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上班时间
A. 南京弘业期货业务员是什么待遇
你好 我是弘业西安的,说下我的待遇你做参考,毕竟不是一个地方,可能会有差距。底薪是1200加提成加五险以金,底薪这块是按照净手续费标准会有增加。达到一万净手续费底薪就是1600.2万以上就是1800.提成是规定的百分之10.
B.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合肥营业部于2008年1月19日开业,是弘业期货在全国范围内的第10家营业部,也是在安徽省的第一家营业部。合肥营业部将坚持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竭诚为安徽省内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谭海军
成立时间:2007-12-26
工商注册号:34010000004533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9号五彩商业广场1幢办707
C.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青岛营业部是公司的第八家营业部, 于07年12月15日开业以后,将坚持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坚持规范化,专业化的经营,竭诚为胶东地区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曲昺翰
成立时间:2007-11-26
工商注册号:37020011902581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2301户
D.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长沙营业部成立于2008年12月28日,是公司的第十八家营业部。是2008年湖南证监局批准第一家外地期货公司在湘设立营业部。 也是“期货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审批办法”(新办法)出台前获准成立的最后一批营业部之一。长沙营业部将坚持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抓住期货市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竭诚为长沙地区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刘重文
成立时间:2008-12-11
工商注册号:430192000024782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7层1701号房
E.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泰州营业部于2008年7月18日开业,是弘业期货在全国范围内的第十三家营业部。泰州营业部将坚持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抓住期货市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竭诚为泰州地区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弘业期货在全国期货领域具有极大影响力,在江苏地区是富有最具实力和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弘业期货泰州营业部,现有期货从业人员数名,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分工明确。我部每周组织客户培训,用专业知识创造财富升值。
法定代表人:杨勇
成立时间:2008-07-03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7511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万达写字楼1303室
F.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7月31日成立,当时本公司的前身公司江苏弘业在中国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2015年,进行重组通过收购弘苏期货将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扩展至中国境外,弘苏期货是一家自2011年起从事期货业务的香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成立时间:1995-07-31
注册资本:907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2194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G. 弘业期货公司什么时候按时发工资啊
我原来在网上认识个鸿业总部的经纪人,据说3个月试用期后就没有基本工资了。
H.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杭州营业部于2008年2月23日开业,是弘业期货在浙江的第一家营业部,也是公司的第十一家营业部。杭州营业部将坚持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抓住期货市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竭诚为浙江地区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时间:2008-02-20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1814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8号新东方大厦B座1401室
I. 弘业期货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