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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正式实施对期货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4-26 15:50:14

1. 买空棉花期货60手,怎么点不出去,为什么

可能是网络的问题吧,或者你用的什么软件

2. 文华财经道歉后,是不是遵守了穿透式监管呢

近日,多家期货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监管部门关于落实穿透式整改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完成文华财经中台系统的自建部署,并于近期进行切换。投资者需要在升级完成后重新进行云条件单、云止盈止损单的设置,避免交易受到影响。

3. 保险行业如何实现穿透式监管

目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呈现高质量发展,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保监会去年以来就通过问询等形式对保险公司进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

为了加强对资本的审查力度,《办法》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4. 请问期货穿透式监管能不能同一个账户在异地登录

期货穿透式监管并不影响同一个账户异地登录
期货穿透式监管,是证监会在2019年年中执行的监管制度。
主要目的是各类期货交易软件,需要全面的获取客户信息。比如细致到您的IP地址,MAC地址。
目前重点是“获取”,并没有增加过多限制。
只要您进行合法期货交易,不存在期货违法配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情况下。
只是在不同地区登陆系统,是没有限制的。

5. 求金融风暴对期权期货的影响(最好是材料,我写论文用,谢谢)

金融界11月6日讯 在过去的10月对所有期货人来说都是无法忘怀的,国际期货“空袭不断”,国内期货更是应声暴跌,出现了全部品种跌停的奇观,“我们正在疯狂平仓”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必要工作
随着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商品期货市场风声鹤唳。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探讨金融危机给商品期货市场带来的具体影响,以及不同商品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金融危机对商品期货市场的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正逐渐从美国本土扩散至全球,包括欧洲大陆、亚太地区、南美地区甚至大洋洲在内的主要经济体均已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它对于商品期货市场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虽然各种商品不一而足,但金融危机对他们的影响也表现出一些共性。

首先,金融危机爆发的短期内,由于流动性紧缩,信贷市场的紧张程度空前,导致所有的投资市场都遭受资产抛售的压力,商品期货市场的直接反映就是集体暴跌。因为次贷危机导致金融机构信誉下降,从而引发信贷市场整体收缩,直接导致机构减少在商品市场中的头寸,以获得更高资金流动性。资金流失是市场急跌的罪魁祸首。

其次,随着恐慌情绪的蔓延,原有金融体系受到体制性的质疑,令多数市场过度反应,进一步放大了风险,很多品种连续跌停,市场信心无处可觅。信用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但此次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金融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风雨飘摇的华尔街引爆了一个又一个的重磅炸弹,同时也牵动金融市场脆弱的神经。然而信心打击容易,恢复困难,绝非一日一时之功,市场依然疲弱难振。

再次,实体经济最终必将受到牵连,资产价格泡沫的破灭,将不同程度地打击大宗商品的消费,经济增长的恢复以及市场信心的建立将是一个缓慢而曲折的过程。当今社会,金融与实业已经难以分割,信贷紧缩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流动性匮乏将降低商品消费,一旦信贷、生产和消费三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就会导致经济衰退。实际上,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制造业企业面临腹背受敌的困境已经明确发出了经济放缓的风险预警信号。虽然此次金融危机目前还未演化成真正的经济危机,但是它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可低估,尤其是它发源于房地产市场,那么与之相关联的大宗基础商品市场的复苏必将备受煎熬。

二、商品期货在金融危机下的不同反应

但在这种普跌的格局下,各种商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和供需决定了其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开放性强的品种受到的牵连和打击大,而国内相对封闭的品种其走势仍然具有自己的独立性。

由于全球经济明显放缓,大宗工业品消费备受打击,尤其是能源化工类产品的价格在此轮暴跌中损失惨重,且后市仍不乐观。此次商品大幅走熊基本是以原油价格跳水领跌的,截至目前原油价格回落幅度已经接近50%。预计在发达国家经济稳定以及中国未来增长模式变得明朗之前,原油及油品期货将难于寻获底部,而相关能源化工类品种弱势难改。

金融危机导致有色金属价格大幅下跌,其中影响路径不外乎两条。首先,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逐渐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市场恐慌情绪弥漫,作为金融市场组成的一部分,金属市场受到的冲击自然不可避免,系统性风险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打击,直接导致了金属价格的下跌。其次,从更长远更深层次的角度考虑,金融危机波及实体经济,将导致全球工业品需求下降,这也是为什么在这波跌势当中工业品的跌幅要大于农产品的原因。资金撤离金属期货市场的意志显得较为坚决,在这种情况下金属的供需基本面暂时失效,金属的金融属性特征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本轮经济周期变化中,资产价格泡沫破灭是一种必然,中期而言不论是铜价、铝价还是锌价都仍然具备进一步的下跌空间,只是不同品种其下跌空间有所差异。

对于农产品而言,由于大部分为必需品,其需求弹性较低,金融危机更多体现在资金层面的影响颇大,但对于商品自身的价值影响较小,最终归根于其自身的供求关系。其中,强麦期货价格,除了取决于政策主导的小麦现货价格的走势外,作为市场化运作的期货品种,国际金融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当然,从根本上说,现货价格是期货定价的基础,相对于现货市场中硬麦与强麦约100——150元/吨的价格差距而言,经过9月以来行情的大幅回落,期货价格基本得到修正。预期强麦期货价格将在政策与外盘的双重影响下寻求与现货小麦价格的“均衡点”,并随后步入小麦现货稳中攀升的同步轨道。

大豆方面,原油价格回落减少了对豆油作为生物燃料的需求,但对大豆的食用需求并不会因为经济危机而大幅减低,所以相对于其他工业等商品走势,大豆在跌到一定程度时,市场将重新回到大豆的供需基本面上来考虑。

在多数商品受累于金融危机大幅下挫的过程中,黄金的走势特立独行,这主要是由其特殊的金融属性决定的。近期黄金市场的走势令人难以捉摸,波动的幅度扩展以及多空频繁转换,并且表现出不同以往的猴性。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作用。首先,黄金正是唯一一种没有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因此信用体制的风险规避似乎除了黄金别无选择。然而,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上最突出的问题是流动性紧缩仍然未得到缓解,欧元三个月借贷成本仍然在历史高点附近,这就使得各大投资市场上都缺乏资金的推动,黄金期货市场亦不例外。目前黄金期货的基金多头持仓连续下降,净多持仓水平仍未恢复到2007年10月以后的高位水平,显示了基金在金市的做多意愿仍然不强。因此,金价虽然数度冲高,然而战果有限,即便是在全球股市以惊人的幅度崩跌的过程中,黄金亦未能守住900美元水准。

另外,因全球市场遭受恐慌性抛售,引发投资者全线出售资产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黄金自然首当其冲。并且,美元兑欧元上涨,令以其计价的黄金相对于其他国家投资者来说更加昂贵。风险厌恶情绪升温也加速了金市的卖盘。金融危机对黄金带来的影响多空都有,具体的行情走势需要视当时的主导因素来定,而长期来说,由于救市措施带来了美元增发势必埋下通货膨胀的种子,将来还将引发新的一轮商品价格上涨,那么金价将重获支撑。

三、后市展望与应对策略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金融危机将会促成商品价格的泡沫清洗,加速商品价格的触底。从长期来看,由于各国政府尤其是美联储在控制危机的阶段不计代价滥用信用,将为未来种下通货膨胀的祸根,下一轮商品牛市仍将由通胀引爆。在金融风暴延续的阶段,建议投资者顺势而为,控制仓位,同时等待观察整个商品市场触底时刻的到来,我们预计这一过程大约要持续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虽然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但我国经济发展增长较快、效益较好、运行较稳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国内的经济形势整体仍然维持健康的发展,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有限。并且国内的农产品期货除大豆以外,其他品种的运行都相对封闭。因此,对于一些受国际价格变化趋势影响有限的品种,我们更多需要考虑国内政策以及内需对它的影响,相信在国家相关扶持农业的政策出台以及宏观调控的指引下,今年年底以及明年我国的相关期货品种将会呈现触底反弹的走势。

6. 海外报道的“中国版”原油期货上市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原油期货上市,对我国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方便我国广大企业利用本土原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管理风险,同时把宝贵的投资者资源留在国内。二是弥补现有国际原油定价体系的缺口,建立反映中国及亚太市场供求关系的原油定价基准。这不仅对中国,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都是一件好事。三是随着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原油期货市场逐步成熟、吸引力的增加,将促进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四是做商品期货对外开放的探路者。

原油期货上市,对我国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其一,方便我国广大企业利用本土原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管理风险,同时把宝贵的投资者资源留在国内。

其二,弥补现有国际原油定价体系的缺口,建立反映中国及亚太市场供求关系的原油定价基准。这不仅对中国,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都是一件好事。

其三,随着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原油期货市场逐步成熟、吸引力的增加,将促进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其四,做商品期货对外开放的探路者。商品的同质性、现货市场的自由贸易和大宗商品贸易适用“一价定律”,决定了商品期货市场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天然属性,因而对外开放更加紧迫。原油期货在开放路径、税收管理、外汇管理、保税交割及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可逐步拓展到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其他成熟的商品期货品种,进而推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全面开放。

原油期货市场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市场的成熟和功能的发挥需要一个渐进培育的过程。我们在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市场一线监管和风险管理。除严格遵守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穿透式监管制度等,我们还将针对原油期货“国际化市场”的特点,积极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审查、一户一码实名制开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强化资金专户管理和保证金封闭运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正常交易秩序。

7. 股市已经穿透式监管了 银行保险怎么办

股市已经穿透式监管了 银行保险怎么办
2017年12月08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日前介绍,一些中国资本市场创造的制度正逐渐向国际资本市场监管提供中国经验,比如股票市场的穿透式监管制度,国际证监会组织就要求中国证监会在成员国范围内介绍经验,并向各成员国推广,受到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沙特等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再比如期货市场监管创新,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受到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借鉴之。
如今,穿透式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新名词。在资本市场,穿透式监管正不断得到强化。比如,证监会曾表示,针对高杠杆收购行为,将实行穿透式监管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背后真正的利益主体呈现在上市公司、投资者面前,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和理性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效果也正不断显现。以证监会上周五的通报为例:近年来,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始终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履职情况,对其滥用控制权、利用职务便利和优势地位实施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2016年以来对32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立案调查,涉及主板上市公司1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1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家。相继对温德乙、郭丛军、鲜言、阙文斌、张恩荣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我国资本市场有1亿多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的利益,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高层日前再次表态:将继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健全以监管会员交易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健全穿透式监管机制,防止监管套利。
笔者认为,穿透式监管不光要在资本市场推广,在整个金融领域都应该推广。而从各方的表态来看,这一监管模式也正在金融领域落地生根:比如,银监会确立了“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保监会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让利益输送等行为无所遁形。
一言以蔽之:实施穿透式监管,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必要举措;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引导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吗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贯彻“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的具体成果。

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9.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10. 美国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对我国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有何借鉴意义

1. 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
l 1974 年以前,美国期货市场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交易所通过执行各种规则和发挥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有效实施自我管理。
l 20 世纪70 年代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步形成。
l 1974 年美国国会在原来《商品交易所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系统严密的《商品交易委员会法》,并成立了全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CFTC 是美国期货市场最高权力和监管机构,它通过制定严密高效的法规贯彻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宏观上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
l 1981 年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成立,协会会员遍及期货公司、咨询顾问、基金经理、结算银行、交易所、社会公众及有关商业机构,具有充分的广泛性。期货业协会代表着整个行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真实反映着行业的呼声和要求。在美国三级监管模式中,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至今一直发挥着市场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作用。

中国期货市场是适应现货贸易的需要在远期现货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最早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就是以原有现货批发市场为依托成立的。在旧的计划经济条块分割的格局下,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下建立期货市场是历史的必然。
l 在1992-1998 年期间,中国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实质上也主要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同时交易所自我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时在此背景下,各期货交易所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新品种不断推出,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当然,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快暴露出来,一是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有时为了追求地方和行业利益,对交易所放任不管;二是市场缺少应有的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所遵从,有些交易所过分追求市场规模和短期利益,甚至纵容过度投机和违规操纵行为,市场功能受到较大扭曲。所以,在此期货市场多头分散管理期间,国务院从1993 年开始多次发布行政命令,停止了大部分上市品种的交易,交易所也由15 家减少到3 家。
l 1998 年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中国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基本结束,原来隶属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所正式收归证监会。此后,1999 年6 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四个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以中国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与清理整顿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它把中国期货市场由盲目、无序发展导向了理性、有序发展的轨道。
l 以政府监管为主,还是以自律监管为主,目前已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政府监管而言,政府监管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强制性,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但是,政府监管也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行政监管只能是事后干预,突然采取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干预过多过细容易导致市场低效率和无活力。所以,以政府监管为主,只能是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采取的阶段性政策,一旦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政府应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让市场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以自律管理为主,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分散市场监管风险,有利于市场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
近十年来,世界期货市场国际化、一体化步伐加快,成功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也呈现出趋同性:
l 从监管体制看,三级监管模式已被各国普遍认可。这种分层化监管,有助于环环相扣,层层控制,互相制衡,分散风险,有利于不同层次借助于市场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市场综合监管。
l 从监管重点看,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l 从监管的手段看,各国都强调政府要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法制化管理,保证期货市场发展的有序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l 从发展角度看,各国都在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总结监管经验教训,分析检查各自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对其不断进行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的保护期货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提高为市场参与者服务的水平。

哥们你是写论文用吧,不给分真心有点少。
这是中大高博士的论文,摘了一部分给你了,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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