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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期货资金结算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5-06 23:18:01

㈠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结算、客服岗位分别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都是什么

风控,主要职责控制客户资金的风险,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办法。
结算,对接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客户之间的来往账目结算,每日收盘后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账目关系。
客服,为客户解答各方面的问题,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几个岗位中最高的。
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联系客户,让客户对期货投资产生兴趣,从而来公司开户,并为客户进行各方面的服务,是联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

至于你所说的工作强度的问题,1周工作5天,有能者居之,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会比较辛苦,而且薪水也很低。

㈡ 期货公司 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有什么区别

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只能是本公司与交易所进行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代理其他公司进行结算,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也会有手续费部分的收入。如果找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资格跟全面结算资格是没有区别的。

1、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资格包含经纪业务资格,但这个资格对期货公司的硬件条件和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的要求比经纪业务资格要高很多,也就是说占用的资金量要高出许多。

2、理论上来讲,取得交易结算资格后,可以直接和金融交易所进行结算,省去了通过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的费用。但实际上结算费是很低的,只占到收取交易者手续费很少的一部分,而这部分结算费用上的节省和占用巨额资金来比实际上是不划算的。
因此,目前一些期货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注册资金、加大硬件投入,以争取交易结算资格是一种短视的行为,过后就会发现投入和得到的回报是不成比例的。

3、其实要取得交易结算资格,不如直接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那样可以为其它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但从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怕是没有期货公司愿意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来结算的,而更愿意通过结算银行(特别结算会员)来结算,在国外也通常是这样做的(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来结算)。

㈢ 在期货的牛市过程中,如何防范交易风险

期货市场是不存在熊牛之说,上涨下跌都能赚钱,最怕的是价格平稳不动。
一、防范期货交易风险的措施
1、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前必须对期货交易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掌握识别交易中欺诈行为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2、慎重选择期货公司。认真了解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经营业绩、业务资格以及有关的规则和制度。选择安全可靠的期货公司,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3、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降至可以承受的程度。投资者在开始交易前要认真考虑期货风险,正确评估自身经济实力,分析期货价格变动规律,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4、规范自身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约束自身行为,严禁违法交易,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严格履约。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二、期货的投资风险
1、杠杆使用风险
资金放大功能使得收益放大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的放大,因此对于10倍左右的杠杆应该如何用,用多大,也应是因人而异的。水平高一点的可以5倍以上甚至用足杠杆,水平低的如果也用高杠杆,那无疑就会使风险失控。
2、期货相关图片强平和爆仓风险
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要在每个交易日进行结算,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并低于规定的比例时,期货公司就会强行平仓。有时候如果行情比较极端甚至会出现爆仓即亏光帐户所有资金,甚至还需要期货公司垫付亏损超过帐户保证金的部分。

3、交割风险
普通投资者做多大豆不是为了几个月后买大豆,做空铜也不是为了几个月后把铜卖出去,如果合约一直持仓到交割日,投资者就需要凑足足够的资金或者实物货进行交割(货款是保证金的10倍左右)。
三、期货市场的特点:
1、参与期货交易的商品通常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期货价格易与现货价格产生强烈的共振,扩大风险面,在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风险度;
2、期货交易也不同于一般的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是连续性的,因此就存在延伸风险、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
3、和股市等相比,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征,投机性更强,因此投资者的过度投机容易诱发更多的风险行为,增加了风险产生的可能;
4、期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未来不同预期的较量和争夺,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多,预测的难度大,投资者产生分歧的可能性也有所提高,所以这一点也增加了期货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期货基本制度
1、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2、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3、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4、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5、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6、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2).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㈣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满足哪些条

1.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管理人员变更比例不超过50%。持续经营2个年度。股东2年内未刑事处罚。
2.董事长,经理 至少2人期货证券从业5年以上。其中1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 至少1年盈利。权益不低于8000万。被控股东期末净资金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应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3.董事长 经理中至少3人在期货证券从事5年以上,至少2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4.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2个月的风险 指标合格。 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没季度末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者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 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货净资产不应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

5.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需要申请的条件:
申请书 计划书 决议文件 从业人员表 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㈤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七全文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击“地下钱庄”的刑法规定
“地下钱庄”是对在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主要指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专门从事资金筹集、高利放贷、票据贴现、融资担保等非法金融业务,其主要利润来源是高额手续费和利息。它已危害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首先是造成巨额税款流失,我国每年因此损失财税高达近千亿元。第二,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腐败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毒品、走私、逃骗税、黑社会、虚假出资等犯罪通过它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更严重的是,它还可能被国际恐怖势力利用,为恐怖活动转移、提供资金。第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总的看,刑法对这类非法的金融活动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在原来本条第三项中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所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原本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银行结算的种类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但“地下钱庄”从事这些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都是非法秘密进行的,所以,将它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予以惩治。考虑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概括性规定中,已有“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规定,修正案在增加此种行为时没有再设定数额要求。

㈥ 期货交易所结算有什么作用

期货交易所结算的作用
1.充当交易对手,担保交易履约
交易所结算部对所有期货合约交易者起着第三方的作用,即结算部对每一个卖方会员来讲是买方,而对每一个买方会员来讲是卖方。对于交易所结算部本身来说,它每天的盈亏都是平衡的,这样,交易者都只与交易所结算部发生业务关系,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不为对方负有财务责任,而只对交易所结算部负责。由于期货买卖双方可以不必考虑交易对手是否履约而随意买卖合约,而作为交易对手第三方的交易所结算机构承担了保证使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全部责任,从而简化了结算手续,促进了交易,提高了交易效率。
2.计算期货交易的盈亏
期货交易者的交易完成之后,所有的成交信息都汇总至交易所结算部,结算部在核对的基础上,进行结算,计算出每个会员的盈亏情况,并反映在会员的保证金帐户中。交易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天的交易结果当天清算完成。
3.管理会员资金,控制市场风险
交易所结算机构管理所有会员的基础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以确保所有期货交易得以履行,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全性和财务完整性。各交易所结算机构都实行严格的结算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制定了最低保证金标准,会员公司或其客户成交结算一张合约必须向交易所结算机构交纳最低保证金。同时,为了保证会员经纪公司的利益,经纪公司向其客户征收的保证金一般要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这样,有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保证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防止造成巨额亏空和清算的混乱。我国的期货市场在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事件之后,各交易所都意识到加强结算制度和管理监控力度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关键。
4.监管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交易所一般不负责实际商品交割的全过程,而只是为需要交割现货的买卖双方制定交割细则,负责相应的帐目往来划转,在期货交易中,所有合约都必须通过对冲或进行实物交割来平仓了结。

㈦ 《刑法》中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内容在第几条

这是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第(三)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㈧ 什么是股指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又是怎么一回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赢利模式是怎么样的

自营业务期货公司自己参与交易。期货公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是每价个交易日收盘时的每日无负债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本身不存在赢利模式,只有股指期货出来后有个IB业务(一级代理商收取二级代理商一定代理费)才有钱赚,赢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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