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金计划
㈠ 期货资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额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从名字上看就是投资者在每次交易时,开仓的金额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该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简单实用。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如何来确定这个固定金额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固定的交易金额:
1、心理承受的最大损失。
2、所交易品种的止损价位计算。
以下,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铜合约举例,简单的阐述一下该方法如何应用:
一个投资者在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有保证金200,000万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损失额为10,000元(该投资者的交易周期为5天),假设铜的5天的波动范围(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么该投资者的开仓率是多少呢?
首先计算出在投资周期内可能损失额:假设目前铜价为25000元/吨,那么在68%可能性波动在2%左右,则损失额为500元,那么,该交易者的交易比例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该方法较简单适用,尤其对一般的投资者来说,易于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该方法考虑了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该方法使得投资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持一种养好的交易心态,对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确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该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时候使自己的资金维持在同样的比例。
如何设置比例呢?举例如下:根据过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获利的次数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么,你开仓的比例为20%。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于0.50,则在该公式下,F <0。也就是说在该公式的使用在于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须大于0.50。
由于在上述公式里仅仅只考虑了成功比例,没有考虑盈利的情况,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加入盈利的情况后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注:A 为盈利比例
假设 A =5 P =0.3 则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们称为KELLY法,它是根据历史的数据通过一定的公式来推测未来的走势,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收益情况不大可能与历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会为大家提供一个方法以满足每次交易的独立性,以及解决从历史数据得来的平均值方法很难得到最佳开仓率的问题。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历史数据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设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变化的,这是符合日场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结论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独特的。
在计算中,Kelly修正法有两种方法:
1、估计计划的风险和收益。
该方法假设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收益。
案例: 一个交易者买入一份大豆合约,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风险损失,且他过去的成功比为0.45,则收益比为: A1 = 20/8=2.5
我们根据成功比再计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败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则: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历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该方法是通过对一系列的历史数据的统计归纳出一个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选数据期间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数据段内的最大损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后收益相关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们将选择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数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设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则:当 f= 0.1 时 TWR = 1.13
f= 0.25 时 TWR = 1.28
f= 0.35 时 TWR = 1.3108
f= 0.40 时 TWR = 1.33697
f= 0.45 时 TWR = 1.32899
在f= 0.40 时 TWR = 1.33697为最大值,则F取0.40。则在上述的情况下,资金开仓的比例为0.40
以上通过三个方法较系统的介绍了期货资金开仓的设计方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资金管理上的。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对自有资金的管理设计,使投资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给您带来的巨大收益。
㈡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㈢ 有没有期货资金监控软件
任何金融投资产品都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而期货根本就不是实体供求关系的反映,它交易的就是一份合约。股神巴菲特说过这样的话:“任何期货交易都是一种犯罪”。就是因为期货交易没有实体经济体作为支撑,是完全的市场投机。哪里去寻找基本面来研究呢。
作为研究了十几年金融交易的人,我奉劝你早日离开期市,才是明智的选择。
希望采纳
㈣ 一个期货交易计划怎么制定
怎样定制期货交易规则?首先先清楚什么是期货交易规则,所谓原则就是必须要遵守的,是能够帮助交易者很好的实现盈利的,接下来如果想炒期货的话,这种交易计划的制定是相当重要的,也应该遵守着原则。
1:多空一条线 市场说了算 ,跟着市场走 吃喝不用愁
2不符合交易信号,.看不懂的行情坚决不做。
3.逆市的单子坚决不做,不贪图小利,不做逆市中的反弹,也不做长势中的调整。
4.盘整震荡行情不做。
5.不满仓操作。
6.到止损信号的时候,止损一定要坚决,毫不犹豫
另外还需要明白
1.市场是多是空别去猜测,市场给出一个方向后,一般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会轻易转方向,别天天盼市场转向,要致力于顺势而为。
2.看市场的方向和转向,必须用大周期的均线和在形态突破,绝对不能用一两天的周期上下结论。3.看清方向,控制仓位,错了及时退出,对了要坚守持仓。
4.学会盈利退出做好止盈。
综合来讲一定要遵守交易纪律,克服恐惧心理。低调处理你的财务,记住期货风险很大,永远敬畏市场,自已只是市场中微不足道的一员。
接下来以豆粕1905合约为例,介绍下多空一条线的操作方法 ,以红色压力线为例,线之下是空单,如果上破压力线即为多单,同样白色支撑线之上为多单,下破白色支撑线即为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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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想要做好期货也没有这么的难,找到有效的方法和工具可以帮助交易者。
㈤ 期货投资规划报告
需要知道该客户是否有期货投资经验,这关系到期货品种的选择和资金的投入比例。如果刚进入这个市场的新人,需要从一些小的商品期货做起,熟悉期货市场;另外资金投入比例也需要偏小一点。
㈥ 期货计划书
除了你自己谁能了解你的实际情况,投资计划没人能帮到你
网上应该也没有相关资料
我就先抛砖引玉简单讲讲吧
首先,测试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了解自己能够接受多大亏损
其次,你要想清楚自己要做到多少盈利,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个月10%(我随口说的,根据你实际情况)
然后,把这样一个盈利做成一个计划,一个月百分之十那么分到每一天是多少?自己算算清楚
最好,就是上面的朋友们说到的一些具体的内容了,包括什么时候止损,什么时候止盈?怎么样进行风险控制?怎样让每天达到预期目标?然后达到月目标?这些可不是我三言两语能说得清了
呵呵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㈦ 做期货的步骤起始资金是
我觉得想要以期货为职业的话,资金倒是其次,最主要的是要看看自己适不适合做这个,另外就是自己目前的水平怎么样,一定要对自己有所认知。有的人并不适合做期货,这个必须要承认,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个。对交易没有热爱(当然渴望从期货里面赚钱也是一种热爱),不愿意付出而向得到回报的,闭门造车还整天瞎想的,我觉得都不适合也做不好交易。
有的人可能资金上不太宽裕,那么如果想以交易为生,至少你不能让家人都饿肚子吧?有的人明明没有钱,还要贷款交易;有的家里人极力反对,他自己水平不行还一意孤行,甚至还闹到了最终离婚的地步,我觉得这样做都不太适合。若是这样的话,我觉得还是最好尽职尽责的上班为好。如果是年轻人孑然一身,敢拼敢闯的,我觉得按照自己实际的生活水平来说,资金不要超过1万。如果有耐心,3000-5000就可以了,这种资金量已经能操作不少小品种了。如果有剩余的资金,留作备用即可,不用全部投入。前期可能比较熬人,因为你池塘还不大,只能先躲在这里修炼,等到自己真正做出水平来了,资金相应的就变大了。
不过做期货最重要的是要有耐心。我接触到的不少人,做期货都有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老想着赚快钱,急功近利怎么快就怎么做。有时候你教给他一种方法,让他好好研究,他觉得这种方式太慢,恨不得从开盘做到收盘。这种情况和之前说过的柳生向宫本武藏学剑有什么区别呢?每天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交易,做到最后依旧是亏损的,这样反而得不偿失,有用吗?
所以我还是觉得,想要成为职业的,就要摆正姿态,不要整天的瞎想。有机会就做,符合自己的交易策略就做,没有机会就等着。如果小资金的时候就坐不住,到了资金大的时候,尤其是亏钱的时候,估计更坐不住。
㈧ 什么是期货资产管理计划 弘业期货配资发行封闭式基金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就是管理期货资产的计划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期货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期货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期货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3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国内尚未开放)。
㈨ 期货的资金管理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额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从名字上看就是投资者在每次交易时,开仓的金额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该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简单实用。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如何来确定这个固定金额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固定的交易金额:
1、心理承受的最大损失。
2、所交易品种的止损价位计算。
以下,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铜合约举例,简单的阐述一下该方法如何应用:
一个投资者在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有保证金200,000万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损失额为10,000元(该投资者的交易周期为5天),假设铜的5天的波动范围(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么该投资者的开仓率是多少呢?
首先计算出在投资周期内可能损失额:假设目前铜价为25000元/吨,那么在68%可能性波动在2%左右,则损失额为500元,那么,该交易者的交易比例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该方法较简单适用,尤其对一般的投资者来说,易于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该方法考虑了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该方法使得投资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持一种养好的交易心态,对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确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该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时候使自己的资金维持在同样的比例。
如何设置比例呢?举例如下:根据过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获利的次数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么,你开仓的比例为20%。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于0.50,则在该公式下,F <0。也就是说在该公式的使用在于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须大于0.50。
由于在上述公式里仅仅只考虑了成功比例,没有考虑盈利的情况,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加入盈利的情况后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注:A 为盈利比例
假设 A =5 P =0.3 则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们称为KELLY法,它是根据历史的数据通过一定的公式来推测未来的走势,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收益情况不大可能与历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会为大家提供一个方法以满足每次交易的独立性,以及解决从历史数据得来的平均值方法很难得到最佳开仓率的问题。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历史数据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设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变化的,这是符合日场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结论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独特的。
在计算中,Kelly修正法有两种方法:
1、估计计划的风险和收益。
该方法假设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收益。
案例: 一个交易者买入一份大豆合约,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风险损失,且他过去的成功比为0.45,则收益比为: A1 = 20/8=2.5
我们根据成功比再计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败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则: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历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该方法是通过对一系列的历史数据的统计归纳出一个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选数据期间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数据段内的最大损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后收益相关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们将选择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数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设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则:当 f= 0.1 时 TWR = 1.13
f= 0.25 时 TWR = 1.28
f= 0.35 时 TWR = 1.3108
f= 0.40 时 TWR = 1.33697
f= 0.45 时 TWR = 1.32899
在f= 0.40 时 TWR = 1.33697为最大值,则F取0.40。则在上述的情况下,资金开仓的比例为0.40
以上通过三个方法较系统的介绍了期货资金开仓的设计方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资金管理上的。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对自有资金的管理设计,使投资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给您带来的巨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