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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对公司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5-09 04:42:37

1. 什么是套期保值对企业的作用

套期保值是用较小的基差风险替代较大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
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市场,是为了避免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风险、而接受基差变动这一相对较小的风险
一、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

1、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2、套期保值的基本特征

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的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3、套期保值的逻辑原理

套期之所以能够保值,是因为同一种特定商品的期货和现货的主要差异在于交货日期前后不一,而它们的价格,则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而且,期货合约到期必须进行实货交割的规定性,使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还具有趋合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两者价格的差异接近于零,否则就有套利的机会,因而,在到期日前,期货和现货价格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关的两个市场中,反向操作,必然有相互冲销的效果。

二、套期保值的方法

1、生产者的卖期保值

不论是向市场提供农副产品的农民,还是向市场提供铜、锡、铅、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企业,作为社会商品的供应者,为了保证其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商品的合理的经济利润,以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的可能下跌而遭受损失,可采用卖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价格风险,即在期货市场以卖主的身份售出数量相等的期货作为保值手段。

2、经营者卖期保值

对于经营者来说,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商品收购后尚未转售出去时,商品价格下跌,这将会使他的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为回避此类市场风险,经营者可采用卖期保值方式来进行价格保险。

3、加工者的综合套期保值

对于加工者来说,市场风险来自买和卖两个方面。他既担心原材料价格上涨,又担心成品价格下跌,更怕原材料上升、成品价格下跌局面的出现。只要该加工者所需的材料及加工后的成品都可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那么他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综合套期保值,即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买期保值,对其产品进行卖期保值,就可解除他的后顾之忧,锁牢其加工利润,从而专门进行加工生产。

三、套期保值的作用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用其拥有或掌握的资源去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以及如何生产经营,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产经济效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把握市场供求状态,特别是能否正确掌握市场下一步的变动趋势。期货市场的建立,不仅使企业能通过期货市场获取未来市场的供求信息,提高企业生

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真正做到以需定产,而且为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提供了场所,在增进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套期保值策略

为了更好实现套期保值目的,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注意以下程序和策略。

(1)坚持"均等相对"的原则。"均等",就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必须和现货市场上将要交易的商品在种类上相同或相关数量上相一致。"相对",就是在两个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为,如在现货市场上买,在期货市场则要卖,或相反。

(2)应选择有一定风险的现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如果市场价格较为稳定,那就不需进行套期保值,进行保值交易需支付一定费用。

(3)比较净冒险额与保值费用,最终确定是否要进行套期保值。

(4)根据价格短期走势预测,计算出基差(即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预期变动额,并据此作出进入和离开期货市场的时机规划,并予以执行。

2. 期货套期保值对企业有什么弊端

锁定了企业经营的利润。后期价格的涨跌都影响不大
。比如现在的焦炭,焦煤就是个很好的机会

3. 做期货对企业有什么意义

10年投资经验的经纪人和你分享下个人观点:

个人目的:投机获利,即想通过买卖赚差价利润,反了就是亏损。

企业目的:套期保值,锁定利润,即赚你该赚的钱,降低企业收益波动的不确定性,通俗的说降低 风险。《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

4. 企业为什么要做期货

1.利用买入套期保值规避采购环节的风险。买入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以便将来在现货市场买进现货时不致因价格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例如:某铜加工厂于某年2月2日签订了一份100吨铜丝供应合同, 5月26日交货,价格为67000元/吨。经成本核算及生产计划安排,加工周期约为1个月,电铜100吨务必在4月下旬准备好,加工费约为6000元/吨,这样电铜的价格就要求不得高于61000元/吨。由于担心电铜价格上涨,就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进套期保值,以当日63500元/吨的价格,买进7月份铜期货合约20手。到4月26日时,7月份铜期货合约价涨到了65500元/吨,A铜加工厂就将20手期货铜全部卖出平仓,同时在当地现货市场以63000元/吨买进100吨。交易情况如表: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2月2日 现货价格61000元/吨 期货价格63500元/吨建多仓10手4月26日 现货价格63000元/吨购入现货100吨 期货价格65500元/吨平多仓20手说明:上例中,由于电解铜价上涨,该企业从现货市场以现价购入电解铜成本增加20万元,而又由于期货市场对冲平多仓却获利20万元,从而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完全弥补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起到保值的功效,锁定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2.利用卖出套期保值规避销售环节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当现货价格下跌时以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的一种套期保值的方式。 例如:某铜冶炼企业某年5月5日份按照生产计划于6月下旬将销售100吨电解铜,此时的市场价格为62500元/吨, 7月份期货铜合约价格为63000元/吨。由于市场预期,该企业担心一个月后现铜价格下跌,因此,该厂就利用期货市场做卖出套期保值,以63000元/吨的期货价格卖出20手7月份期货铜。6月28日,现铜的销售价格如期下降,为59500元/吨,7月份期货铜价格为60000元/吨。于是该企业将20手期货铜全部买入平仓,同时以现价销售现货。交易情况如表: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5月5日 现货价格62500元/吨 期货价格63000元/吨建空仓20手6月28日 现货价格59500元/吨卖出100吨电解铜 期货价格60000元/吨平空仓20手说明:上例中,由于电解铜价下跌的影响,该企业在现货市场以现价销售电解铜的收入减少30万元,而又由于在期货市场上对冲平空仓却获利30万元,从而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完全弥补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起到了保值的效果,从而稳定了企业的销售利润。3.提高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因此,可只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控制大批货物,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如第一例中,根据上海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交易规定,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是7%,该企业只需运用63500*20*5%=63500元,最多再加上4%的资金作为期货交易抗风险的资金,其余89%的资金在一个月内可加速周转,不仅降低了仓储费用,而且减少了资金占用成本。4.有利于现货合同的顺利签订。如第一例中,某企业若需在2月份签订4月下旬的供货合同,面对铜价上涨的预期,供货方势必不同意按照2月份的现货价格签订4月份供货合同,而是希望能够按照4月份的现货价格签约,如果该企业一味坚持原先的意见,势必会造成谈判的破裂,企业的原材料供应无法保证。如果该企业做了买入套期保值,就会顺利地同意按照供货方的意见成交,因为价格若真的上去了,该企业可以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同理,如第二例中,该企业若做了卖出保值就不会担心铜需求方要求以日后交货时的现货价为成交价。5.有利于企业融资与扩大生产经营。参与套期保值,能够使企业回避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获得稳定的经营回报。在国外成熟市场,企业是否参与期货套期保值,是相关金融机构考虑发放贷款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原因是,对于已经进行套期保值,有稳定盈利能力的经营项目,金融机构当然乐意进行融资支持。同时,企业能够准确预计经营项目的收益,就可以适当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利润水平。在国内,期货市场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将是发展趋势。

5.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6. 期货公司的评级对客户的影响大么

期货评级是行业对期货公司各方面的综合考评,对客户有一定的影响的,通常评级高的公司,各方面软硬件都相对更好一些。

7. 期货公司工作如何

首先,要分清你要去的期货公司是其总部研究所还是其所在某个城市的营业部,你们签署的是什么性质的劳动合同。两者的区别对你福利待遇有很大的影响。另外,你提到自己做讲师有5年,不知道你这5年的经验是哪个领域的,在期货这个领域,一方面自己的专业知识要够扎实,另一个方面,就是要能忽悠,特别是面对客户感染力要超强。
至于你所提到的内外勤,就要看你这个岗位涉不涉及到营销了。在金融行业极大多数岗位都有涉及,如果涉及,那你的收入就与你的客户提成有关,往往这个占到大头,而且上不封顶。工作时间的安排要看你的岗位具体在哪里了,如果是总部的话,可能要去各地做报告会,时间很随机。营业部的话,就和交易所休假时间差不多,相比其他工商企业来说要多一些,毕竟周末不开市。

8. 期货公司的实力对客户做期货有没有什么影响还是说不同期货公司对做期货没影响

还是有影响的。
比如说硬件,交易通道最起码要通畅,交易量一大就塞车可不行,没人愿意在交易的时候因为期货公司的服务器出现问题而带来麻烦。
至于说软件,也就是他们的服务水平,现在的期货公司差距还不大,但可以预见以后会越来越大,强者恒强吧。

9. 说明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及其作用

三、期货经纪公司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是以期货经纪代理业务为主业的公司,即依法成立,代理客户,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收取客户佣金为业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一般不参与期货投资,而是代理期货投资者或者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以收取佣金。
它与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所的一个显著不同就是,期货经纪公司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
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
⒈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⒉从事期货交易的自营业务;
⒊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⒋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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