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资金池业务
1. 为什么会约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暂行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
根据证监会的说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当前,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过度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利益,脱离资管产品实际投资结果、通过复杂的合同约定保证优先级投资者获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不符合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是基于当前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反映出监管导向。”邓舸说。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并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3. 基金池与资金池差别
1,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2.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区别在意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客户钱直接放银行账户保证资金安全资金池钱放固定框架内集管理使用银行、券商、保险、基金都自资金池
4. P2P网贷设立资金池,发虚拟标,员工的工作岗位是负责联系客户来投资,如果老板被抓后员工受牵连吗
会的,
目前市场上,P2P没有受到国家证监会监管,查看一下新闻就知道跑路的很多,加上现在市场行情不稳定,风险很大坚守投资理财初心,在选择投资平台和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经验与资产状况,综合理智地进行选择,多学习投资攻略,切忌唯收益率是从,单纯地将收益率与安全性挂钩,最后终究要品尝投资失败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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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打开证监会网站,选择监管机构,在目录中都可以找到,如果没有,就得小心了,投资有风险注意资金安全。建议可以考虑投资基金哦!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5. 资管统一监管将带来哪些改变
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从此,我国资管行业从此迎来统一监管规范!《指导意见》总共有29条!先来划一下重点内容!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四、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期货私募团队风控怎么做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十个要点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监管越来越趋于规范和严格,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和合规风控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本团队服务过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和风控工作流程,将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要点整理如下,希望其他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工作可以借鉴,对于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员来讲,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要注意以下十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的步骤、核心文件和流程图如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合格投资者问题不用多说。《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的,应当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备案的除外。
大家还要注意《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里面,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分类。把合格投资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在第八条: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同时符合资产与经历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等投资经历或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除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第23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况;(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适当性匹配意见。]、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
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
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资金池如何定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三)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四)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关于资金池的两个案例,方便理解。
涉及的公司一是民生加银有限公司,一是中信信诚有限公司。(具体案例大家可以去协会官网上查询)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总的风控是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费用;
4、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运作中策略变动也是一个重要的风控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变动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项目后,公司经营范围变动一样。需要注意。
产品的策略和设立时的风控要求是风控标准。产品的策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关系到产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权投资中公司主营业务变动业关系到基金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回报和收益。
所以,产品风控人员应该讲产品运作中的策略执行情况作为一个关注的风控要点。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我们说的月报、季报、年报。不按时披露,协会会处罚。披露的对象,投资人和协会。
月报: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年报: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定增或者对上市公司举牌还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减持的风险。《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风控应注意这个规定,在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时做相关风险提示。
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基金退出主要有股东回购、IPO、挂牌上市等途径。退出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注意税收问题。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风控应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协议,做好证据准备。
7. 期货基金的国内现状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结果出炉,国内期货公司依据评分结果被归于5类11个级别。获得高分的期货公司将在业务扩展和创新方面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这意味着,市场广泛预期的国内阳光化期货基金有可能在部分优质期货公司平台上得到发展。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大宗商品消费国。在商品期货市场中,中国的有色金属和农产品(00006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期货成交量已位列世界前茅。
但由于制度发展的滞后,中国受监管的商品期货基金仍然缺位。这使得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存在缺憾,也使得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受到了限制。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推进,使得期货基金的出现具备了更为充分的条件。不过,期货基金业务的开展还需要对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或出台监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法规。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能从海外的成功经验中找到中国商品期货基金的发展路径。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和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CPO)是目前海外最为普遍的商品及衍生品资产管理模式。CTA直接或间接地为客户提供期货和期权投资建议以获得盈利,同时包括了对于客户账户的授权操作;CPO负责投资于期货和期权的资金池的募集与运营。在国内不少地区已经出现了公司形式的、规模可观的机构化商品投资机构,但分布广泛、资金规模较小的“工作室”在数量上占有了绝对优势。这类带有“管理账户”性质的“工作室”在客户的账户中进行操作,并通过约定的利润分成获得收益。这种期货“工作室”事实上已有了CTA的雏形。此外,与此前一些期货公司所进行的尝试相类似,未来与期货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券商与信托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再交由期货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操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未来期货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能够发挥CTA的交易以及CPO的运营职能,而信托等合作方能够执行CPO的资金募集功能。对于长期单一依赖经纪手续费的期货公司而言,在风险隔离的条件下,新业务无疑能带来更广阔的盈利空间。更重要的是,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将有希望通过新的商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获得介入商品市场的便利途径。而更进一步的考虑在于,由期货公司发起成立的商品期货基金是否会成为未来中国商品期货市场中的主体?这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能够为“期货公司系”以外的民间期货私募基金带来法律支持。有限合伙人制度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能够结合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和一般合伙人的管理优势,又使得风险可控。未来更多民间主导的商品期货基金也能基于这一制度规范自身的发展,但前提是有限合伙制下的商品期货基金还需要国家法律给予进一步规范。
8.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有几种观点
2月21日,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的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资管圈被广为传播,并受到了业内高度评价。
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市场人士认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利好整个行业的发展。
监管对象与监管要点
《征求意见稿》涉及监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监管要点为:禁止表内资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错配,需要风险隔离。限制通道业务,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等。
限定杠杆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银行资管人士认为,杠杆限制在预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场预期的一致。但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这一点银监会有不同意见。另外,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定期开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资金池操作
《征求意见稿》称,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产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例外)。
规定可投资产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投资其他非标资产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并禁止期限错配等。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能,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资管行业的过去几年是通道业务泛滥的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或者爆仓等危机。作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门,虽然仅获得为数不多的通道费,但作为名义上的管理人而屡次被追责,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对象,这也让通道业务在行业内部广为诟病。
强化投资者适应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评价积极
解杠杆、去通道、禁资金池业务等政策一旦发挥效应,资产管理行业体量收缩或许在所难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剔除嵌套产品和一些产品中的产品,实际规模可能不足50万亿元。市场各方均对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抱有期待。证监会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
9. 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在证监会推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系列新政面前,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信托公司将日渐失去对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专属红利,信托公司正面临大资管混业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分业竞争。 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修订办法中,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前者的投向将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扩充到允许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这个业务的投向与目前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相重合,但券商在研究和渠道方面比信托占有优势。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言,修改建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单一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共同商定投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证券公司风险匹配,其实质是放开证券公司从事类似信托公司的单一类业务(即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但证券公司在风险计提净资本比例上比信托公司低,因此会比信托公司要求更低的信托通道费率。这对目前信托行业将形成较大的冲击。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将从今天起执行,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也是两类业务:一类是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无需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含信托受益权,相当于新规后的基金公司可直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高收益信托受益计划,其投资范围与目前信托的资金池投向类似; 另一类是基金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相当于发行类似融资类的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直接争夺属于信托专属的信托计划涉及的业务,直接抢食信托公司业务。据了解,各基金公司眼下正纷纷准备成立专业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基金已在深圳前海筹备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来自基金公司的竞争已进入实质操作层面。 多面夹击下,给信托带来好日子的制度红利正逐步衰退,信托业竞争环境严峻。为了在未来全方位提高产品创新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争取获得在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提高自身能力、凸显比较优势已迫在眉睫。眼下最要紧的,是进一步拓宽信托产品的涉及面,发挥自身的产品优势。毕竟,信托公司在选择产品所涉及的交易对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大量现实积累,突出产品的设计和选择优势,将使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比较优势。此外,需尽快将过去偶然的、单一的项目合作模式转变成与融资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式的合作模式,为融资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计划,满足企业不同层面的融资需求。由于证券、基金也可投资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以提高收益率,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优势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在研发和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才可能赢得投资上的优势。信托公司未来面临的只是竞争对手增多,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的取消,所以,只要加大创新力度,还有生存空间,为此必须进一步扩充像遗产信托、医疗信托等新型领域。在未来资产管理业务趋同化的大潮下,行业内存在同业竞争,行业之间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托公司如能利用现阶段的优势“高筑墙、广积粮”,占据人才资源高地,在未来的资产管理行业的爆发期便能赢得先机和胜算。 总之,从目前证券、基金的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看,信托公司的主要竞争来自证券公司的单一信托的通道业务争夺和基金公司专业子公司的集合信托竞争,信托未来遇到的情况可能是单一业务的通道费率急剧下滑和集合类产品竞争对手的成倍增加,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必然加剧现金管理类业务的竞争。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现阶段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在短期内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毕竟证券和基金的主业不在于此,新试点也只是从结构安排的角度来促进业务的开展。因此,信托公司理应专注于做好自身的事情,切勿盲目扩张,一切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去应对未来竞争。
10. 证监会深夜发什么重磅
20日晚间22:39分,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这给市场吃了颗“定心丸”,将此前的预期和困扰等不确定因素变成了确定:一方面,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适当妥协,都释放了利好信号;另一方面,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为主题。政策并非大放松更不意味着完全转向。
新规将影响到全市场近47万亿资金规模,市场人士预计新规细则出台有助于新产品的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的下行势头也有望改善。同时,新产品的加速推出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证监会明确资管业务十大变化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
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
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
十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一行两会对资管业务的细化安排全部出齐,一起看看有哪些关键点?
关键点一: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
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 1 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关键点二:公募资管产品可投非标和股票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宏观研究李超认为,这给了银行处理此类资产更大的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要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这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冲击市场的担忧,对银行形成实质性利好。
中金固收分析师张继强表示,实践当中,很多公募新产品报备的过程中,不批准其买入非标。当下,在防风险、去杠杆的过程中,资管新规等政策导致了较大的融资渠道缺口。而就算是海外市场,其实资管产品也可以投资一定的另类资产。因此,正视现实,疏导堵并重可能是更好的处理方案,有助于减轻理财面临的转型难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未来公募产品可以自行设定投资非标,只需要保留5%的现金或利率债。这点是和过去三个月整个市场的预期差异较大,也是为了防范接下来社融进一步塌陷的最核心的举措。一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仍然受限于总量4%和35%的比例限制,但单个公募产品投非标比例没有设限制,大幅度提供了公募投非标的可行性。未来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其子公司的投资非标比例限制会另行规定,这里延续的4%和35%仅仅适用于尚未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
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看来,尽管理财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但是投资比例仍有较强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利好其实有限。他表示,资管新规大的原则和方向没有变,监管层整治理财市场乱象的决心没有变,银行业面临的未来激烈竞争的格局没有变。
关键点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张继强认为,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是重大放松。银行理财面临的问题无非是老产品如何化解,新产品如果启动。但这里没有提出新产品的类似,不过根据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似乎非标也算在其中。凡事带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显得正义感、合理性高多了。
孙建波指出,这里新资产不局限于标准化资产,从通知的表达含义看包括非标资产。也就是只要总得非标资产规模不增加,且新增非标期限不超过2020年底,就可以在老资产池中新增加非标投资。这也是对过渡期相对最宽松的解释口径。
关键点四: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型基金
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资管新规已经明确了公募产品可投资股票。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新规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也可以投资股票型基金。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
关键点五: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但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发行半年期以上定开产品,此类产品只要底层资产久期不超过封闭期1.5倍就可以用摊余成本法,孙建波认为这是对整个资管新规关于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最大的让步。
孙建波指出,开放式产品中允许银行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且允许此类产品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额外配以影子定价。但并没有明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的偏离度是多少,如果超过偏离度如何处理。投资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制在证监会的货币基金范围。
李超表示,过渡期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有望降低其净值的波动,能够增大其吸引力,有助于银行吸收货币理财产品。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明明对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点评称,此次《通知》规定,在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相关举措将大大缓解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负债流失压力。此外,监管层为了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负债荒局面,加速了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货币基金的替代过程,同意该类产品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因此,预计未来货币基金规模将会进一步收缩。
关键点六:鼓励非标回表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包括期限特别长的PPP,其他明股实债,或者其他非标回表障碍有:资本充足率、单一授信集中度、MPA打分受影响、狭义贷款规模不够等。
孙建波认为,央行的通知预示着未来回表都将会进行特殊化处理,至少从监管指标上扫清非标回表的障碍。目前很难判断具体采取哪些更多措施鼓励非标回表,预计至少上述4项措施可能会考虑。
关键点七:打破刚兑,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新规规定,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实行净值化管理。
同时,证监会也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禁止刚性兑付。
普益标准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一旦“刚兑”产品大量退出市场,因青睐“刚兑”而选择银行理财的客户,此后很可能会转移至其它更具投研能力的资管机构。在资管行业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未来银行资管将不得不重视客户需求分析,并基于客户的不同需求,研发与之需求相匹配的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该报告指出,当前银行理财客户呈现三大需求特征,从流动性需求看,流动性越强,客户对收益的要求越低,在流动性需求愈发强烈的背景下,类货币基金产品或将成为市场主流;从投资规模需求看,低门槛产品仍是市场主流;从风险偏好需求看,受资管新规影响,投资低风险产品的客户将逐步分流至其它领域。
关键点八:最严穿透标准,去杠杆仍是主线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同时,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还坚持了资管新规的解决期限错配、去除资金池运作和解决多层嵌套等原则,是资管新规的延续。
李超认为,目前市场部分投资者认为中美贸易摩擦和我国经济增速下行背景下金融去杠杆存在边际缓和概率,此时出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意味着金融去杠杆仍在途中。
孙海波表示,从银行理财的角度来看,已经逐渐形成有效闭环,从2017年5月开始对资产穿透登记的要求到2018年10月起登记投资者信息,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资产信息、理财投资者信息以及理财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已经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全流程、穿透式”的产品信息报送,实现了覆盖理财产品上下游、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穿透是未来监管严查的重点,基础设施的前期布局已经将系统基本落地完成,将会作为日后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处罚的尚方宝剑。近期北京银监局对辖内两家信托公司开出罚单。就是针对“向上穿透违规”和“向下穿透违规”的两个案例。
银保监会至此开始执行史上最严的穿透标准,甚至比证监会此前的标准更加严格!
关键点九:设置了过渡期,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关于过渡期的时间区间,自该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新规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新规规定的理财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李超团队分析,商业银行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另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监管部门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而对于未严格执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银行,则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表明新规的灵活调整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放松,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同样是奖惩分明。
关键点十:影响全行业47万亿资金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6 月末,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1 万亿元,环比 5月末下降1.18 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也持续下降。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47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此次对资管新规的突破或修改,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对金融机构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也有市场人士分析,资管新规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没有改变,要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和定力的决心没有变,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也发生较大改变,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严的现象,因此监管从实际出发对细节做了一些明确,在大环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节奏和力度。
“过渡期内,有些金融机构在整改过程中特别着急,恨不得一年就到位,但是投资者需要逐渐适应,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也需要时间。因此,监管政策要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以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实现平稳过渡。”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新的执行通知中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
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实际上,这些细则并非对资管新规进行了“放松”,而是为了解决资管新规过渡期内面临的一些问题。过渡期结束后,或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的监管方法。
来源:和讯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