合同他也不主动给你合同,但这对于你的资金或者交易来说没有任何问题

Ⅳ 期货交易签署合同有哪些小心注意的事项呢

当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收到交易指令后,确认无误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人计算机内进行撮合成交。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出市代表必须马上将成交的结果反馈回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部。期 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将出市代表反馈回来的成交结果记录在交易单上并打上时间戳记后,将记录单报告给 客户。成交回报记录单应包括以下几个项目: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 户对交易结果单记载事项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对于客户有异 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

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Ⅶ 期货交易流程

1、期货交易的流程如下:
(1) 期货交易者在经纪公司输开户手续,包括签署一份授权经纪公司代为买卖合同及缴付手续费的授权书,经纪公司获此授权后,就可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按照客户的指标办理期货的买卖。
(2) 经纪人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立即用电话、电传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经纪公司驻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经纪公司交易代表将收到的订单打上时间图章,即送至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
(4) 场内出市代表将客户的指令输入计算机进行交易。
(5) 每一笔交易完成后,场内出市代表须将交易记录通知场外经纪人,并通知客户。
(6) 当客户要求将期货合约平仓时,要立即通知经纪人,由经纪人用电话通知驻在交易所的交易代表,通过场内出市代表将该笔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同时通过交易电脑进行清算,并由经纪人将对冲后的纯利或亏损报表寄给客户。
(7) 如客户在短期内不平仓,一般在每天或每周按当天交易所结算价格结算一次。如帐面出现亏损,客户需要暂时补交亏损差额;如有帐面盈余,即由经纪公司补交盈利差额给客户。直到客户平仓时,再结算实际盈亏额。
2、期货交易,是期货合约买卖交换的活动或行为。注意区分,期货交割是另外一个概念,期货交割,是期货合约内容里规定的标的物(基础资产)在到期日的交换活动或行为。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一种活动或买卖行为过程。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是,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

Ⅷ 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填写了指令下单人(该人非居间)则后续的期货交易结应由谁承担

客户签署期货合同指定下单人,开户人和下单人都签字确认的,交易结果由他们共同承担。

Ⅸ 期货经纪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规定,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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