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向协会备案时间
1. 期货公司的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2. 如何应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对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
四、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五、协会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流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也可以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或进行现场检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协会将加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七、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3. 中国真正合法的期货公司有几家
境内批准的期货交易所有四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金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1、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
截至2016年末,大商所拥有会员单位166家,指定交割库247个,投资者开户数273.70万个,其中法人客户8.21万个;2016年,大商所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达到15.37亿手和61.41万亿元。大商所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油脂、塑料、煤炭、铁矿石和农产品期货市场。
2、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是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白糖--SR PTA--TA 棉花--CF 强麦--WS 硬麦--WT 籼稻--ER 甲醇--ME。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X)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4、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
(3)期货经营机构向协会备案时间扩展阅读:
2012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Group)续签合作备忘录(MOU),而大连商品交易所也与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市场人士认为,多家期货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交流愈加频繁并非偶然,中国期货市场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
大连商品交易所与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在迪拜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与中东地区交易所首次进行战略合作,也是大商所成立19年来与国际同行签署的第18个合作协议。
4.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的事项包括
聘用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死亡
从业人员被解聘
聘用的从业人员辞职
5. 期货公司居间商需要到证监会备案吗
居间人管理由当地的期货业协会负责,各地期货业协会对居间人的管理并不一致,是否备案请咨询当地的期货业协会。
6. 期货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期货从业资格证终身有效的。关于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及合格证做了相关规定如下:
1、“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两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可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长期有效,可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栏目中查询并打印。
2、通过“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的,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合格证长期有效。符合协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如果有疑问可以在希赛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查看。
7. 2017年协会4号文件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以及《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协会近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显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市场现状,按照证监会部署,协会着手开展《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工作。此次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以分类对待、统一规范、平稳过渡为原则,根据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导向,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项目性质、资金用途等方面区别对待,重点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
二、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整体结构与此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保持一致,共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二)关于投资房地产项目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结合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行业现状,对《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完善。一方面,从项目所在地来看,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存在投向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以下简称热点城市)的情况,个别热点城市还较为集中,需进一步强化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另一方面,从项目属性来看,投资项目目前多为普通住宅地产,而政策鼓励的保障性住宅地产项目占比偏低。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着分类对待的原则,《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同时,《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以下原则:一是热点城市范围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二是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的相关标准,界定纳入规范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三是对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明确要求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四是明确投资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以及股权投资不受此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机构可能通过嵌套投资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受让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变相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以上述方式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三)关于投资房地产企业
协会前期备案、监测发现,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各类资产收(受)益权等形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其中,个别产品还存在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提供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等情形。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规则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强调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关于穿透原则、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管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强调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五)关于新老划断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9.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材料:除了公司的基本资料和人员的简历以外,有几个很重要的材料,法人和两名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必备),法律意见书。这两部分材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核心资料。
基金类型有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他投资,这些基金类型所对应的投资类型(产品类型)分别是:
证券投资:股票类基金、债券类基金、货币类基金、混合类基金、资产证券化基金、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FOF、其他
股权投资: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定增基金、FOF、其他
其他:债权基金(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私募基金产品的组织类型:公司型,契约型,虚拟型,组合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
正确的逻辑思维是:先确定后期想做的是什么产品,再设立基金公司,然后就知道备案什么类型的基金类型了。很多人想发行产品,却不知道要备案什么基金类型,或是选择什么样的公司类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10.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
第五章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
(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